在处于取保候审阶段的过程中,倘若犯罪嫌疑人出现了违反取保候审相关规定的情况,如意图自杀或畏罪潜逃,又或是试图毁灭证据、伪造物证、串通口供、干扰证人以期影响司法审判进程等严重可疑行为,那么其将很有可能因此引发捕获案件被提交至法院进行审理。
此外,若是切实发现犯罪嫌疑人还涉嫌参与其他新的犯罪活动,或者存在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社会秩序构成现实威胁的可能性,同样也会导致捕获案件被提交至法院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取保候审后可以到外省吗
在获得取保候审之后的行为规范中,是否能够离开本地区前往他处需要依据执行机关的具体审批决定。未得到该机构明确允许的情况下,已取保候审人员不能擅自跨越所居住的城市或县城。对于这类人员来说,他们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程序,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努力保证公平公正的审判结果得以实现。具体而言,被取保候审的主体有义务遵守以下行为准则:首先,未经执行机关正式授权批准,严禁擅自离开所在的城市或县城。其次,倘若个人地址、工作单位与通讯方式等内容发生了变更,务必在24小时内上报给执行机关进行备案登记。再次,当辩护律师或法官对其发出传唤令时,必须于收到通知后尽快赶到指定地点。最后,不可用任何非法手段干涉证人提供真实而可信的证言,更不能故意销毁、篡改或者制造虚假证据,更不能与他人合谋串通,对判决造成不利影响。《民法典》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取保候审期间律师能阅卷吗
在人身保释期间,一般说来,辩护律师是享有阅读案卷资料的权利的。根据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事例立案审查起诉之日起,即可查阅、摘录、复印本案的所有案卷材料。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律师在行使阅卷权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程序和规定,向负责办理此案的司法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获得批准。阅卷权对于律师履行辩护职责以及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阅卷,律师能全面掌握事例的证据状况,从而为当事人制定出更为精确、有效的辩护策略。总而言之,在人身保释期间,只要满足法定的时间和程序要求,律师便有权利进行阅卷工作。
在处于取保候审阶段的过程中,倘若犯罪嫌疑人出现了违反取保候审相关规定的情况,如意图自杀或畏罪潜逃,又或是试图毁灭证据、伪造物证、串通口供、干扰证人以期影响司法审判进程等严重可疑行为,那么其将很有可能因此引发捕获案件被提交至法院进行审理。此外,若是切实发现犯罪嫌疑人还涉嫌参与其他新的犯罪活动,或者存在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社会秩序构成现实威胁的可能性,同样也会导致捕获案件被提交至法院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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