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应该去哪办理
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取保候审的环节往往发生于罪犯或被告人已被拘禁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构、审判机关之间进行谈判的过程中。
申请人有义务提交详细且明确的书面申请,陈述他们要求取保候审的事实和原因。
一旦这些材料被提交到相关决策机关之后,他们会在规定的时间段内,根据所提出的因素对申请做出最终的准许或驳回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取保候审的环节往往发生于罪犯或被告人已被拘禁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构、审判机关之间进行谈判的过程中。申请人有义务提交详细且明确的书面申请,陈述他们要求取保候审的事实和原因。一旦这些材料被提交到相关决策机关之后,他们会在规定的时间段内,根据所提出的因素对申请做出最终的准许或驳回决定。
二、取保候审期间可以做的事情是什么
在取保候审期间,若无以下情况之一者,均可自由活动:
首先,未经执行机构许可,不得擅自脱离其所在所属的城市或地区;
其次,如有住址、工作单位以及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时,必须在24小时内上报至相应执行机关知晓;
再者,传唤之时需及时到达案发地;
最后,不得销毁、篡改或串通先前的证据口供。
除此之外,司法部门有权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要求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遵守以下一个或多个规定:
首先,不得进出指定的地点;
再次,不得私自接触特定的人员或者和这些人进行通讯沟通;
接着,不能从事特定的行动;
然后,应将携带出境的护照及驾照等证件交由执行机关备份保管。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取保候审期限是什么意思
取保候审的期限,实质上即为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进行保释候审的最长期限设定。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对于取保候审的时长设定做了严格的框定,不得超出12个月的时间范畴。这一权利的行使期限,从取保候审的决定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并延续下去。保释候审,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手段,其首要任务在于确保各类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推进,同时也为刑事被告人提供适度的人身自由度,减轻其在诉讼过程中的压力与困扰。在保释候审的有效期内,被保释者需绝对遵循相关的行为准则,例如未经执行机构明确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或县区;若个人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发生任何变化,必须在24小时之内向执行机构进行汇报等等。如果在保释候审的期限即将到期之际,事例尚未侦破完毕,那么应立即解除保释候审的状态,或者采取其他更为适当的强制措施来替代。
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取保候审的环节往往发生于罪犯或被告人已被拘禁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构、审判机关之间进行谈判的过程中。申请人有义务提交详细且明确的书面申请,陈述他们要求取保候审的事实和原因。一旦这些材料被提交到相关决策机关之后,他们会在规定的时间段内,根据所提出的因素对申请做出最终的准许或驳回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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