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动物侵权责任主体的构成要件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首先,必须先有动物加害行为的客观存在,也就是指动物生物种本身所实施的侵犯、破坏或者威胁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举止。
其次,在动物加害行为之后,必然会产生相应的损害结果,比如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的伤害、对他人财产权益造成的损失等等。
再次,动物的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必须存在着必然的因果联系,也就是说,损害结果必须是由动物的行为直接引发和导致的。
最后,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员在这起事件中必须存在过失或者不当行为,例如没有采取足够的安全防护措施、疏于监管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关于动物致害责任问题中涉及到的精神赔偿问题,导致受害人精神受损者有权向加害人索求精神补偿费用。
该补费用的具体金额将基于许多考虑因素,如加害人从损害行为中所获取的利润状况、加害人所具备的支付赔偿金的财务实力、以及诉讼发生地的社会平均生活水平等等进行综合分析和权衡后得到最终确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三、动物侵权责任认定条件是什么
在确定动物侵害责任时,通常需要依据以下几个条件进行判断:第一,即要考察是否存在动物施加的危害行径,也就是指该动物是否做出了导致他人遭受损害的行为。
接下来,必须要确认存在实际的损害事件,例如对他人身体所造成的伤害或财产上的损失。
此外,还需确保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必然的因果关联性。
如若涉及饲养的动物,那么一般来说,饲养者或管理者便需要承担无过失责任;然而,若有证据证实损害结果主要源于受害人的故意行为或严重疏忽,则可考虑不予承担或适当减轻其责任。
对于那些被法律明令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所引发的损害,饲养者或管理者应负起侵权责任,并且在此过程中并无任何法定的免责理由。
至于动物园内的动物所致的损害,则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只要动物园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妥善的管理职责,就无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动物侵权责任主体构成要件有四:一是有动物加害行为;二是有损害结果,如伤身、损财;三是加害与损害有因果联系,损害由动物行为导致;四是饲养人或管理人有过失,如未防护、疏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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