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离婚之际,关于一方所背负之债务的处理方法需依据债务的具体性质而定。
若此债务乃是在夫妇关系存续期间,其中一方以其个人名义负担的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那么这类债务往往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由夫妇二人共同承担相应还款责任。
然而,若是此类债务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并且债权方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表明该项债务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开展经济活动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产生的,则应当将其归类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由负债一方独自承担偿还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离婚时债务处理因性质不同而异。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负担的家庭日常生活债务通常视为共同债务,双方共同偿还。若债务超出日常生活所需,且债权人无法证明用于夫妻共同事务,则应视为个人债务,由负债方单独偿还。
二、如果离婚一方不同意应该如何办?
在婚姻关系中,假如有一方意欲结束这段婚姻,但另一方却并不同意离婚,那么这位有意离婚的一方就必须前往对方居住之地的相应法院提起诉讼申请离婚。
关于具体的法律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进行充分的证据调查收集工作;
(2)撰写详细明确的离婚起诉状;
(3)务必携带相关文件资料按时到达法院提交立案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三、如果离婚一审没有判怎么办
如果您的离婚诉讼未能在第一次庭审中获得批准的话,通常会出现以下几个可能性以及相应的应对策略:
1.婚姻关系并未达到破坏程度:若法院判定,基于种种迹象和事实判断,双方之间的情感纽带依然坚固且未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在该案情中有相关法律条款的约束导致无法满足离婚条件时,则法院有可能作出不予离婚的判决。在此情形之下,当事人可以在判决生效后的半年内重新提出离婚申请;
2.提供的证据不足:这也可能是因为所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实夫妻双方之间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了。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尝试在下一次提请离婚之前,尽可能地搜集到更为充足且具有说服力的证据来证明您的观点;
3.其他可能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审判流程中所出现的技术性问题等等。针对这些特殊情况,您需要权衡具体案情,是否有必要提出上诉或者选择在日后的诉讼程序中加以解决。值得关注的是,离婚案件的具体情况往往错综复杂,因此强烈建议您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寻求专业律师的意见,以便获得更为精准的法律援助和建议。
离婚时债务处理因性质不同而异。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负担的家庭日常生活债务通常视为共同债务,双方共同偿还。若债务超出日常生活所需,且债权人无法证明用于夫妻共同事务,则应视为个人债务,由负债方单独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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