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离婚一方欠的债务怎么处理最好

最新修订 | 2024-10-14
浏览10w+
卢滨律师律师
卢滨律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4人
专家导读 离婚时,债务怎么处理,主要看债务的性质。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要是一方以个人名义负担的家庭日常生活债务,一般会被视为共同债务,需要双方一起还。要是债务超过了日常生活所需,而且债权人没办法证明这笔钱是用于夫妻共同事务的,那就得算成个人债务,由负债的那一方单独还。
如果离婚一方欠的债务怎么处理最好

一、如果离婚一方欠的债务怎么处理最好

在面临离婚之际,关于一方所背负之债务的处理方法需依据债务的具体性质而定。

若此债务乃是在夫妇关系存续期间,其中一方以其个人名义负担的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那么这类债务往往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由夫妇二人共同承担相应还款责任。

然而,若是此类债务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并且债权方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表明该项债务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开展经济活动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产生的,则应当将其归类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由负债一方独自承担偿还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离婚时债务处理因性质不同而异。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负担的家庭日常生活债务通常视为共同债务,双方共同偿还。若债务超出日常生活所需,且债权人无法证明用于夫妻共同事务,则应视为个人债务,由负债方单独偿还。

二、如果离婚一方不同意应该如何办?

在婚姻关系中,假如有一方意欲结束这段婚姻,但另一方却并不同意离婚,那么这位有意离婚的一方就必须前往对方居住之地的相应法院提起诉申请离婚

关于具体的法律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进行充分的证据调查收集工作;

(2)撰写详细明确的离婚起诉状;

(3)务必携带相关文件资料按时到达法院提交立案申请;

(4)如有必要,可选择提出诉前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三、如果离婚一审没有判怎么办

如果您的离婚诉讼未能在第一次庭审中获得批准的话,通常会出现以下几个可能性以及相应的应对策略:

1.婚姻关系并未达到破坏程度:若法院判定,基于种种迹象和事实判断,双方之间的情感纽带依然坚固且未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在该案情中有相关法律条款的约束导致无法满足离婚条件时,则法院有可能作出不予离婚的判决。在此情形之下,当事人可以在判决生效后的半年内重新提出离婚申请

2.提供的证据不足:这也可能是因为所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实夫妻双方之间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了。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尝试在下一次提请离婚之前,尽可能地搜集到更为充足且具有说服力的证据来证明您的观点;

3.其他可能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审判流程中所出现的技术性问题等等。针对这些特殊情况,您需要权衡具体案情,是否有必要提出上诉或者选择在日后的诉讼程序中加以解决。值得关注的是,离婚案件的具体情况往往错综复杂,因此强烈建议您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寻求专业律师的意见,以便获得更为精准的法律援助和建议。

离婚时债务处理因性质不同而异。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负担的家庭日常生活债务通常视为共同债务,双方共同偿还。若债务超出日常生活所需,且债权人无法证明用于夫妻共同事务,则应视为个人债务,由负债方单独偿还。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5.3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686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如果离婚一方欠的债务怎么处理最好
一键咨询
  •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528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155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308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141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482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006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667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158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72****261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105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471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607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074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075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612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欠了巨额债务怎么处理最好?
当事人欠了巨额债务最好的处罚方式就是根据借条或者是借款合同上的时间按时还款。如果债务人没有能力一次性还清债务的话,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进行分期偿还债款的。
10w+浏览
债权债务
债权最高余额和最高债权额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最高债权额”是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的核心内容。最高债权额是指“债权发生额”还是指“债权余额”,决定着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范围的大小,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也决定着一个案件的审理结果,直接影响金融机构的利益。最高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是指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等所有费用的全部债权的最高额,即最高额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不得超出约定的最高债权额。在担保范围均为本金、利息、迟延利息、违约金的情况下,债权最高额和本金最高额的差别就在于:
1、按照债权最高限额观点,本金、利息、迟延利息、违约金合并计算受偿的债权,以“最高额”为限,超过该限额部分,无优先受偿权
2、按照本金最高额观点,本金以“最高额”为限,在此过程中产生的利息、迟延利息以及违约金即便超出最高额仍可获得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668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哪家追债公司最正规,最专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债权人在屡屡讨不回债款时,会委托讨债公司讨债。事实上,社会上的讨债公司也有不少,且存在形式多种多样。那么,追债公司讨债合法吗? 答案是不合法! 1993年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关于停止办理公、检、法、司所属的机关申办的“讨债公司”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立即停止为公、检、法、司机关申办的“讨债公司”及类似企业登记注册;对已经登记注册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通知其立即停止“讨债”业务。 1995年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和当时的国家经贸委又联合发文禁止各种以讨债为名义的企业进行工商注册。 5年后,三部门又一次明令取缔各类追债公司,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 因此,讨债公司是不合法的,其讨债行为亦不合法。 2000年6月5日有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取缔各类讨债公司严厉打击非法讨债活动的通知 》 一、取缔各类讨债公司,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对继续从事非法讨债活动,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要坚决依法惩处。
最高债权额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最高债权额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债权额”是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的核心内容。最高债权额是指“债权发生额”还是指“债权余额”,决定着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范围的大小,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也决定着一个案件的审理结果,直接影响金融机构的利益。最高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是指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等所有费用的全部债权的最高额,即最高额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不得超出约定的最高债权额。
在担保范围均为本金、利息、迟延利息、违约金的情况下,债权最高额和本金最高额的差别就在于:
1、按照债权最高限额观点,本金、利息、迟延利息、违约金合并计算受偿的债权,以“最高额”为限,超过该限额部分,无优先受偿权
2、按照本金最高额观点,本金以“最高额”为限,在此过程中产生的利息、迟延利息以及违约金即便超出最高额仍可获得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一方欠债离婚债务怎么处理最好的方法
离婚时,债务处理要看债务性质。如果不是为了家庭基本生活需要,那就由负债的一方还。要是债务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而且有证据,那就当共同债务,双方一起还。要是财产不够还,就协商或者让法院判。
10w+浏览
债权债务
最高债权额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最高债权额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债权额”是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的核心内容。最高债权额是指“债权发生额”还是指“债权余额”,决定着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范围的大小,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也决定着一个案件的审理结果,直接影响金融机构的利益。最高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是指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等所有费用的全部债权的最高额,即最高额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不得超出约定的最高债权额。
在担保范围均为本金、利息、迟延利息、违约金的情况下,债权最高额和本金最高额的差别就在于:
1、按照债权最高限额观点,本金、利息、迟延利息、违约金合并计算受偿的债权,以“最高额”为限,超过该限额部分,无优先受偿权
2、按照本金最高额观点,本金以“最高额”为限,在此过程中产生的利息、迟延利息以及违约金即便超出最高额仍可获得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668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最高债权额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最高债权额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债权额”是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的核心内容。最高债权额是指“债权发生额”还是指“债权余额”,决定着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范围的大小,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也决定着一个案件的审理结果,直接影响金融机构的利益。最高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是指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等所有费用的全部债权的最高额,即最高额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不得超出约定的最高债权额。
在担保范围均为本金、利息、迟延利息、违约金的情况下,债权最高额和本金最高额的差别就在于:
1、按照债权最高限额观点,本金、利息、迟延利息、违约金合并计算受偿的债权,以“最高额”为限,超过该限额部分,无优先受偿权
2、按照本金最高额观点,本金以“最高额”为限,在此过程中产生的利息、迟延利息以及违约金即便超出最高额仍可获得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法院最新最全的如何区分夫妻共同债务,个人债务的观点
[律师回复] 往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裁判规则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债务相应认定系夫妻共同债务债务夫妻双:婚姻存续期夫妻名义外所负债务推定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主张属于共同债务应举证证明且除外情形两种、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应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列债务能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财产清偿:
(1)夫妻双约定由负担债务逃避债务目除外
(2)未经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抚养义务亲朋所负债务
(3)未经同意独自筹资事经营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所负债务
(4)其应由承担债务高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二)》第24条该规定司实务产重影响其规则模型、举债及其配偶三举证责任负担带明显同根据婚姻第41条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同未区离婚诉讼或债务纠纷根据离婚财产割司解释第17条主张共同债务需举证证明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需举证证明该债务属于四种除外情形种婚姻司解释二第24条则与述规定重变化债权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推定夫妻共同债务简言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名义所负债务律直接推定夫妻共同债务免债权举证责任夫妻要推翻该推定则要承担重举证责任且除外情形两种债权与债务明确约定债务及债权明知夫妻双实行约定财产制司实践看两种情形都极难证明律种推定实际相程度名义所负债务均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三、高院新答复坚持与突破1:债权与债务明确约定债务及债权明知夫妻双实行约定财产制二:涉及离婚案件…债权夫妻告债务纠纷…见高院仍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区两种场合即涉及离婚案件债权提起债务纠纷两种同场合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高院继续坚持内外别原则离婚诉讼内关系采夫妻共同标准由名义举债配偶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证据足则其配偶承担偿责任债权提起债务纠纷外关系继续适用婚姻解释二第24条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标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名义所负债务首先推定共同债务2.外债务承担增加除外情形(2014)民字第10号答复值重视句.继续坚持内外别答复全文两部别:《婚姻》第41条离婚原夫妻共同所负债务应共同偿共同财产足清偿或财产归各自所由双协议清偿、司实践困惑与歧述律规定及司解释债权;协议由民院判决该规定较粗疏确立认定共同债务基本原则即夫妻共同所负换言夫妻共同债务须用于夫妻共同高院《关于民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割问题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夫妻共同或履行抚养、债权均关系甚巨往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裁判规则主要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68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如果离婚一方欠的债务怎么处理好
处理离婚时一方债务,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如果一方在婚姻期间,以个人名义欠下了远超生活所需的债务,那么这笔债务通常应该由负债方独自承担。不过,如果这笔债务是用于夫妻双方的共同生活、经营,或者是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欠下的,那么它就属于共同债务。在离婚时,双方都有偿还这笔债务的责任。
10w+浏览
债权债务
讨债公司哪家最专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债权人在屡屡讨不回债款时,会委托讨债公司讨债。事实上,社会上的讨债公司也有不少,且存在形式多种多样。那么,追债公司讨债合法吗? 答案是不合法! 1993年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关于停止办理公、检、法、司所属的机关申办的“讨债公司”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立即停止为公、检、法、司机关申办的“讨债公司”及类似企业登记注册;对已经登记注册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通知其立即停止“讨债”业务。 1995年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和当时的国家经贸委又联合发文禁止各种以讨债为名义的企业进行工商注册。 5年后,三部门又一次明令取缔各类追债公司,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 因此,讨债公司是不合法的,其讨债行为亦不合法。 2000年6月5日有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取缔各类讨债公司严厉打击非法讨债活动的通知 》 一、取缔各类讨债公司,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对继续从事非法讨债活动,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要坚决依法惩处。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当前668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什么时间讨债最合适?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债务追讨的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应注意一般诉讼时效(两年)和特殊诉讼时效的规定。 2、具体操作方法:对于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诉讼时效尚未到期的讨债事宜,可先“礼”后“兵”;注意“诉讼时效中止”的运用;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时,债权人因主观或客观原因未能及时行使权利时,可采取相应的措施,使诉讼时效中断,转被动为主动;正确适用“诉讼期间的延长”;另辟蹊跷,实现权利请求。 二、债务追讨中应提供的证据 (一)原告(债权人)应提供包括: 1、能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债权的证据材料。如合同、借条、收据、欠条等; 2、自己已履行义务而被告逾期不履行义务的证据。如钱款在何日何地通过什么方式交给了被告,而被告到期仍不归还,最好能提供与债权、债务人无关系的证明人; 3、如有担保人或介绍人,必须要提供担保人或介绍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若是单位担保,须提供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情况; 4、提供有关被告不履行义务的原因的证据。 (二)被告主要提供足以证明债务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发生变更、取消的证据材料。若提供的是带有伪造、欺骗性质的材料,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三、个人债务追讨诉讼应注意哪些问题? 1、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已权益时起两年内向。 2、的:你应向被告(欠款人)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 3、证据的收集:就你手上目前的证据来看证明力还不够.单凭汇款单不能证明他欠款的事实,短信中也没具体讲明数额.因此证据方面有待更全面的收集。 4、如果你胜诉,会依法执行,如果他没有现金还款,可向申请强制执行。 诉讼当中,债务追讨的有效期一般为2年,但有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则适用特殊的规定。有效期的起算时间一般要看当事人是否约定了具体的还债期限。
什么是最高债权限额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什么是最高债权限额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债权额”是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的核心内容。最高债权额是指“债权发生额”还是指“债权余额”,决定着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范围的大小,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也决定着一个案件的审理结果,直接影响金融机构的利益。最高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是指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等所有费用的全部债权的最高额,即最高额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不得超出约定的最高债权额。
在担保范围均为本金、利息、迟延利息、违约金的情况下,债权最高额和本金最高额的差别就在于:
1、按照债权最高限额观点,本金、利息、迟延利息、违约金合并计算受偿的债权,以“最高额”为限,超过该限额部分,无优先受偿权;
2、按照本金最高额观点,本金以“最高额”为限,在此过程中产生的利息、迟延利息以及违约金即便超出最高额仍可获得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债务人欠钱调解好还是判决好
债务人欠钱不还用调解处理还是用判决处理的这个问题不是法律强行规定的,虽然法院在审理债务纠纷的时候,如果已经审理清楚可以先进行调解,不过调解是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如果原告想调解,但被告没有任何调解的态度,法院还是要依法作出判决的。
10w+浏览
诉讼仲裁
债务债务纠纷起诉的最终时效是多久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个人债务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呢 1、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逾期则丧失胜诉权。 2、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中断,从收到欠款条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3年)。 3、对于不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也就是没有写明还款日期的民间借贷,不受诉讼时效规定的限制,但是受最长20年保护期的限制。 法律救济手段 我国《民事诉讼法》在第236条是这样规定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此款即是申请人依法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所在。 人民判决后,欠债人仍不偿还借款,你即可以申请执行,可以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进行执行,甚至可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其处罚: 1、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2、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3、隐匿财产的,人民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4、强制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合伙人与我签订的债权协议没有兑现,现在他想转让债权,请问最高院债权债务纠纷,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2次会议讨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以法(民)发〔1991〕21号通知于1991年8月13日下发)
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应按照自愿、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则,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限制高利率。根据审判实践经验,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审理此类案件时参照执行。
一、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二、因借贷外币、台币和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的,应按借贷案件受理。
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督促程序的有关规定审查受理。
四、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五、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七、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会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八、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
九、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十、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一、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第163条、164条的规定予以制裁。

二、公民之间因借贷外币、台币发生纠纷,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参照偿还时当地外汇调剂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利息的,可参照偿还时中国银行外币储蓄利率计息。
借贷外汇券发生的纠纷,参照以上原则处理。

三、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四、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五、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六、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无能力清偿、无法清偿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借期届满,债务人未偿还欠款,借、贷双方未征求保证人同意而重新对偿还期限或利率达成协议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无保证人的借贷纠纷,债务人申请追加新的保证人参加诉讼,法院不应准许。
对保证责任有争议的,按照《意见》(试行)第108条、109条、110条的规定处理。

七、审理借贷案件时,对于因借贷关系产生的正当的抵押关系应予保护。如发生纠纷,分别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二项以及《意见》(试行)第112条、113条、114条、115条、16条的规定处理。

八、对债务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与案件有关的财产的,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财产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财物为生产资料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保全应根据被保全财产的性质采用妥善的方式,尽可能减少对生产、生活的影响,避免造成财产损失。

九、对债务人一次偿付有困难的借贷案件,法院可以判决或调解分期偿付。根据当事人的给付能力,确定每次给付的数额。

十、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协商以债务人劳务或其他方式清偿债务,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应予准许,并将执行和解协议记录在案。
二十
一、被执行人无钱还债,要求以其他财物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予准许。双方可以协议作价或请有关部门合理作价,按判决数额将相应部分财物交付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无钱还债,要求以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予准许;要求以其他债权抵偿债务的,须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通知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办理相应的债权转移手续。
二十
二、被执行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被执行财产的,应及时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抗拒执行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68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破产后债务如何处理最好
企业破产后,还债需依法依规。破产清算时,先把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还了。然后按照顺序还债:员工工资、医疗费得先还;养老金、医保和补偿金也得还;社会保险费和欠税接着还;最后还普通破产债权。清算时,要评估资产,确保债权人的权益,保持清偿的公平、公正、透明。
10w+浏览
公司经营
如何讨债最见效不违法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很多债权人往往抱着这种想法去讨债,殊不知,讨债本身不犯法
一旦讨债手法不当,反倒会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那么,有没有上门讨债不违法的方法呢?
主张债权一般是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协商,就是我们日常生活常见的催促对方还钱;另一种就是向,经过调查、双方举证质证,就可以跟据已经查证的事实判决。主张债权的时间需要注意的,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债权人的诉讼时效自其第一次要求债务人偿还之时起计算三年。建议大家讨债都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去讨,协商不成的就去,没有时间就委托律师去处理,现在国家法律出了新规,对方当事人违反诚信原则,恶意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的,人民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民之间的借贷款,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
如何讨债最见效不违法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很多债权人往往抱着这种想法去讨债,殊不知,讨债本身不犯法
一旦讨债手法不当,反倒会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那么,有没有上门讨债不违法的方法呢?
主张债权一般是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协商,就是我们日常生活常见的催促对方还钱;另一种就是向,经过调查、双方举证质证,就可以跟据已经查证的事实判决。主张债权的时间需要注意的,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债权人的诉讼时效自其第一次要求债务人偿还之时起计算三年。建议大家讨债都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去讨,协商不成的就去,没有时间就委托律师去处理,现在国家法律出了新规,对方当事人违反诚信原则,恶意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的,人民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民之间的借贷款,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
最新债务转让协议模板
[律师回复] 对于最新债务转让协议模板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债务转让协议合同编号:年字第号债务受让人(以下称甲方):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贷款人(以下称乙方):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债务转移方(以下称丙方):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地点:为妥善解决乙、丙双方的债权债务问题,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依法达成如下债务转移协议:
一、三方同意将乙、丙双方于年月日订立的编号为的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确定的丙方对乙方的债务转移给甲方承担。
二、本协议转移的债务包括借款合同中丙方未履行的全部债务。
三、甲方承诺:
(一)根据借款合同及其附件甲方已确知丙方在借款合同项下对乙方的所有债务,并自愿接受丙方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甲方成为借款合同的借款人。
(二)在本协议生效前办妥担保合同重新确认手续或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及保险等需要变更的其他事项。
(三)甲方与丙方或任何第三方的其他任何协议或债权债务均与本协议无关。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不应以其与丙方之间、与任何第三方之间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债权债务的无效、撤销或解除为由,拒绝履行本协议。
(四)甲方不得以丙方的任何过错为由,拒绝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四、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不再向丙方主张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
五、如本协议无效或被撤销,则丙方仍继续按借款合同及其附件履行义务。
六、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一切诉讼,均由乙方住所地人民管辖。
七、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加盖公章并由三方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十、本协议附件:
(一)甲方贷款证复印件
(二)甲方经工商行政管理局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甲方授权代理人委托书
(四)借款合同
(五)担保合同(年字第号)
(六)债务受让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贷款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债务转移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债权债务 > 夫妻债务 > 如果离婚一方欠的债务怎么处理最好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