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离婚之后仍然有义务清偿未还的共同欠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并确认的共同负债,即使夫妻已经解除婚姻关系,但二者对于这项债务依然具有不可推卸的连带清偿责任。这一规定旨在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以避免夫妻通过离婚的方式来逃避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后,夫妻仍需共同清偿未还的共同债务。婚姻期间产生的共同负债,不因离婚而免除双方连带清偿责任。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债权人权益,防止夫妻以离婚为手段逃避债务。即便夫妻分道扬镳,债务责任依旧共享,共同面对,维护诚信交易,保障市场公平。
二、夫妻共同欠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间所承担之共同债务主要源于婚姻生活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利用、所得收益以及处理等相关事务中所涉及到的债务,具体可归纳于以下十个方面:(1)男女双方在结婚前,其中一方通过借贷方式购买的资产已经转变为了夫妻双方共享的财产,对于此类购买行为所产生的债务也应当判定为共同债务;
(2)夫妻双方为了维持家庭正常生活所需所产生的债务;
(3)夫妻双方为了家庭生计而进行的各类生产、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债务,或者是在某一方独自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其经营所得的收益被用于家庭开支或与伴侣共享的情况下所产生的债务;
(4)夫妻任何一方或者两个人都可能因为医疗疾病问题以及负有法定责任的人员就医所产生的债务;
(5)由于扶养子女而产生的债务;
(7)为了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接受教育、培训所支付的学费所产生的债务;
(8)为了依法履行正当合理的社会交往活动所产生的债务;
(9)如果夫妻双方达成共识并在协议中明确规定该项债务将归属于共同所有,则该项债务也应被视为共同债务;
(10)除了上述几种情形外,其余理应头等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夫妻共同欠款能只执行一方的吗
在涉及到夫妻共同债务的状况下,通常主张由当事人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然而,在特定的几种情况下,可以仅对其中一方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举例来说,倘若夫妻双方在负债问题上已经达成共识并得到了债权人的密切关注,同时还有一方拥有可以被扣押的资产,那么就很可能首先采取措施执行这一方。再次,如果另一方确实缺少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是为了确保债权人权益能够充分实现,也可能率先针对拥有财产的一方实施强制执行。不过,若是夫妻中的任何一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项债务没有应用于他们的共同生活、产业运营或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愿,而债权人则不能够证明该笔债务是基于夫妻生活需求,等等,那么这种情况下,该项债务也许不会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届时很可能只会对实际负债的一方实施强制执行。
离婚后,夫妻仍需共同清偿未还的共同债务。婚姻期间产生的共同负债,不因离婚而免除双方连带清偿责任。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债权人权益,防止夫妻以离婚为手段逃避债务。即便夫妻分道扬镳,债务责任依旧共享,共同面对,维护诚信交易,保障市场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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