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后提请逮捕的条件包含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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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取保候审期间,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违反了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比如未经批准擅自离境、窜逃到居住地市县以外、干扰证人作证等,情况比较严重的,可能会被追加逮捕。另外,如果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发现了新的重要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确实犯了罪,而且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重罪,但是取保候审不能有效防止他们再次危害社会,那么也需要向法院申请逮捕他们。
取保候审后提请逮捕的条件包含哪些

一、取保候审后提请逮捕的条件包含哪些

在办理取保候审期间,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出现违反取保候审相关规定的行为且情况相当严重,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擅自离境、擅自窜逃居住地市县之外并且干扰证人作证等,将有可能面临被追加逮捕的司法程序。

此外,若公安机关或检察机构揭露了新的重要证据,足以证实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确实存在犯罪事实,且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重罪,而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能有效防止其再次危害社会安全,那么同样需要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在办理取保候审期间,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出现违反取保候审相关规定的行为且情况相当严重,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擅自离境、擅自窜逃居住地市县之外并且干扰证人作证等,将有可能面临被追加逮捕的司法程序。此外,若公安机关或检察机构揭露了新的重要证据,足以证实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确实存在犯罪事实,且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重罪,而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能有效防止其再次危害社会安全,那么同样需要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逮捕。

二、取保候审后一般多久能判刑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的前提下,申请取保候审后,相关部门将根据刑事诉讼的实际需求和进程,来决定何时进行宣判。

在这个过程中,公安机关的侦查进度、检察机关的审查进度以及法院的审判进度是关键因素。

通常而言,刑事案件需要经历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这三个基本环节。

每个阶段,法律均对其期限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般来说,从取保候审到最终判决,整个刑事案件的处理周期大约为四至五个月。

然而,具体所需的时间还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三、取保候审后还需要谅解书吗法院受理吗

请注意,取保候审仅仅是刑事司法程序中针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它并不意味着事例已经彻底结束或无需再进行后续处理。尤其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即使进入到下一个审理环节——即法院审判阶段,谅解书仍然具备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力。谅解书往往能够反映出受害人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宽恕与谅解,这无疑将成为法院在量刑过程中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倘若能够获得谅解书,那么无疑会对被告人的刑罚减轻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然而,需要明确的是,法院在接手事例时,其主要关注点在于事例的事实情况以及相关证据是否充足、法律适用是否准确无误等等。因此,取保候审的状态并不会对法院的正常审理工作造成任何实质性的影响。但是,如果能够得到谅解书的话,那么在量刑方面,被告人将会获得更多的优势。总而言之,即便在取保候审之后,我们依然可以努力争取获得谅解书,这对于事例的最终处理结果可能会带来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在办理取保候审期间,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出现违反取保候审相关规定的行为且情况相当严重,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擅自离境、擅自窜逃居住地市县之外并且干扰证人作证等,将有可能面临被追加逮捕的司法程序。此外,若公安机关或检察机构揭露了新的重要证据,足以证实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确实存在犯罪事实,且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重罪,而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能有效防止其再次危害社会安全,那么同样需要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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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提请逮捕的情形包括了哪些
有证据证明该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并且会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当他们发生以下五种情况或者有倾向的,应当予以逮捕: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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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的情形分类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逮捕的情形分类包含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逮捕的情形分类主要有这些:
(1)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应当变更强制措施,决定逮捕:
①已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被告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57条的规定,不逮捕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
②应当逮捕但因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而未予逮捕的被告人,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予以逮捕的,应当通知负责执行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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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②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的;
③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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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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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逮捕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逮捕的条件与期限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逮捕的条件与期限包含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逮捕的条件与期限有哪些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根据这一规定,适用逮捕应当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是逮捕的证据条件、事实条件和前提条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这一条件包含下列含义:一是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这就要求查明发生的事实必须是构成犯罪的事实,而不能是其他事实,同时犯罪事实的存在已有一定证据加以证明;二是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是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如果一个犯罪嫌疑人有数个犯罪行为,只要有证据证明其中一个就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一条件的要求。
(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是逮捕的量刑条件、罪责条件或称之为法律条件。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应当是适用于性质严重的犯罪分子,因此法律上规定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才适用逮捕,而对于可能判处、或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适用逮捕。
(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这是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方面考虑的。
这就是说,如果仅具备以上二个条件,尚不能逮捕,还要看是否有逮捕必要。这一条件一般主要从以下二方面来审查:一是案件性质是否严重、是否恶劣;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身情况、主观恶性的大小。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已经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就不应逮捕,而应采用较轻的强制措施。
以上三个条件,紧密联系,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才能适用逮捕。此外,刑事诉讼法还规定,对于符合以上条件,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这是人道主义精神的体现,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以上这种情形是“可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而不是“应当”或“必须”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是否应当逮捕,由公、检、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逮捕期限有关规定
关于羁押期限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于某类案件,在期限届满时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此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可再延长二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如: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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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提请逮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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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不批准逮捕的条件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批准逮捕的条件有哪一些呢。那么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没有逮捕的必要,那么下面情形有哪一呢:

一、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三、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四、因邻里、亲友纠纷引发的伤害等案件,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五、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以及居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六、犯罪嫌疑人系老年人或者残疾人,身体状况不适宜羁押的;

七、不予羁押不致危害社会或者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其他无逮捕必要的情形。对于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同时第七条规定,对属于《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建议侦查机关撤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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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的条件与期限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逮捕的条件与期限有哪些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根据这一规定,适用逮捕应当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是逮捕的证据条件、事实条件和前提条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这一条件包含下列含义:一是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这就要求查明发生的事实必须是构成犯罪的事实,而不能是其他事实,同时犯罪事实的存在已有一定证据加以证明;二是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是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如果一个犯罪嫌疑人有数个犯罪行为,只要有证据证明其中一个就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一条件的要求。
(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是逮捕的量刑条件、罪责条件或称之为法律条件。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应当是适用于性质严重的犯罪分子,因此法律上规定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才适用逮捕,而对于可能判处、或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适用逮捕。
(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这是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方面考虑的。
这就是说,如果仅具备以上二个条件,尚不能逮捕,还要看是否有逮捕必要。这一条件一般主要从以下二方面来审查:一是案件性质是否严重、是否恶劣;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身情况、主观恶性的大小。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已经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就不应逮捕,而应采用较轻的强制措施。
以上三个条件,紧密联系,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才能适用逮捕。此外,刑事诉讼法还规定,对于符合以上条件,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这是人道主义精神的体现,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以上这种情形是“可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而不是“应当”或“必须”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是否应当逮捕,由公、检、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逮捕期限有关规定
关于羁押期限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于某类案件,在期限届满时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此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可再延长二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如: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监视居住转逮捕的情形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监视居住转逮捕的情形包含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监视居住转逮捕的情形有哪些
违反监视居住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能会被逮捕。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逮捕的一般适用情形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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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逮捕后还能取保吗
逮捕之后,正常情况下不能取保候审,因为逮捕的条件是嫌疑人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所以才予以逮捕,因此不适合取保或者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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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什么是逮捕?逮捕条件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逮捕法定条件有哪些 刑诉法 第六十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据此,逮捕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第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第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通过对上述逮捕法定条件的思考,认为刑诉法对逮捕法定条件的规定存在较大缺陷,需要加以修改。 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一条件不够科学,应表述为:“有充足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其主要理由是: 第一,从刑诉法的其他条文规定来看,刑诉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刑诉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也作了内容相似的规定。这就表明:虽有证据但证据还不充足的,不能对被拘留的人逮捕,也就是说,逮捕必须以证据充足为条件。 刑诉法第六十条规定:“……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原因之一可以是证据不充足,正因为是证据不充足,才需要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由此也可推出这样的结论:要想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所移送的案件首先就必须具备“有充足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一条件,而不是“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 第二,从司法实践来看,无论是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还是人民检察院、人民决定逮捕的案件,肯定都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只存在证据多少、充足与否问题,而不存在没有证据的问题。如果没有一点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就提请批捕或决定逮捕,岂不笑话。 从这一角度讲,刑诉法第六十条关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规定就没有任何积极意义,而且恰恰相反,它可能会误导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作出错捕的决定。因为无论是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还是人民检察院、人民决定逮捕的案件,都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条件,如果再符合逮捕的其他条件,就可以作出逮捕的决定。 然而,司法实践表明:如果没有充足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所作出的逮捕决定就可能因证据不足而出现错误,有时可能会把现有证据证明有罪而最终无罪的人错误地逮捕。 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和人民对于自己决定逮捕的案件,如果没有充足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都会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予逮捕决定。 由此可见,“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一逮捕条件客观上已被“有充足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一条件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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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逮捕换押证是什么?
提请逮捕换押证是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申请批捕同意后,依法逮捕当事人的换押证件,具体情况下应当由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开具,在出示换押证后才可以合法的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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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一朋友在公安部门上班,他认为近几年逮捕案件质量有很大的提高,请问如何提高审查逮捕案件质量?
[律师回复] 你好,提高审查逮捕案件质量可以从以下几点做起:
1、实行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实行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是保证办案质量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法。一件疑难复杂的案件,通过发挥集体每个人的智慧,从案件的事实、证据和适用的法律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多视角地分析、判断,能为案件处理结果的准确性提供强有力的保障。通过集体讨论案件制度还可起到互相学习、互相促进,达到提高业务素质的作用,为防冤错打下坚实的基础。
2、实行承办人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负责的制度。一要承办人做到本着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态度去审查案件,按照逮捕条件和法定程序办案,做到汇报、认定的犯罪事实都要有证据证明,而不能主观意断推测;二要对案件中存在的矛盾进行合理排除和分析,不能只把矛盾上交;三要全面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对案件中存在的问题、无法排除的矛盾、暂不能认定的事实应说明理由,及时与办案单位取得联系予以补充证据或及时汇报案情以防超规的发生。
3、实行请示汇报制度。请示汇报主要是指向上一级侦查监督部门的请示汇报。在办理案件时,往往会碰到一些政策性强、适用法律不明确的问题,及时向上级业务部门请示汇报是取得上级指导的最好方法。上级业务部门在掌握信息、理解政策、司法实践经验等方面有更高的水平和更多的优势,特别是在办理一些重大、复杂案件上有着丰富的经验,故而主动、及时地请示、汇报能取得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帮助,对提高案件质量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4、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联系,确保案件质量。积极引导公安机关及时、全面、合法地获取指控犯罪所必需的证据。加强与公安机关办案部门的配合,要求其准确全面地收集和保全指控犯罪所需的证据,保证侦查活动的依法进行,从而提高办理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引导办案人员既要注重共同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互相印证,更要侧重全面提取其他证据;针对被害人、证人作证后可能离开本地的情况,可向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列明询问要点,制作视听资料,随案移交有关部门审查认定,避免关键证据流失。
5、提高办案人员业务水平。审查逮捕的一切基础工作都是由办案人员来完成的,因此提高办案人员的业务水平是提高案件质量的必要条件。要努力使办案人员掌握更多的专业知识、信息,练就扎实的基本功。使办案人员充分理会逮捕作为最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虽然不要求解决定罪量刑问题,但它的最终目的是为定罪量刑服务,逮捕的三个条件都是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切实强化证据意识,把审查的重点放在对证据的审查和运用上,运用证据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进行论证和分析,切实查清是否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做到不枉不纵,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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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拘到批捕最多三十七天。《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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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不知道如何提高审查逮捕质量,我们这边现在的逮捕质量实在是太差了,需要提高一下这方面的能力
[律师回复] 对于您的疑问如何提高审查逮捕质量的解答是这样的:
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是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以及侦查过程中所作的决定是否合法所实施监督的部门,其中一项重要的工作就是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批准是否逮捕。侦监部门通过开展侦查监督工作,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和适用法律关,纠错防漏,保证案件质量,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本文试如何提高审查逮捕案件的质量进行简单分析。
一、转变执法理念 要在审查批捕工作中,养成客观、全面的思维习惯:既要注意收集和审查有罪、罪重的证据,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逮捕的要坚决依法追捕,防止打击不力;同时又要注意收集和审查无罪、罪轻的证据,对不符合法定逮捕条件的要依法不批捕,防止殃及无辜。
二、切实强化证据意识,提高审查、核实、判断证据能力 一是对单个证据材料的审查判断。首先对提请、移送审查逮捕案件的每一个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具有证据资格,即是否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要求,采信有证明排除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证据材料。再次,对采信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其证明力大小。二是对全案证据材料的审查判断。逮捕的证明标准要求有一定数量、必要的合格证据,并且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三是提审犯罪嫌疑人。通过提审犯罪嫌疑人,面对面地进行讯问和观察。
三、用行之有效的制度保证审查逮捕案件质量
1、实行承办人负责制 承办人负责制要求案件承办人在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中所认定的犯罪事实必须做到有证据证实,且该证据是经过查证属实的有效证据。为此,承办人做到本着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态度去审查案件,按照逮捕条件和法定程序办案,不能主观臆断。
2、进一步落实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通过发挥集体每个人的智慧,从案件的事实、证据和适用的法律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多视角地分析、判断,杜绝错捕或错不捕。
四、与公安机关多沟通联系,确保案件质量
1、坚持适时介入,搞好引导侦查。为了保证审查逮捕案件质量,侦查监督部门要加大对案件适时介入的力度。特别是重大疑难案件,介入的侦查监督干警通过认真了解发破案和侦查取证的情况,慎重提出提取固定相关证据的侦查建议,帮助确定侦查方向。
2、建立定期和公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努力提高办案质量。利用联席会议对办案中存在的问题、成因和应采取的措施进行探讨、分析研究。
3、充分发挥补充侦查提纲和提供法庭证据意见书的作用。对已批准逮捕的案件要根据具体情况,从引导侦查入手,制作好提供法庭证据意见书。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制作并发出补充侦查提纲。对捕后公安机关违法改变强制措施的案件,要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勒令其限期改正。
五、加强学习,提高办案水平,确保案件质量 在侦查监督部门形成爱学习、善学习的风气,使办案人员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及相关知识,练就扎实的基本功。准确适用逮捕的三个条件,切实查清是否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做到不枉不纵,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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