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是哪个机关批示
取保候审制度通常需经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层层审批同意后得以执行。
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具有决定权的机构在各个阶段各有不同。
例如,在侦查环节,决定权掌握在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手中;
而到了审判阶段,则由人民法院行使最终的决定权。
取保候审的决定,往往需要对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并结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面临的社会危险性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执行需公安、检察院、法院逐级审批。不同诉讼阶段,决定权各异:侦查阶段由公安与检察院决定,起诉阶段归检察院,审判阶段归法院。决定取保候审需全面分析案情及嫌疑人社会危险性。
二、取保候审要多少时间
原则上,取保候审的期限最久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所谓取保候审制度,主要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对于尚未被批准拘捕或实施拘留后需要变更刑事案件强制性措施的犯罪嫌犯、被告等人,为了避免他们脱离涉及案件的相关调查、检控及审理环节,使其被迫提出保证人(也可以选择缴纳相应的保证金或者出示保证书),进而保障他们能够随时接受司法机关的传唤、询问与监管,同时,确保他们不会被过度羁押而暂时解除上述限制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在一名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涉嫌再次犯罪的情况下,其管辖权限通常遵照以下基本准则进行界定:首先,该案通常应由首次接受事件相关材料及信息的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负责审理。但如若由犯罪行为实施地或犯罪结果发生地的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来承担此项职责更为妥当的话,那么也可将管辖权赋予这些地方的司法机构。值得注意的是,犯罪地这一概念涵盖了犯罪行为发生地以及犯罪结果发生地两个方面。在涉及到多个具有管辖权的司法机构的情况下,应当依据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原则,明确具体的管辖机关。此外,还需特别强调的是,再次犯罪可能会导致原先的取保候审被撤销,并对犯罪嫌疑人施以更加严格的强制措施。同时,新罪行亦将与之前所犯之罪合并处罚。
取保候审执行需公安、检察院、法院逐级审批。不同诉讼阶段,决定权各异:侦查阶段由公安与检察院决定,起诉阶段归检察院,审判阶段归法院。决定取保候审需全面分析案情及嫌疑人社会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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