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纠纷律师费用谁出的

最新修订 | 202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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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般来说,在赡养费纠纷案件中,律师代理费由聘请律师的当事人支付。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双方在诉讼前达成协议,约定败诉方承担相关费用,或者法院判定一方恶意拒绝支付赡养费并因此引发诉讼且最终败诉,法院可能会判决败诉方承担部分或全部律师代理费。
抚养费纠纷律师费用谁出的

一、抚养费纠纷律师费用谁出的

常态意义上讲,在赡养费用争议案件中,律师代理费用应由聘请律师的当事人独自承担。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双方在诉讼开始之前已经达成协议,约定由败诉方承担相关费用,或者法院判定某一方恶意阻止支付赡养费用并因此引发诉讼而最终败诉的情况下,那么法院或许会判决任由失败者承担部分乃至全部的律师代理费用。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二、抚养费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不出庭么

抚养费纠纷案中,如果当事人不能出庭,那么这种情况通常涉及到其与子女之间的人身关系问题,这就使得此类案件被划归为必须让当事人本人亲自出席法庭进行审理的范畴之内。

因此,在当庭进行审判的过程中,当事人有义务参与其中,而不能将自己的权益完全委托给律师代为处理。《民法典》第六十二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三、抚养费纠纷法院会怎么判

关于抚养费争议的裁判结果,往往是由众多复杂要素所共同决定的。在这一过程中,法院将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条款的规定,深入剖析子女在现实生活中所必需的各项需求,以及父母双方所面临的经济承担压力和当地社会生活水平等关键因素。一般来说,裁判结果会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首先,裁判结果将以子女的实际需求作为出发点,涵盖了他们在日常生活、教育培养以及医疗保健等多个领域的需求;其次,法院也会充分考虑到父母双方的经济承受能力,如果父母一方拥有稳定的收入来源,那么裁判结果就会按照其每月总收入的一定比例来确定抚养费用;最后,裁判结果还会参照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衡量。如果父母一方认为原先约定的抚养费用无法满足子女的生活所需,或者子女提出了增加抚养费用的请求,那么法院将会依照法定程序对相关事实进行全面审查,并在此基础上做出公正合理的调整。除此之外,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还会充分考虑到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例如他们的抚养能力、支付意愿等等。总的来说,法院在处理抚养费争议案件时,其最终目的就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在健康和谐的环境下茁壮成长。

常态意义上讲,在赡养费用争议案件中,律师代理费用应由聘请律师的当事人独自承担。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双方在诉讼开始之前已经达成协议,约定由败诉方承担相关费用,或者法院判定某一方恶意阻止支付赡养费用并因此引发诉讼而最终败诉的情况下,那么法院或许会判决任由失败者承担部分乃至全部的律师代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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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孩子名义,本方在此之前,已经垫付的抚养费,是不可以主张的。
2、以自己的名义,之前垫付的抚养费是可以主张对方返还的。
本方的主张,只能在诉讼时效内。《民法总则》生效后可以主张前三年的抚养费;在10月1日前,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可以主张从之前两年的抚养费。
(一)由于长期疾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的一方,经查实确无力按照协议或判决支付子女抚养费,且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大部分子女生活费用的,经给付一方请求,可以免除;
(二)因犯罪被收监劳动改造,无力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一方,可以免除;
(三)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子女生活费或教育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原有支付义务的一方可以免除。
1、给付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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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践中子女抚养费纠纷案件适格主体的情形。
1、以未成年子女为原告,以直接抚养的一方义务人为其法定代理人,以另外一方抚养义务人为被告。采取这种做法的理由是子女为被抚养人,抚养费是由其所需,为其所用的,理所当然应是权利人,在追索抚养费纠纷中应列原告。而父母双方对子女均有抚养的义务,故均是义务人,而非权利人,不能作为原告
2、以父母双方为原、被告,未成年子女不列为当事人。理由是子女仅仅是权利的基础和标的,而不是权利人本身,不能做原告。离婚时父母双方或者法院就子女抚养问题所作的处置,实质是两个义务主体之间的义务分配问题,而抚养费的追索实质上是两个义务主体之间的权益追偿问题,故追索抚养费的权利人应为多尽义务之父或母,而非子女本人。
3、区别不同的情况确定当事人。对于子女抚养费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不应一概而论,而应视具体案情确定父母一方或子女为原告。如有些是父母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不支付抚养费的纠纷;有些是因协议或判决的抚养费数额不足而提出额外的抚养费请求的纠纷;有些是父母双方均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纠纷;有些是父母双方结婚后怀孕离婚后出生的子女抚养纠纷;还有其他情况。在不同的案情中,利害关系不同,矛盾双方不同,诉讼主体便不同。因此,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二、根据法律规定解决子女抚养费纠纷案件适格主体。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从形式上看,该条规定的两款之间似乎是矛盾的,但事实并非如此。笔者认为第二款其实是对第一款的延伸和补充,这种延伸和补充是恰当的也是必要的,旨在充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保障其实际利益不受侵害。由此看出,我国抚养费纠纷案件实质上分为两种类型:
1、一般的抚养费纠纷案件:即由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这类案件父母双方是案件的当事人,只能由父母中的一方提起诉讼,而不应该以子女的名义提起诉讼。因为抚养教育子女是每个父母应尽的法律义务,即使双方离婚后也不例外。由父母双方来做案件的当事人,正是体现了父母双方共同抚养教育子女的这种精神。若以子女的名义起诉,要求另一方给付抚养费,则不能体现这种父母对子女共同的抚养义务。所以应该且只能由父或母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对对方提出诉讼,才符合法律规定。
2、特殊的抚养费纠纷案件:即由未成年子女向父母一方或双方提出额外的合理的抚养费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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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以上比较,父母双方在没有通过协商或者法院判决就子女抚养费落实事宜进行确定的情况下,父或者母一方可以自己名义作为原告主体,向对方提出子女抚养费的请求;如父母双方已经通过协商或者法院判决就子女抚养费落实事宜进行了确定的情况下;这时,子女作为原告主体,向父母一方或者双方提出子女抚养费变更的请求,父母一方是不能作为原告主体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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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析:《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即义务方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作为民事主体,其也有选择放弃该民事权利、不申请执行的权利。互负义务的,一方不履行义务不能作为另一方不履行义务的抗辩理由。因此,本案中张先生应当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对于郭女士不让其探视女儿,张先生可以另行申请强制执行,而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抚养费义务。
  《民事诉讼法》第215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案中的抚养费和探视权均为分期履行的义务,如张先生2010年1月未给付抚养费,郭女士对该笔抚养费应于2012年1月31日之前申请强制执行,过期申请将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
这是我给你找的一个抚养权纠纷案例,你可以参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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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变更孩子的抚养权的两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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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变更孩子的抚养权诉讼和审理。
应当注意的是,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双方对此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另行起诉。在新情况下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的离婚问题和夫妻财产的处理问题,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之时不存在(或已解决)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因此,它不是原离婚案件诉讼程序的继续,也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错误的纠正,所以,应当作为新的案件另行起诉。并且原告应当是孩子。
另外,依据《民诉320点意见》,变更抚养权、监护权的诉讼(变更之诉)管辖为,第10条,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4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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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朋友离婚有一段时间了,抚养权归他丈夫,但是发现丈夫对孩子一定点不负责,现在想要夺回孩子的抚养权,请问该如何写抚养权纠纷起诉书呢?
[律师回复] 我提供一个抚养权纠纷起诉书模板给你,具体细节还需要你修改一下,希望对你有帮助:
  原告:×××,女,19××年×月×日生,汉族,××市人,住××市××区××路××号××小区×单元×号。
  被告:×××,男,19××年×月×日生,汉族,××市,××公司职工,住××市××区××路××号××小区×单元×号。
  诉讼请求:
  
1.判令原被告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
  
2.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2000元。
  事实与理由:
  20××年6月×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儿×××由被告抚养。
  由于小孩系女性,且被告一直未再婚。随着小孩的生理发育,×××亦感觉到不便与被告共同生活。而被告一直忙于自己事业的发展,无暇顾及小孩的生活与学习不说,甚至有酗酒恶习,每每回到家便对女儿进行打骂,对小孩的健康成长非常不利。
  为使小孩有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特请求变更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小孩2000元生活费。变更抚养权后,原告能够保证被告的正常探望。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年×月×日
爷爷六十七岁了,身体一直很健朗,,在医院做了一个小手术,眼看就要完全恢复了,不知怎么就感染了耐药菌株,世故。请问有谁了解抚顺医疗纠纷怎么解决呢
[律师回复] 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途径有哪些?  
1、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  
2、卫生行政部门收到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应当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听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3、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作为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以及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依据;经审核,发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要求重新鉴定。  
4、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  
5、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调解书或者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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