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取保候审期间发生变动,可能是因涉案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侦查环节或者审查起诉阶段中违犯了相应的取保候审规定,亦或是新的证据显示出该人所面临的社会危害性有所增加。
在此情况下,司法机关有可能将原有的取保候审措施变更为更为严格的逮捕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取保候审期间,若涉案人员违反侦查、审查起诉中的取保规定,或新证据显示其社会危害性增大,司法机关或将调整措施,由宽松的取保候审转为更为严格的逮捕,以确保诉讼顺利进行与公共安全。
二、取保候审后还要判实刑吗
取保候审这一程序仅仅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强制手段,并不能表明此案件已经得以解决或罪犯将被豁免罪责。
若经调查证实确实有犯罪行为发生,则必定会予以定罪量刑,至于量刑程度的确定则需依据具体案情,然而通常情况下能够获得取保候审批准便意味着案情并非特别严重,因此在量刑方面有望控制在三年以下且存在判处缓期执行的可能性。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后网上追逃应取消吗怎么办
取保候审环节结束之后,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立即解除与之配套的网络通缉状态。因为取保候审本身属于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强制性手段,对已然被决定采取该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士来说,不再将他们列入网逃名单。然而,如果在具体实践中出现了特殊状况,例如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限内擅自离境,或者与事例有关的新证据收集具有重大突破性进展,导致重返抓捕行动的必要性,这种情况下,未能及时解冻并终止网逃状态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如果犯罪嫌疑人和他们的代理律师方发现此类现象,务必及时向执行任务的司法机构提交异议申请,敦促其妥善处理并作出适当修正。在实际审查过程中,执行任务的司法机构将会根据各方面的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如果确实认定为不当追逃行为,将依法解冻并取消相应的网络通缉状态。与此同时,作为被设定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在此阶段必须严格遵守相关限制条例,积极配合各项侦查、起诉以及审判活动。
取保候审期间,若涉案人员违反侦查、审查起诉中的取保规定,或新证据显示其社会危害性增大,司法机关或将调整措施,由宽松的取保候审转为更为严格的逮捕,以确保诉讼顺利进行与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