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一般关押在哪些地方
在通常情况下,刑事拘留者会被严格按规定送至看守所进行分别羁押。
而徒刑或有期徒刑的待决犯以及被判处拘役的罪犯则需在监狱中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管教育。
而看守所,作为担负着收押已被依法逮捕、或正在进行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人之任务的重要机构,其职责在于对这些犯罪嫌疑人在拘留期间进行严格的监管与管理,从而确保案件的顺利侦破及法律程序的正常推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拘留的程序】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在通常情况下,刑事拘留者会被严格按规定送至看守所进行分别羁押。而徒刑或有期徒刑的待决犯以及被判处拘役的罪犯则需在监狱中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管教育。而看守所,作为担负着收押已被依法逮捕、或正在进行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人之任务的重要机构,其职责在于对这些犯罪嫌疑人在拘留期间进行严格的监管与管理,从而确保案件的顺利侦破及法律程序的正常推进。
二、刑事拘留需要经过检察机关吗
在法律程序中,刑事拘留并不必经过检察机关这一环节。
然而,如若仅是为了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那么公安机关无须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
但当需要对该嫌疑人进行逮捕时,其相关资料便需递交给检察机关加以审查。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三、刑事拘留需要什么条件
刑事拘留作为一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其适用需满足特定的条件和标准。具体而言,需要满足如下七个要素:
1.实施者正在筹备犯罪活动、正在实施犯罪行为或在犯罪行为完成后及时被警方侦破并进行了追捕;
2.案件的受害者或案发时在场目击证人明确指出涉嫌犯罪的人员为实施者;
3.在实施者的居所或工作场所内发现与犯罪相关的证据;
4.实施者在犯罪行为发生后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在逃亡过程中;
5.实施者存在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的可能性;
6.实施者未透露真实姓名、居住地址等个人信息,身份无法确定;
7.实施者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
在通常情况下,刑事拘留者会被严格按规定送至看守所进行分别羁押。而徒刑或有期徒刑的待决犯以及被判处拘役的罪犯则需在监狱中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管教育。而看守所,作为担负着收押已被依法逮捕、或正在进行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人之任务的重要机构,其职责在于对这些犯罪嫌疑人在拘留期间进行严格的监管与管理,从而确保案件的顺利侦破及法律程序的正常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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