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的必要条件有哪些要求

最新修订 | 202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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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请求离婚的司法程序通常要求婚姻关系破裂,例如重婚、非法同居、家庭暴力、虐待、屡教不改的不良嗜好以及分居两年以上等。如果一方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申请通常会得到批准。如果法院判决不离,而双方又分居一年,那么一方再次提出离婚申请通常也会得到批准。
诉讼离婚的必要条件有哪些要求

一、诉讼离婚的必要条件有哪些要求

在司法程序上请求离婚所必需满足的条件通常包含:证实婚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这是至关重要的因素之一。

具体而言,可能出现诸如存在着重婚或与第三人持续非法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并抛弃家庭成员、具有如赌博、吸毒等严重不良嗜好且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合而分居达两年以上等情况。

另外,当其中一方被宣告为失踪人口时,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请求的,应当得到法庭的批准。

经过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离婚之后,如果双方继续分居长达一年时间,那么在此期间内,若由其中一方再次提出离婚诉讼请求,应当获得法庭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诉讼离婚的条件是怎样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申请离婚时需满足的条件即是夫妻之间的情感关系实质性的摧毁无法修复,并且这种情况经过了调解手段也未有所改善。在此提供几种在调解无效前提下,依照我国《民法典》(简称)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至六款中明确说明了法院应予以批准并离异的具体情况:首先,涉及到严重违反婚姻义务,如重婚现象或与其他人长期保持非法同居关系;其次,行为恶劣者包括对家人施加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再者,个人存在赌博、吸毒等恶习且屡次改正无望;其后,夫妇之间的情感原因导致的分居满两年也是法院应当考虑并准许其离婚的重要参考因素之一。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二、五款所述,夫妻中有任意一方提出离异请求的,可先委托相关机构进行调解,若调解仍然失效的话,那么就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申请。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事宜过程中,需要依法开展调解工作;若经过深入了解发现夫妻感情关系确实已经完全破碎的,而且经过调解依然没有任何转圜余地的话,人民法院应该依法做出准许离婚的裁决。此外,如果经过人民法院给予当事人离婚判决但不准许之后,然而这对夫妻又继续长期分居达到了一年时间,一旦其中某一方再次以同样理由来提交离婚申请的话,这时人民法院也是必须要按照法律程序做出准许离婚决定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诉讼离婚的流程是怎么进行的调解要多久

以下为审理离婚诉讼的基本流程:

1. 启动诉讼:当事人须向法院提交控诉状。

2. 法院接纳申请:法院对控诉状进行审查之后确定是否予以受理。

3. 展开调解工作:在法院的调解之下,促成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和解协议。关于调解工作的时间,并没有硬性的规定,而是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以及双方的意愿来决定。若调解取得了成功,法院将出具书面的调解书;若是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案件将转入审判阶段。

司法程序中请求离婚需满足婚姻关系破裂,如重婚、非法同居、家暴虐待、不良嗜好屡教不改、分居两年以上等。一方失踪,另一方提离婚应批准。法院判不离后又分居一年,一方再提离婚应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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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想问下追索赡养费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吗,我朋友这两天遇到了麻烦,不知道如何来处理,不知道你们可以告诉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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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实际生活和诉讼中,赡养被告的也并不全是具有赡养义务的子女、孙子女。赡养扶助的内容也不仅仅指在现有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同时也包含了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他们的尊敬、孝顺和照顾。例如案例中的张某作为义务人的妻子,即使不作为被告,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的话,张某用来履行义务的财产也是义务人和张某的共同财产,所以实际上也在部分履行对被赡养人的赡养义务。同时,被赡养人梁某作为一个需要贻养天年的老人,除了必要的饮食起居外,更需要家人的关怀。实际上梁某和张某同在一个屋檐下生活,如果其儿媳张某作为被告参与诉讼调解,被告主动履行调解内容的可行性得到很大的提升,也更能促进双方在生活上和谐融洽。
  再次,从立法的根本目的出发,不能最大化的保证被赡养人的权益。中国是一个有着五千年优秀文化传统的国家,民风淳朴,大多数人是不愿意自己或亲人作被告的,没有人会认为作一个不养老人的人是一个光彩的角色。同样的,作为被赡养人要把已经履行了赡养义务的子女、孙子女推上被告席,从心里上说也不可能情愿的。有时为了照顾部分子女的感受,可能就放弃了其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这样的话,也就变相损害了被赡养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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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否必须提出诉讼,诉讼程序是什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有全部或部分的请求权,并提出的方请求,从而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请求权的,有权提讼”。
1、参诉根据: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他人已经开始诉讼的依据,是对本诉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的请求权。这个请求权可以是全部的请求权;也可以是部分请求权
所谓有的请求权是指第三人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全部或部分的实体权利,即认为当事人双方争议的民事权益,既不属于原告,也不属于被告,而全部或部分属于自己,因而既反对原告的主张,也反对被告的主张,并以的实体权利资格参加到当事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来,请求人民通过行使审判权对其民事权益予以保护。如史某某诉王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后,王二和王三认为史某某与王一争议的三间租赁房屋中有两间分别属于王二和王三租赁,并提供了相应的收取租赁的证据,因而王二和王三有的请求权。
2、诉讼地位:独特地位,既非原告,也非被告
有独第三人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去,其身份既不是本诉的原告,也不是本诉的被告,而是其所提起的参加之诉的原告,并且,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总是其参加之诉的原告。
他提起的参加之诉是以本诉的原告和被告为被告的。(注意:不是共同被告)。---三面诉讼法律关系---表面上的“共同被告”---实际上的三面对立诉讼结构。
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实际上形成了两个之诉的合并审理:一是原告与被告之间已经开始但尚未结束的本诉;二是有请求权第三人与本诉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参加之诉。因此,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实际上处于参加之诉的原告地位,除了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外,享有与本诉原告完全相同的诉讼权利。
在掌握有请求权第三人处于参加之诉的原告地位,并享有原告的全部诉讼权利时,应当注意撤诉问题。由于有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即形成本诉(原告诉被告)与有请求权第三人参加之诉(有请求权第三人以本诉原告与被告为被告)的合并审理,虽然有请求权第三人参加之诉是以本诉为前提与基础的,但是这并不能改变两个诉所具有的性,本诉原告与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均可以地行使属于原告的全部诉讼权利。由此可见,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撤销参加之诉,而本诉的原告也可在有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后,撤销本诉。本诉撤销时,参加之诉不受影响;
《民诉意见》第160条规定: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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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我的机械厂承接了份加工订单,并签订了加工合同,但对方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加工费,如果起诉的话该不该请律师这个问题比较纠结,就想咨询一下发生合同纠纷时律师聘请合同诉讼有没有必要呢?求解答!
[律师回复]
1、是有经济实力的。不论案件大小,不论争议财产多少,也不论案件是否复杂,聘请律师总比不请的好。在自己实力及心理承受范围之内,请一个自己满意的律师,能帮自己分析案件,在开庭时说几句话。律师是法律之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大多数情况下还是有用的。
2、是法律关系复杂的。一般当事人在起诉离婚前,往往经历了一个较为漫长的自我斗争的过程,也一般会经历一个没有效果的谈判过程。也有的当事人虽然没有和对方直接谈过离婚,但也会经历一个耗费时日的心理反复过程。夫妻感情破裂以及过错的取证,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存在具体项目,是不是需要律师先行和对方调解争取和平解决,这些离婚技巧都需要大量的诉前准备工作。另外我国民事诉讼实行的是“民不告官不究”的“不告不理”原则,如果你自己不提出要求,法官是不会主动提出的。例如,依照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可以构成离婚损害赔偿的行为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千万不要以为自己符合上述条件就会得到离婚损害赔偿。最高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的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婚姻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也就是说,您不及时提出,法院不会主动维护您的权益。
3、是法律适用疑难的。有些离婚案件,虽然案情简单,但法律适用复杂,对于争议的处理法律没有规定,相关司法解释也不甚明确,不同的法律人有不同的观点,甚至理论界也有争议。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需要请专业婚姻律师来相助。
4、是取证困难的。打民事官司某种意义上也是打证据。在家庭财产、婚外情、家庭暴力等方面,取证都有一定的难度。这些财产上哪儿查?什么算是隐匿转移财产?什么样的证据才能证明有婚外情?用什么方式取证才是有效的?录音证据法院能认可吗?这些问题,既需要法律知识,也需要实务经验。请个律师,可以事半功倍。
综上,在上述几种情况下,当事人是可以委托律师的,此时律师的介入能够帮助当事人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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