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判处监外执行案件的情形
以下情况通常被批准进行监外执行:第一种情况是身患严重疾病且需要接受长期治疗,这使得其无法在监狱内服刑,因此被允许在监外执行刑罚;
第二种是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罪犯,她们也将获得同样的待遇;
最后一种则是丧失自理能力、采用辅助设备生活仍可能对周围社会构成威胁的罪犯,这时可以暂时采取监外执行措施,避免对社会造成更大的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确保病情真实性,这类罪犯需要在经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的指定医院完成详细检查,并持有相关证明文件方可获得准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二、什么情况下剥夺抚养权,法律依据是什么
在某些特定情形下,若身为父母却未能达到应有的水准,其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是可以被革除的。以下便是一些具体的例子及适用条件:首先,若父母存在对未成年人进行性侵犯、出售、遗弃、虐待以及施以暴力等严重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其次,当父母置未成年人于处于无人监管与照料的状态之中,从而使他们面临可能立即发生的生命威胁或者身体严重损伤等风险,并且经过教育依旧毫无悔改之意时;再者,若是父母故意拖延履行监护责任超过六个月,造成亲子间的分离,甚至令未成年人生活无所依靠时;另外,若父母自身有如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不良嗜好而无法履行监护责任,或者由于刑事责任等因素而不能亲自承担监护义务,但又不肯将监护工作部分乃至全部托付给其他人进行代理,进而使得未成年人均陷入困境或是重重险境中时;此外,若父母采取强迫、欺骗或利用方式,迫使未成年人为其提供街头乞讨服务,并经过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相关部门对此现象进行三次以上批评教育仍未得到有效改善,严重干扰了未成年人正常的生活与学习;最后,当父母积极唆使或利用未成年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时,且情节严重,这也是可以被剥夺抚养权的核心内容之一。总的来说,只要存在如下七种特殊情况中的任何一项行为,父母对未成年的抚养权都可被依法剥夺。《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五条
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一)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二)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三)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四)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五)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六)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七)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三、什么情况下属于非法侵占罪
侵占罪,是指具有非法占有之意向者,将他人交付给自身保管之财产、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且价值达到一定程度,拒绝返还的违法犯罪行为。要构成该罪名,必须具备非法占有目的这一前提条件。这种目的可以体现为明确认知是他人所有之财物亦试图据为已有。与此同时,其数额应当达到一定规模,这样才能被认定为“数额较大”的标准。关于这个标准,由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差异的存在,各地具体执行的数额划分标准亦各有不同。通常情况下,以下行为属于典型的侵占罪情节:未经许可便擅自处理由他人委托自身保管的财产;在公共场合拾得他人遗失物品后拒不归还原主,且所涉财物价值达到一定规模。然而,若行为人最初并无非法占有之意图,仅因对于财产性质产生误解而做出不当支配行为,则此类情况并不足以构成侵占罪。总的来说,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需要综合考虑诸如行为人的主观动机、财产属性、数额大小以及归还行为等多个因素进行全面分析评估。
以下情况通常批准监外执行:身患重病需长期治疗无法在狱服刑;孕期或哺乳期女性罪犯;丧失自理能力且可能威胁社会的罪犯。此类罪犯需在省级指定医院检查并持证明,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批,方可获监外执行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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