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况下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股权转让协议在哪些情形下会被判定无效
关于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法律明确规定了六种无效情形:
第一,协议的签订主体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者;
第二,该协议违反了公司章程;
第四,协议内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第五,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最后,违背了法律规章中的强制性规定。
同时,根据现行规定,股权转让存在如下四个基本种类:一是内部转让与外部转让的区分;二是全权转让与部分转让的差异;三是普通转让与特定转让之间的区别;以及四是协议指定转让和法定转让界限的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什么情况下共同犯罪
首先,按照现有法律规定,若涉及某些特定罪行,应有两人或者更多的未满法定刑事责任年纪或缺乏刑事责任能力的个体结伙行动时,方可被视作共同行为的主体;
但此种情况要符合特定的条件,即这些人员不能成为共同犯罪的主体。
因此,当有合适的主体资格的人员与另一些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纪又不具有主体资格的人员参与到“共同犯罪”活动中的时候,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不能视为共同犯罪的事实,而是要由具备主体资格的人员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其次,关于共同犯罪的主观方面,它涵盖了两个层面上的因素:
首先是各共同犯罪成员对于应该受谴责之罪行均具备故意的心态;
其次是各个共同犯罪成员之间需要有一种默契和配合,从而体现出他们在协同行动中的共识和意图。
最后,共同犯罪行为这一概念,应当理解为广义的范畴,其中既包括实行行为,还包括组织、教唆、帮助以及共谋等行为类别。
以此定性,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承担实际执行行为的人员因其角色被称为实行犯,而那些虽无亲自实施共同行为却提供协助的参与者则指代为帮助犯,如只具备教唆行为的人员便可被划分为教唆犯。
因此,可以这样说,在绝大多数案件中,教唆犯和帮助犯主要是通过教唆和帮助行为来实现对实行犯的行为支持。《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三、什么情况下可以告敲诈
敲诈勒索乃严重犯罪之一,其犯罪性质主要表现在行为人基于非法占有的意图,通过对受害者施加威胁或者恐吓的手段,强行索取公私财产。在实践中,可依法追究敲诈勒索罪的情形主要有如下三类:首先,行为人必须采取暴力或其他形式的胁迫;其次,行为人必须利用这种胁迫来逼迫受害者交付财物;最后,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为了成功地追究敲诈勒索罪,证据的收集和运用至关重要,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书证、物证以及证人证言等。若您怀疑自身遭受了敲诈勒索,我们强烈建议您立即寻求法律援助,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法律问题错综复杂,具体情况仍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与判断。
股权转让协议在以下情形会被判定无效:签订主体无民事行为能力、违反公司章程、双方虚假表示或恶意勾结、内容违法、违反公序良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同时,股权转让分内部与外部、全权与部分、普通与特定、协议指定与法定四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