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他人抢劫致人死亡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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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教唆他人实施抢劫并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如何处理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身为一种犯罪行为,抢劫罪可被判处三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倘若有人故意引诱或怂恿他人实施该违法行为,则需要根据其具体行径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的作用和影响力来裁定其刑事责任。若明知是年满十八周岁以下者并加以教唆,则应当加重惩治力度。值得注意的是,即使被教唆之人最终未犯罪,对于教唆者而言,也不例外,需要承受相应的法律制裁——减刑或者减轻惩戒。
教唆他人抢劫致人死亡怎么办

一、教唆他人抢劫人死亡怎么办

教唆他人实施抢劫并致人死亡的法律责任

该行为作为抢劫罪论处,量刑幅度为三至十年有期徒刑。教唆他人实施犯罪的,需视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予以定罪量刑。若教唆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者进行犯罪活动,更加应当加重惩处力度。

值得注意的是,若被教唆之人并未实际实行所教唆的罪行,那么针对教唆犯而言,可依法考虑减轻或从轻进行处罚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三条

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二、教唆他人抢劫是什么罪

1.对于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应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发挥的角色和地位来判定刑罚

若教唆者为未成年人,应相应加重处罚力度。

2.教唆行为,特指通过主观指导、怂恿、劝勉、利益诱导等手段,故意唆使他人触犯刑法,其本质特征在于指示他人进行犯罪,却不参与犯罪的具体实施过程,只是诱导他人形成犯罪动机而已。《刑法》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教唆他人抢劫他人实施盗窃怎么处罚的

教唆他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其法律责任应依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角色与作用进行裁决。倘若教唆对象为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士,那么教唆方应当被视为更严重的犯罪行为,受到更为严厉的惩罚。在涉及到抢劫或盗窃等犯罪行为时,教唆者将被视为相应罪行的共犯,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然而,若被教唆者并未实际实施所教唆之罪行,则对教唆者可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抢劫罪方面,通常会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需缴纳罚金;如存在入室抢劫等恶劣情节,则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同时还需缴纳罚金或没收财产。而在盗窃罪方面,根据涉案金额大小及作案次数、是否入户盗窃、是否携带凶器盗窃以及是否扒窃等因素,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还需缴纳罚金;若涉案金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需缴纳罚金;若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或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则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同时还需缴纳罚金或没收财产。

教唆他人抢劫并致人死亡,以抢劫罪论处,量刑为三至十年有期徒刑。教唆者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决定其定罪量刑,若涉及未成年,应从重处罚。若被教唆者未实施罪行,教唆者可依法减轻或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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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他人抢劫是否犯抢劫罪
教唆他人抢劫,属于抢劫罪的共犯。教唆犯通过语言劝说、物质引诱等手段,将自己的犯罪意图传达给他人,使其产生犯罪的决心。在共犯中,教唆者的责任根据其角色不同而有所区别: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主犯和从犯,都应按照抢劫罪共犯论处,但在量刑时会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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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入户抢劫的,构成抢劫罪,法定的量刑为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但如果犯罪未遂,在量刑时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具体的刑期,则应由法院根据具体案情依法判决。
2、如果想要得到轻判的,
首先应由一个较好的认罪悔罪态度;
其次,可以争取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书;
最后,也可以委托律师进行辩护,由辩护律师根据具体案情来提出有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意见,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刑法》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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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抢夺罪是数额犯,行为人抢夺公私财物的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构成抢夺罪,予以立案追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15日通过、7月20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1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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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抢劫是严重违法行为,教唆者需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受到相应的惩罚。如果被教唆者实施了犯罪,教唆者将按照抢劫罪的相关法规被判刑,刑期为三至十年不等,情节严重的可判处十年以上、无期或死刑,并处罚金。在量刑时,需要考虑教唆者的作用和犯罪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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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的孩子因为受人教唆抢劫,钱没强到被抓起来了,现在家里人想将抢劫变更为寻衅滋事,现在咨询一下律师,求一份将抢劫寻衅滋事辩护词
[律师回复] 辩护人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两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才能罚当其罪。
一、三名犯罪嫌疑人均不具有抢劫的主观故意。
1、虽然三名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但其主观故意是诈骗。其通过假扮和尚,免费向路人赠符,骗得他人签名,以索要香火钱的名义来获取钱财,本案中三名犯罪嫌疑人虽实施了轻微暴力,其目的在于给被害人施加压力,以尽快的实现其骗取钱财的目的,而非抢劫。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实施抢劫,完全可以用快速、简洁的方法将被害人的所有现金和一切值钱物抢走,而不必与被害人纠缠不休,且在拿到被害人200元后,却还找了其10元。这说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上并没有抢劫的故意。
2、本案中三名犯罪嫌疑人本存在获取更多财物的机会,但却没有占有更多的财物。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实施抢劫,那么所获财物自然是越多越好,而不会像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所表现的对财物的放弃,本案犯罪嫌疑人在拿到被害人200元后,却还找了其10元。
二、在对人身侵害的暴力程度上,本案三犯罪嫌疑人只采取了轻微的暴力,对被害人的人身危险性低,不具备抢劫罪所要求的暴力威胁程度。
抢劫罪作为刑法中的重罪,其构成要件是相当严格的,暴力对被害人所造成的精神强制及身体强制应当是明显的。因为抢劫罪的本质是通过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取财物,暴力必须达到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除了交出财物别无选择。司法实践中,对认定某一行为是否达到抑制一般人反抗的程度,常通过考察暴力、胁迫的程度、手段、时间、场所、对象、作案工具,以及行为人与被害人的人数、年龄、性别等因素,以一般人的标准进行综合判断。本案件发生在3月23日上午10点左右,南城百货恒波手机店门口,此时此地人来人往,人流量大,在不到两米的地方,就有卖红薯的人,这样的环境下,轻微的暴力行为根本不能使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和不敢反抗的境地。被害人完全可以选择呼救、报警等方式来阻止犯罪嫌疑人的无理纠缠,而被害人从始至终均没有呼救。
犯罪嫌疑人未携带和使用任何作案工具,也未对被害人实施语言威胁,其间虽使用了轻微的暴力,但尚不足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被害人的伤经鉴定未达轻微伤,这不仅从侧面印证了当时犯罪嫌疑人没有以暴力手段劫取财产的主观故意,同时证明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程度是非常轻微的,对受害人无生命和健康上的威胁。这种暴力威胁程度与抢劫罪中“强行抢劫财物”的行为还是有区别的,更符合寻衅滋事罪所要求的“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权利的方法强拿硬要财物”的法律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转化型抢劫的认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可见,在行为人未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罪时,暴力的伤害后果是认定抢劫罪的情节之一,且必需达轻微伤以上后果。而本案犯罪嫌疑人实施诈骗行为,获取财物只有190元,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致人伤害未达轻微伤,所以不应认定为抢劫罪。
三、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权衡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及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才能罚当其罪。
一种行为之所以成为犯罪且受到刑罚的惩罚,其根本原因在于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犯罪构成是社会危害性的外在法律体现,但是其只不过是从纷繁芜杂的实际犯罪情形中概括、归纳出来的,是决定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主要方面,并非全部。许多不为犯罪构成所包括的方面,诸如犯罪的动机、情势的需求等方面都会影响行为在特定条件下的社会危害性。有许多行为,从犯罪构成要件上看,是完全具备的,但一旦综合考虑行为的方方面面,其社会危害性就很低而不够刑罚标准。正是考虑到这一情形的实际存在,为了尽可能准确的做到罪刑相适应,《刑法》在总则第十三条赋予执法者自由酌量的权力:“......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犯罪,因此《刑法》没有象盗窃罪一样对财物数额作出要求,而且年满14周岁以上的公民都可成为犯罪主体。司法实践中,以轻微的暴力行为索要少量财物的行为,从犯罪构成角度看,这样的行为无疑是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的,但相对于社会危害性来讲,其未必就达到应处以抢劫罪的刑罚标准。在处理具体案件过程中,不但要分析某行为是否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还应根据一般的社会常识及公众心理,分析这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是否达到或接近抢劫罪的社会危害性。
抢劫罪的最低刑期是三年有期徒刑,如果将任何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都以抢劫罪定罪判刑,无论是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角度,还是从刑罚追求罪刑相适应角度讲,都是不妥的。而且,虽然在刑法分则里面,没有对抢劫罪的财物数额作出一个下限规定,但刑法总则关于罪与非罪的规定,无疑对刑法分则是有指导意义和法律束缚力的。抢劫罪侵犯的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只有对这两种权利的侵害程度的综合,才能说明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之所以规定 “对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其原因在于以轻微的暴力行为索要少量财物的行为,对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侵害程度低,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未达到抢劫罪的标准。但从犯罪构成角度看,这样的行为无疑是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的,直接以抢劫处理又不符合我国罪刑相适原则,不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但又不处以刑罚又不足以打击犯罪时,不得以退而求其次,在刑法分则中寻找犯罪构成相类似的罪名予以处罚,以此来弥补法律的漏洞。寻衅滋事罪犯罪构成与抢劫罪相类似,寻衅滋事罪客观上也表现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特征,但其行为程度较抢劫罪低,一般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强拿硬要公私财物,寻衅滋事罪是一种轻罪,用寻衅滋事罪处以刑罚更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
本案中三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从形式上看与抢劫罪相似,但三名犯罪嫌疑人没有预谋抢劫,没有抢劫的主观故意,没有携带凶器,也未对被害人实施语言威胁,其间虽使用了轻微的暴力,但尚不足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未达到抢劫罪的标准,不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权衡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及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犯罪嫌疑人以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更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所以,请求人民检察院对三名犯罪嫌疑人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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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他人抢劫怎么量刑
怂恿他人抢劫属于共同犯罪,会按照抢劫罪来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实施了抢劫行为,那么教唆者也要承担抢劫罪的刑事责任。抢劫罪一般会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有入室抢劫等恶劣情节,那么将会面临更严厉的惩罚,可能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共同犯罪中,教唆犯的角色会影响罪责的分配,如果是主犯,那么罪责会更重;如果是从犯,那么罪责会相对较轻,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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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的孩子因为受人教唆抢劫银行钱没强到被抓起来了,现在家里人不知道怎么办,也不太懂这方面法律,请问中国抢银行判多少年
[律师回复] 第一次抢劫,已经涉嫌抢劫罪,根据犯罪情节定罪量刑,一般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抢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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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抢劫致人死亡怎么判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抢劫罪致人死亡如何判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根据罪行轻重,量刑幅度很大,一般来说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这里所说的致人重伤、死亡,是指行为人在抢劫过程中,因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而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其特征在于: 1、客观上出现了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结果; 2、这种重伤、死亡的结果是由抢劫的暴力或者其他方法等手段行为所直接造成的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行为人对这种严重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有罪过,一般是过失,但也可以是间接故意,甚至直接故意。对于因行为人的抢劫行为导致被害人自杀的,不应视为“抢劫致人死亡”。 抢劫案怎样定罪处罚 抢劫案件主要有三种情况: A、先后抢劫的案件,即事先只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而无抢劫他人财物的目的,抢劫财物是在以后对其亲属实施的,或者以后,见财起意又将其财物拿走的案件。基于的故意,实施的行为,构成故意罪,后又基于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故意,实施了抢劫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这两个罪之间没有内在的牵连关系。类似这类案件,应定抢劫罪和故意罪,实行两罪并罚。 B、在实施抢劫财物过程中先后劫物的案件,即在抢劫财物过程中,先将财物的所有人、经管人杀死,剥夺其反抗能力,当场劫走其财物,是劫走财物的必要手段的案件。虽在先,劫取财物在后,但都发生在抢劫过程中,而且是劫取购物的必要手段。因此,应定抢劫罪。 C、抢劫以后又的案件,即抢劫财物后,为了保护赃物、抗拒逮捕、毁灭罪证,当场又的,或者为灭口而杀死被害人的案件。灭口行为,与抢劫没有内在联系,因此是两个的犯罪,应分别定抢劫罪和故意罪,实行两罪并罚。至于抢劫后为了护赃等而当场使用暴力的,应视为抢劫行为的继续,仍只能定为抢劫罪,为护赃而当场行凶,可作为从重处罚情节。 根据上述分析,对于抢劫案件的定性要把握两条界限:一是是否发生在抢劫财物过程中,二是是否是抢劫财物的必要手段,是否与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之间存在目的与手段的内在联系。如果行为发生在抢劫过程中,而且是抢劫财物的必要手段,应定抢劫罪;如果行为发生在抢劫财物过程之外,或者虽与抢劫财物过程有联系,但与抢劫财物无内在联系,应定故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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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他人抢劫是否有罪
教唆他人抢劫是违法行为,教唆犯应该根据在共同犯罪中起到的作用来进行判决。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被教唆的人不满18岁,那么教唆的行为会受到更严厉的惩罚。抢劫是一种严重的暴力犯罪,教唆他人抢劫会对社会秩序和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巨大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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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绑架罪和抢劫罪,抢劫致人死亡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一、绑架罪和抢劫罪有何区别抢劫罪与绑架罪的主要区别是:抢劫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财物的所有人、经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当场将其财物劫走;绑架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财物的所有人(不排斥财物所有人)、经管人的亲属使用暴力、胁迫或麻醉手段,将其劫持,利用被绑架人的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迫使被绑架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交出一定的财物,换取被绑架人的人身安全,因此财物不是当场取得,而是在以后的特定的时间、地点取得;不是由被绑架人直接交出财物,而是由被绑架人的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交出。 二、抢劫致人死亡怎么认定处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所说的致人重伤、死亡,是指行为人在抢劫过程中,因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而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其特征在于: 1、客观上出现了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结果; 2、这种重伤、死亡的结果是由抢劫的暴力或者其他方法等手段行为所直接造成的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行为人对这种严重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有罪过,一般是过失,但也可以是间接故意,甚至直接故意。对于因行为人的抢劫行为导致被害人自杀的,不应视为“抢劫致人死亡”。在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到财物后,出于灭口或报复等其他动机又故意杀死被害人的,以及在实行抢劫罪后,当时没有暴露,以后被人发觉,而故意杀死(或害死)检举揭发人、抓捕他的人的,也不属于这里所说的“抢劫致人死亡”,应对犯罪分子以抢劫罪和故意罪(或故意伤害罪)实行并罚。根据本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构成转化的抢劫罪,因行为已转化成抢劫罪,不再以盗窃、抢夺、诈骗等罪与故意、故意伤害、抢劫等罪合并论处。如果行为人当场使用的暴力手段直接导致被害人、抓捕他的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也应属于“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也不能再以抢劫罪和故意罪或故意伤害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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