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街道办事处有执法权吗
街道办事处是否具备执法权力?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各街道办事处及乡镇级人民政府均具备行政执法权力。在其管辖权限范围内,可以依法行使相应的行政执法职能。
值得注意的是,若上级政府将某些行政执法权利下放到地方各级机关单位时,如特定领域涉及到地域管辖权范围的调整,则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第二条
街道、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是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的行政执法机构,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名义开展执法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要保持基层综合执法队伍稳定性,严禁随意抽调、借调基层执法人员。除必要岗位外,应尽量安排执法人员到一线从事执法工作。统筹规范基层执法队伍中的协管员和编外聘用人员,严禁执法辅助人员独立开展执法活动。
二、街道办事处有权强拆吗,法律上如何认定
尊敬的律师,请您明确解答之处在于,街道办事处并不拥有强行拆迁的职权。
依据我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明确规定,在涉及到乡、村庄规划区范围之内,倘若未能依法取得相应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能严格按照该证书所载内容进行建设的话,那么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将会勒令其立即停止建设计划,并对其进行限期改正。
若在限期内仍不能得到改正,则可考虑将其予以拆除。
同样地,依据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如果城乡规划主管机关做出了责令停止建设或是限期拆除的决定之后,当事人却仍然我行我素、继续进行建设工作或者是无视限期要求故意拖延不履行拆除义务的话,那么当地县级以上各级地方政府有权责成相关部门采取包括但不仅限于查封施工现场和强制拆除等在内的必要手段以保障公共利益不受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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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街道办事处职务犯罪怎么判
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在涉及职务犯罪时,其最终裁定取决于诸多关键要素。首要步骤在于准确确定所涉及的罪名类别,例如贪污罪、受贿罪及挪用公款罪等等。关于贪污犯罪问题,具体的刑罚量度将依据贪污的金额及其情节轻重进行调整。具体来看,对于涉案金额相对较大或存在其他较为严重情节的情况,罪犯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附加罚金的处罚;而对于涉案金额巨大或存在其他更为严重情节的个案,则可能判处三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且可能产生罚金甚至是财产没收的附加惩罚;当涉案金额高得惊人或存在其他极其严重情节时,罪犯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同样可能伴随罚金或财产没收的严厉制裁;若情节特别恶劣者,甚至可能被判处死刑,并同时没收全部财产。至于受贿罪的量刑标准,与贪污罪相仿,同时还会充分考虑到受贿行为对社会所带来的不良后果和深远影响。总而言之,对于此类事例的最终裁决,必须全面权衡犯罪事实、情节、涉案金额以及罪犯的认罪态度等多个重要因素,然后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做出公正且合理的裁决。
街道办事处是我国基层政府的派出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街道办事处具备行政执法权力,可以在其管辖范围内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然而,当上级政府将某些行政执法权力下放至地方各级机关单位时,特别是涉及地域管辖权范围调整时,街道办事处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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