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检察院拘留法律依据有哪些
人民检察院拘留依据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关于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之一——刑事拘留的合法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以及第一百六十七条为明确依据。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倘若公安机关认定某位被拘留者具备继续进行侦查等必要性,需于拘留期限结束前三日内,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审批材料。而对于由人民检察院直辖管理的案件中的涉案人员,若公安机关认为其有必要执行逮捕措施,则应在拘留之日起十四天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检察院递交申请。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第一百六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
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
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这里阐述了人民检察院在处理案件时会做出不起诉决定的几个主要情形:
首先,检察院经过严谨的审查和判断后,若判定此案并无实质性的犯罪行为或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无需进行刑事责任的追究,那么他们将毫不犹豫地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其次,若是检察院认为已发还至警方重新补充调查的数据仍然不足以形成充分且具有证明力的起诉材料,也同样有权决定不起诉;
再次,当犯罪嫌疑人满足刑事诉讼法所明确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时,检察院均有权依据实际情况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首先,当犯罪行为情节微小且无实质性危害,无法被认定为犯罪的情况下,检方可不进行起诉;
其次,倘若某种犯罪行为已超出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限,检察院亦可选择不起诉;
接着,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获得特赦令而免于刑罚时,检察院可根据具体情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最后,无论何种原因,只要其他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可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检察院都可选择不起诉。
再者,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即使犯罪情节较为轻微,只要法律规定无需进行判处刑罚或可予以刑罚减免,检察院都会依法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人民检察院立案后怎么判
人民检察院的立案行为仅仅是刑事诉讼程序的一环,并不能直接诱发审判的展开。自检察院依法对相关事例立案之日起,其将着手开展深入的调查工作,同时积极收集有利于指控犯罪所需的关键性证据。一旦所搜集到的证据链条齐全且具有足够的证明力,检察院将会筹备相应数量的涉嫌犯罪人员的起诉材料,并移交至当地的司法机关——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人民法院。在法院对事例进行审理的过程中,法官们会全面审视所有的证据资料,包括但不仅限于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等,然后依据这些因素进行公正而合理的判决。判决的结果可能包含有罪判决与无罪判决两种类型。对于被判定为有罪的被告,法院会根据其所犯下的罪行的严重程度、犯罪情节的轻重缓急,依法判处诸如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死刑等主要刑罚,或者处以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附加刑罚。总而言之,最终的判决结果将受到事例本身的复杂性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约束。
人民检察院拘留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和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在认为有继续侦查必要时可拘留犯罪嫌疑人,并在拘留期限结束前提交审查材料给检察院。检察院直辖案件中的涉案人员若需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拘留后十四天内向检察院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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