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制执行能追加股东吗
强制执行能否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
无论股东已落实完全出资义务或是未有抽逃情形出现,都无法直接将股东判定为强制执行主体。原因在于,股东仅需按照其实际注资比例对所投资的企业有限度地承担相应责任,一旦己方既已缴足所需资金,无需额外分担任何连带责任。
然而,若股东确实存在出资不全或者抽逃出资等违规行为的话,那么当涉及到该公司接受强制执行之后,倘若公司所有资产仍不足以偿还债务,此时处理类似问题的方式便是追加涉嫌违规的股东作为需强制进行赔偿的对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强制执行能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吗
当涉及到强制执行是否能够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时,必须依据两种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与分析:
假如强制执行的债务是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那么债权人在诉讼过程中只起诉了其中的一方。
然而在实际执行阶段,债权人希望同时执行双方的财产,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提出增加被执行人的申请。
然而在此环节中,需要明确,债权人需要另外提起诉讼以解决上述问题,或者遵循诉讼程序中所规定的要求来处理追加被执行人的相关事宜。
一旦夫妻另一方被追加上作为债务人,自然而然地,他们的共同财产便成为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且也可以用以偿还所有的共同债务。
然而,若强制执行的债务仅属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那么债权人有权利申请执行债务人名下的全数财产,包括债务人在夫妻共有财产中的份额。
例如,假设夫妻在结婚后曾购置过某套房屋,若债务人享有房屋50%的份额,那么债权人便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这50%的财产份额。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采用以下几种强制执行的手段:
首先,如果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执行通知书上载明的内容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那么人民法院有权向相关的单位调阅被执行人在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方面的财产状况,以便进一步调查与核实。
其次,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不同的情形,依法采取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多种方式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但要注意,执行的财产不得超过被执行人本应履行的责任范围。
此外,人民法院还拥有权利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应履行义务的部分中所应得的收入,但是要确保保留被执行人和其所扶养的家属日常生活所需的基本费用。
再次,对于再次违反通知规定而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部分财产。
同时,也应妥善保留被执行人以及其被抚养家属的必要生活用品。
最后,若被执行人未能依照判决书、裁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需加倍支付延期履行的债务利息。
同样,未能按照以上法律文件约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被执行人,需支付延迟履行金。
对于那些严重违反法律文书规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出境,将其失信行为记录在信用体系、通过媒体公开披露以及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类型的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三、强制执行能不能调解
在实施强制执行措施时,我们愿意协助您和相关方面就具体的履行方式以及履行期限等细节展开充分的探讨与协商,以期达到双方满意的和解结果。达成的和解协议将有可能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各项权利与义务主体、实际履行的标的、期限、地点乃至履行方式等核心条款作出必要调整和改变。然而,敬请您留意,只有在经过人民法院严格核实并记录于案卷之中之后,这份和解协议才能正式拥有法律约束力。若有任何一方未能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其应尽之责,另一方便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恢复强制执行程序。同时,我们也希望在整个调解过程中,各方能够始终秉持自愿、合法的基本原则,确保不会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任何形式的损害。
股东出资完整且无抽逃行为,不能直接作为强制执行主体。股东仅按实际出资比例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缴足资金后无需额外承担连带责任。若股东存在出资不全或抽逃出资等违规行为,在公司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可追加违规股东为强制赔偿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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