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可以自动解除婚姻

最新修订 | 202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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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何种情况下婚姻关系可自动解除在法律层面上,婚姻关系并无法自动予以解除,必须要经过特定的法定程序进行处理。常见的方式包括依法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向当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等途径。值得注意的是,仅仅依靠双方长期分居两地这一点,无法被直接认定为感情确已破裂,从而得以必然解除婚姻关系。此外,即便其中一方不幸离世或下落不明,亦须按照相关规定申办相应证明文件后方可获得解除婚姻关系的许可。
什么情况下可以自动解除婚姻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自动解除婚姻

在哪些特定情况下,婚姻可以自动解除

在任何情况下,婚姻关系都无法自动解除,它必须经过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程序方可实现,包括办理合法的离婚登记手续;或是向法院提出并获得公正合理的离婚诉讼判决。

然而,分居长达二年以上虽然被视为夫妻之间感情疏远的标志,从而有助于法院做出离婚判决,但在此过程中,分居本身仍然并未导致实质性的婚姻关系解除。

如若一方不幸离世或宣告失踪,同样需要进行必要的证明文件办理,才能够真正地解除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合同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将被视为合同撤销的合理理由:首先,若合同的形成乃源于一方或双方对于重要事实的严重误判;其次,如果其中一方利用欺骗的手法,使得另一方在完全不知情且违背本意的情况下缔结该合同;再者,如果第三方用不正当的手段施于压力,使订约一方在违反其真实意愿的前提下签订合同时;最后,当一方或第三方采用威胁恐吓的方法,使之对方在不知情且违背自身真实意愿的情况下与之签定合同时。以及,当某一方利用他人生存困难、判断力不足等特殊情境,以致签约当时所达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明显不公平时。《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三、什么情况下可以告敲诈

敲诈勒索乃严重犯罪之一,其犯罪性质主要表现在行为人基于非法占有的意图,通过对受害者施加威胁或者恐吓的手段,强行索取公私财产。在实践中,可依法追究敲诈勒索罪的情形主要有如下三类:首先,行为人必须采取暴力或其他形式的胁迫;其次,行为人必须利用这种胁迫来逼迫受害者交付财物;最后,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为了成功地追究敲诈勒索罪,证据的收集和运用至关重要,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书证物证以及证人证言等。若您怀疑自身遭受了敲诈勒索,我们强烈建议您立即寻求法律援助,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法律问题错综复杂,具体情况仍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与判断。

婚姻关系无法自动解除,必须通过法律程序如离婚登记或法院判决来实现。分居两年以上虽有助于法院判决离婚,但并未实质性解除婚姻。一方离世或失踪也需办理证明文件才能真正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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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事实婚姻的解除:
1、如果是1994年2月1日前同居的,且当时达到结婚法定条件的,可以认为事实婚姻。否则,只能算非法同居。
2、非法同居的,会要求补办婚姻登记。如果不办婚姻登记的,而要求离婚的,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予以支持。
3、对于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期间的共同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适用婚姻法的一般准则。
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解除时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处理:
(一)事实婚姻解除时的财产处理及子女抚养事实婚姻解除的效力同离婚的效力一样,有关财产的处理与子女的抚养同离婚时一样。
(二)同居关系解除时的财产处理及子女抚养同居关系解除时双方的财产关系及子女抚养关系可参照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情况下的财产处理及子女抚养的规定。即:
1、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2、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不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
3、相互之间没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4、男女双方不能以配偶的身份互为
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5、男女双方无补偿请求权和经济帮助请求权。
《婚姻法》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生活为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未按婚姻法
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到人民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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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50年、1980年《婚姻法》均未规定无效婚姻内容,只是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版已废止)中才有“婚姻关系无效”的提法。2001年《婚姻法》修订中,确立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内容,使得《婚姻法》的体系更为完善。现行《婚姻法》第十条第1款规定,“婚姻无效的原因有: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对于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照顾无过错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新的《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10月1日实施)取消了对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以及对重婚事实向举报的规定,弱化了婚姻登记机关的司法职能。使得婚姻无效的宣告请求权人只是限定在婚姻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七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姻为由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对于婚姻无效的宣告请求期限,法律未作具体规定,亦无相关司法解释。笔者以为,婚姻无效的宣告请求权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诉权,其目的在于保护婚姻的合法性,由于婚姻生活是一个延续性的过程,若以时效限定婚姻无效宣告请求权必然为使一些本应宣告无效的婚姻因错失时效而变为有效,而受到法律保护,这显然与立法本意是相违背的。因而婚姻无效的宣告请求权不应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且不受时效的限定。此外,对于婚姻无效的司法处理不适用调解程序,而一律用判决。且该案由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此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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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50年、1980年《婚姻法》均未规定无效婚姻内容,只是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版已废止)中才有“婚姻关系无效”的提法。2001年《婚姻法》修订中,确立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内容,使得《婚姻法》的体系更为完善。现行《婚姻法》第十条第1款规定,“婚姻无效的原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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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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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七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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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婚姻状况:已婚,离异,怎样看待婚姻?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离婚后,婚姻登记机关做完相应的登记之后,一般在1个月之后才会显示离异。
1、如果离婚了个人征信系统里面显示是离异,女结婚的,会显示离异后再婚。
2、未婚是指从未结过婚。征信系统如果收录了婚姻状况的话,就收录所有的记录,包括具体结婚离婚事件,结婚离婚次数等。
二、基本分类
1、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婚姻状况、居住信息、职业信息等;
2、信用交易信息,包括信用卡信息、贷款信息、其他信用信息;征信报告;
3、其他信息,如个人公积金、养老金信息等。
扩展资料:组成部分具体来说,个人征信信息分为三个组成部分。
第一部分是个人基本信息,
第二部分是信贷信息,
第三部分是非银行信息。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个人身份、配偶身份、居住信息、职业信息等;信贷信息包括银行信贷信用信息汇总、贷记卡准贷记卡信息汇总、贷款信息汇总、为他人贷款担保信息汇总等;非银行信息指的就是个人参保和缴费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养路费、电信用户缴费等。根据实际情况客户本人声明也将被纳入到系统信息中。这些信息确实潜在地影响到个人在银行的借贷行为。隐私记录个人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三类,一是身份识别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二是贷款信息,包括贷款发放银行、贷款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实际还款记录等;三是信用卡信息,包括发卡银行、授信额度、还款记录等。随着数据库建设的逐步完善,还将采集个人支付电话、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费用的信息,以及民事判决、欠税等公共信息,以全面反映一个人的信用状况。不少人担心,包括这么多个人信息的纪录会不会泄露出去,从而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人民银行有关人士表示,大可不必担心。个人信用信息并非可以随便公诸于众的资信,相反它属于个人的隐私。银行只能经当事人书面授权,在审核个人贷款、信用卡申请或审核是否接受个人作为担保人等个人信贷业务,以及对已发放的个人贷款及信用卡进行信用风险跟踪管理时,才能查询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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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证能不能改婚姻状况,结婚证上能改婚姻状况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不可以的。
一、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与当事人声明不一致的,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机关进行更正。
二、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
第二十九条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扩展资料:离婚登记按照受理、初审、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一)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三)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四)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五)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监誓人面前签名;
(六)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七)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八)颁发离婚证。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2、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
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4、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
5、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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