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抚养费不支付如何取消探望权

最新修订 | 202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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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离婚过程中,若一方未能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并不足以成为撤销其探望权的理由。探望权乃为父母与其子女间不可或缺的法律权益,倘若仅因未能如期支付抚养费用就随意剥夺,此举显然违反了法律精神与公正原则。因此,我们建议您以孩子的合法权益作为出发点,向未支付抚养费用的另一方提起诉讼,迫使他们履行其应尽的责任。然而,尽管如此,仍然无法妨碍对方行使其依法享有的探望权。
离婚后抚养费不支付如何取消探望权

一、离婚抚养费不支付如何取消探望权

离婚后,抚养费未能如期支付,如何取消对方的探望权

在涉及到离婚案件中,即使未按时履行或拒绝承担提供子女抚养费用的义务,亦不可随意撤销监护人被监护人的探望权益。探望权乃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所享有的法律赋予之权利,不得因其未能及时支付必要抚养费用而予以任意剥夺。

然而,当一方未能按照约定支付抚养费用时,另一方可以子女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方履行支付抚养费用的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禁止对方行使探望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离婚后抚养费的标准是哪些

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用时,我们将酌情考虑到子女的真实需求、父母双方的支付能力以及所在地的生活标准等各方面因素。具体而言,有两种情况需要分别对待:首先,如果孩子的法定监护人拥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则需要按照孩子每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来支付相应抚养费用;但是,如果父母承担了两个或更多个孩子的养育义务,则可以适度地调整这个比例,但一般来说最高不能超过月总收入的50%。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应该涵盖基礎工资、等级工资、职务工资、工作年限工资、津贴、奖金、生活补贴以及其他相关收入。其次,如果孩子的父母没有固定的收入,那么抚养费用就需要参考他们当年度的总收入或者他们所从事行业的平均收入来予以计算。举例来说,对于农村地区的孩子,家长提供的抚养费用最低标准一般不会低于当地的平均水平。同样地,个体工商户、专业承包商、私营企业家的孩子所需的抚养费用也应根据他们的经营和利润情况来确定合理金额。最后,如果某一方不能支付抚养费用,或者失去了联系,那么就可以用他或她的财产来充抵孩子的抚养费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三、离婚后抚养费一般是多少钱

离异之后,子女抚养费的金额往往是依据我们孩子们真实所需,以及父母给予负担的能力与当地的生活标准来衡量的。若当事人具备稳定的薪资收入,那么他/她所需要支付的抚养费一般来说可以遵循其月总收入中占据的20%-30%这个比例。然而,当一个家庭需要承担两个及以上孩子的抚养费用时,这个比例则可以适度地提高,但是一般情况下不能超过月总收入的50%。对于那些没有固定收入的人而言,他们所需要支付的抚养费的金额可以参考当年的总收入或者同行业的平均收入,并按照上述的比例来计算。在确定具体金额的过程中,我们还会充分考虑到孩子们的教育、医疗等特殊需求,以及当地的物价水平等多方面的因素。例如,在一些一线城市生活的孩子们,他们所需要的抚养费可能会相对较高。同样,如果孩子们的实际需求出现了重大变化,或者父母的经济状况发生了显著的改变,那么抚养费的金额也是可以通过友好协商或者法律诉讼的方式进行相应的调整的。

即使离婚后对方未能如期支付抚养费,也不能直接取消其探望权。探望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权利,不应因经济问题而受限。但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裁决,以维护子女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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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给付抚养费,亦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探望权与给付抚养费的义务不相挂钩。不给付抚养费亦有探望权,给付了抚养费亦可以不探望。但是实践中,抚养子女的一方往往因为另一方不给付抚养费而拒绝让另一方探望孩子。再说,连抚养费都不给付的父母,有何脸面去探望孩子?

2、《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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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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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提出要见小孩的要求是没有办法拒绝的,探望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对方有过分的行为可以报警,自己是不能决定不让对方探视孩子的,中止探望权要由来判定。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因此中止探望权要由来判定,探望权不能被其他人取消或中止。
二、离婚后被一方拒绝探望怎么办
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拒绝对方探视,该如何解决?
探望权制度是2020年新《婚姻法》新增加的一项制度,它的设立一方面是为了保障间接抚养方对子女探望的权利,满足其思念子女的情感需要,另一方面也能使子女对父母的感情不因家庭的破碎而变化,尽量减少离婚带给子女的伤害,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一方拒绝有探望权的另一方探望子女的,《婚姻法》还规定:“对不执行有关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分割、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实践中的做法是:有探望权的一方如果行使探望权受阻,可向申请强制执行,通常会派执行人员陪同一方行使探望权,并对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另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如果仍然受阻,情节严重的,可能会取消一方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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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怎么行使探望权,探望权与抚养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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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后怎么行使探望权

1)协议优先原则:《婚姻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处理此类案件的方法,协商不成由人民判决,从而确定了先行调解的原则,未经调解协商不得径自判决,否则是程序违法。

2)权利义务统一原则:从父母子女关系来说,对父母而言探望权是一种权利,相对于子女有受探望的权利而言又是一种义务,该项义务是法定的,不能抛弃。

3)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原则:《婚姻法》规定了探望权中止的理由,也是审理探望权应当遵循的标准,这与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原则是一致的。《婚姻法》增加探望权规定的目的正是让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切身感受子女各方面的成长情况,把关爱和亲情带给子女,而子女除了直接抚养自己的父或母外,还需要接受母亲或父亲的关爱、教育和情感熏陶,这也他们天生的权利,因此以此为标准来确定探望权的内容,才能实现其真正的价值,否则即为适得其反。

4)探望时间优先原则: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方享有的权利,因此其权利的实现很大程度上受到直接抚养子女方的限制,探望权的行使受到抚养权的约束。但从其本身权利的内容来看,法律规定了时间、方式,在这一时间段来说探望权优先于抚养权,抚养权应当服从于探望权的需要。这就决定了探望权在探望时间里的优先性,直接抚养子女方不得以子女需上课外辅导班、有事外出等理由干扰探望权的行使。
二、探望权与抚养权的关系探望权与抚养权是离婚诉讼的两个内容,离婚后一方取得抚养权,另一方就取得探望权,因此两个权利是相对存在的。抚养子女方不得以对方不付抚养费而拒绝探望,不抚养子女方也不得以放弃探望为由而不付抚养费。同时两个权利又是相互制约的,直接抚养子女方在享有子女抚养权的同时应履行协助义务使对方实现其探望权,如不履行义务则不直接抚养子女方可以以此为由要求变更抚养权;不直接抚养子女方在享有探望权的同时负有尊重对方抚养权的义务,如横加干涉直接抚养子女方可以向提出中止探望权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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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根据《婚姻法》规定及最高人民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应根据子女的年龄分两种情况来决定:

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
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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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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