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离婚协议后,另一方拒绝办理离婚证,应如何处理?
若配偶一方不愿意亲自出席,那么婚姻登记程序便会受阻,此时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离婚诉讼成为了必然之举。按照相关规定,任何发起离婚诉讼的当事人都应该向被告居住所在地的法院提出诉请。
然而,当被告的居所地与其常驻地不相符时,起诉地点就需要变更至被告的常驻地法院。倘若夫妻中的一方已经离开其居所地超过了一整年,而另一方在此期间内提出离婚诉讼,那么该案件的审理权将归属于原告的居住地法院。同样地,如果夫妻双方均已离开各自的居所地超过一年,且其中一方在此期间内提出离婚诉讼,那么案件的审理权将归属被告的常驻地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签了离婚协议可以撤销吗
离婚协议通常情况下是不可被撤销的。尽管签署过离婚协议的男女双方如未前往民政局进行离婚登记,他们在经过双方协商后确实有可能取消这个打算。但是一旦他们完成了离婚登记的流程,他们的离婚协议也会由民政局进行备案保管,这也就意味着一般情况下,这个离婚协议不能再被撤销。不过,当涉及到财产分割的部分,若发现存在欺诈或压迫的情况,那么当事人便可以提出解除该部分的法律效力。协议离婚的过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男女双方要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共识,并把这些意愿以书面的方式呈现出来,形成离婚协议;其次,男女双方需亲自前往当地民政局进行登记申请;最后,在经过30天的离婚冷静期后,如果没有任何一方撤回申请,且经过民政局调查确认是出于自愿离婚的,才会颁发离婚证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的规定判决。
三、签了离婚协议还有冷静期吗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经过双方签字同意的离婚协议生效之后,还需履行冷静期这一法律程序。
离婚冷静期的设立初衷在于防止因情绪激动或一时冲动而做出的草率决定,从而保障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和谐。
当夫妻双方达成自愿离婚共识并向婚姻登记机构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自该机构收到申请之日起的30天内,如有任意一方对离婚事宜产生反悔,均可向婚姻登记机构提出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在此期间,任何一方都有权选择是否继续维持婚姻关系。
若超过上述期限,则在接下来的30天内,双方必须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构再次申请颁发离婚证书;否则,将被视为自动放弃离婚登记申请。
因此,即便已经签署了离婚协议,在完成上述法定程序之前,婚姻关系仍然处于存续状态。
签署离婚协议后,若一方拒绝办理离婚证,另一方可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离婚诉讼。根据规定,应向被告居住或常驻地法院提出诉请。若一方离开居所地超过一年,起诉地点需变更至原告居住地法院;若双方均离开居所地超过一年,则归属被告常驻地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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