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消除后,重新开始计算吗

最新修订 | 202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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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涉及到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问题时,您需要了解的是,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按照重新计算时效的方式来继续处理此案。具体来说,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如果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前的最后六个月期间内,因为不可抗力因素,或由于当事人死亡等突发情况而引发了诉讼时效中止的现象,则可以从该事件发生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消除后,重新开始计算吗

一、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消除后,重新开始计算吗

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是否将重新开始计算?

关于诉讼时效中止问题,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此时确实存在着延长诉讼时效的可能性。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在诉讼时效即将期满的

最后六个月之内,由于天灾人祸或当事人离世这类不可预见的因素而导致诉讼时效出现中止现象,那么从该等事件实际发生之日起,诉讼时效便可视为重获新的计算起点。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二、诉讼时效中断情形有什么

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下,诉讼时效都会被中断,具体包括从中断之际或相关程序结束之时起,所有的诉讼时效期限将重新予以计算:(1)权利人士向义务方提出履行请求;(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3)权利人启动诉讼程序或是申请仲裁;以及(4)与上述诉讼及仲裁程序等同效力的其它情形。【辟谣】请求支付抚养费用不适用于诉讼时效吗?事实上:答案是肯定的解析:依照法律条款,存在以下几类请求权并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规定:(1)请求停止侵权行为、排除妨碍行为、消除危险行为;(2)不动产所有权人和登记了的动产所有权人请求返还财产;(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以及(4)法律明确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因此,请求支付抚养费的确不再适用诉讼时效规则。【提醒】关于诉讼时效的详细规定有哪些呢?(1)公民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设为三年。若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话,就依照该特别规定而定。(2)诉讼时效期间将自权利人认知到或者应当知道自身权利受损以及义务人之日始算。如果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话,依旧按照该规定执行。但请注意,自权利人权利受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诉讼时效的,则可由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决定是否予以延长。《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诉讼时效中断怎么样判

诉讼时效中断,系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过程之中,由于法定事由的产生与出现,导致原本已经过去的时效期间全部失去法律效力,待此种中断事由得以消除的那一刻,诉讼时效期间自此重新计算。法院在确定诉讼时效是否确实存在中断现象时,往往会从如下几个方面加以斟酌和考量:首先,权利人向义务人人发出实质性的履约请求,例如此类的催告函;其次,义务人表示愿意履行相应义务,形成了还款承诺等文书;再者,权利人选择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这两种方式;另外,还有与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境,如提交支付令申请、申请破产以及申报破产债权等等。总的来说,是否应当认定构成诉讼时效中断,需要结合每一个特定事例的实际情况和相关证据材料,对上述所列举出的各类法定事由是否已经成立进行全面、深入的综合剖析与评估。

关于诉讼时效中止问题,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此时确实存在着延长诉讼时效的可能性。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在诉讼时效即将期满的最后六个月之内,由于天灾人祸或当事人离世这类不可预见的因素而导致诉讼时效出现中止现象,那么从该等事件实际发生之日起,诉讼时效便可视为重获新的计算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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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
(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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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2)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债权人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则从该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3)附条件的债权请求权,从条件成就开始起算。
(4)附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到达时开始起算。
(5)请求他人的债权请求权,应当自义务人违反义务时起算。
(6)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损害发生时起算。
三、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有哪些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又称为时效的暂停。我国《民法通则》第139条予以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1、法定事由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
(1)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
(2)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2、其他阻碍
(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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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诉讼时效都有一个开始的地方。可以说,民事诉讼 时效起算点有如万丈高楼的地基。“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任何诉讼时效的案件纠纷,不弄清楚诉讼时效起算点,根本无 法展开工作。只有界定清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诉讼时效的 问题才能顺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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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知道”即指权利人了解权利被侵害事实,可以开 始请求人民保护其民事权利,至于权利人在事实上能否 请求人民保护其权利则在所不问。这一规定从民法意思 自治的精神出发,完全有效地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应当 知道”则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不论当事人事实上是否知道 权利受到侵害,只要从客观上存在知道的条件和可能性,即 使权利人由于主观过错,应当知道而没有知道其权利受到侵 害的,也应当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这一规定是前一规定 的补充,是为了防止权利人的权利滥用,借口不知道权利被 侵害而规避诉讼时效,而且这在审判实践中也更容易把握和 操作,从而与前一规定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二,“权利被 侵害”。所谓“权利”,正如前面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所界定 的,专指请求权,而且主要是指债权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一 般认为是物权的效力,有物权必有物上请求权,二者密切联 系,须臾不可分,所以在民事审判中,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 讼时效的规定。至于人身权方面,除了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 请求权诸如身体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适用诉讼时效以外,一 般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侵害”是指“用暴力或非法手 段损害”。这些“权利被侵害”主要是指债权包括合同之债、 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等没有得到完全及 时地履行,或者人身受到损害而没有得到赔偿。由于民事案 件形态各异,千差万别,很难一言概括详尽诉讼时效的起算 点。具体到各案,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也就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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