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伙人是否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鉴于合伙人并非职务侵占罪的适宜主体,因此其行为无法被判定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标准范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职务侵占罪的实施者应当是那些未接受国有化处理的公司、企业以及其它单位中的在职员工。在此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此处所提到的“公司”,特指依据我国《公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而“企业”则是指按照企业登记法规,经过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备经营资质的经济实体。至于“其他单位”,则泛指公司、企业之外的非国有性质的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例如: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学校等;这些单位通常也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法定的集体经济组织身份,能够以自身名义独立开展经济活动,并且可以用自身名义、自有财产对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合伙人可以转让股权吗,有没有法律依据
在此,我必须强调指出,合伙人有权选择将自身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转让。
然而,若该合伙人计划向外界转移其股份,按照法律规定,必须得到其他所有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方可成行。
特别地,在其他合伙人也有意买卖的情形之下,他们是拥有与外部买家同等的优先购入权利的。
这些都源自于我国《合伙企业法》的条例:
参照第二十二条之规定,除非各方已在先前的合伙协议中做出明确约定,否则任何一方合伙人向其合伙企业之外的他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均须得到其他合伙人的全体一致批准。
同时,他们在进行份额转让时还应确保遵守第二十三条,即在相同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拥有优先购买的权益,只要他们同意该出售交易。
当然,这一原则在出现独订约定的情况下则另当别论。《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三条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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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伙人可以被辞退吗
对于合伙伙伴能否被“解雇”,不能以简单化的方式予以回答。在法律层面来看,合伙人之间的关联关系应受合伙契约所规范制约。倘若合伙契约中已明文规定了有关合伙人的退出或除名事项,并且符合此类事项的相应条件与程序,此时便有可能实现某种程度上类似于“解雇”的效果。例如,当合伙人未能履行其出资责任,或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合伙企业遭受损失时,其他合伙人可依法根据合伙契约将该合伙人除名。然而,若合伙契约对这一问题并无明确规定,那么“解雇”合伙人将会变得更为复杂,可能需要所有合伙人达成共识,甚至诉诸法律途径进行解决,最终由法院来裁决。简言之,是否能够“解雇”合伙人是受到特定的合伙契约条款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所决定的。
合伙人因其身份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法定主体,其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主体限于未接受国有化处理的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中的在职员工。其中,“公司”包括有限和股份公司,“企业”指具经营资质的经济实体,“其他单位”则指非国有性质且能独立开展经济活动并承担法律责任的社会团体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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