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资金罪的资金来源认定是什么
如何准确界定挪用资金罪的资金来源
在我国刑法中,关于“挪用资金罪”所指代的资金,特指属于某一特定单位所有的资产。倘若相关人员在此期间未能按时将挪用的资金归还给合法所有者,且此种行为持续时间超过了三个月之久,或者虽然未达到三个月的期限,但是其涉及的金额已经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并且这些资金被用于了盈利性活动或非法活动,那么这种行为便构成了刑事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挪用资金罪数额认定标准是什么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於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内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暂行办法(二)》中的第八十五条规定,对于公司或企业中无论任何级别的工作人员,只要其是在职务便利的情况下,擅自将本单位的资金用于个人使用或是借给他人使用,且具备以下任意一种情形,即可被认定为应予以刑事立案追诉的犯罪行为。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第一,如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控制在人民币一万元至叁万元间,并在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内仍未得到归还;
第二,虽然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未超过上述规定,但是却选择将这部分资金用来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三,虽然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也未达到前述金额,但是却选择将这部分资金用于进行非法的活动。《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挪用资金罪属于哪单位管辖
挪用资金犯罪通常归属于犯罪实施地与犯罪结果发生地所在的公安部门进行管辖。若涉及到法人单位的报案事宜,则一般由该法人单位注册地所属的公安部门负责受理。倘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部门对事件的管辖更为合适且具有优势,那么也可将犯罪嫌疑人体现在居住地的公安部门进行管理。实际执法过程中,通常需要综合考量诸多因素如事件的具体案情、证据搜集的便捷性以及法律规定等等,以决定最后应当由哪个机构行使管辖权。然而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当管辖权出现争议时,应交由上一级公安部门并经其任命予以解决。
在我国刑法中,挪用资金罪特指挪用某一单位所有的资产。若相关人员未按时归还资金且超过三个月,或未达到三个月但金额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且用于盈利或非法活动,则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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