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与绑架的具体区别
(1)犯罪所侵犯的主体不同。敲诈勒索罪的实施者所威胁的对象以及最终获取财产的对象都是同一个人;
然而,绑架罪中实施威胁并掳走他人进行隐藏和控制的对象与实际获取财物的对象却是两个截然不同的个体。
(2)二者在客观行为上的表现形式也有所差异。敲诈勒索罪的行为人在实施威胁时,其所表达的暴力内容往往是未来将要实施的;而绑架罪中的暴力威胁,则是在当时、当场就已经付诸实践的。
(3)从犯罪所涉及的客体来看,敲诈勒索罪的行为人并未将受害人强行掳走并加以隐藏或控制;相比之下,绑架罪的行为人必须将受害人强行掳走并加以隐藏、控制。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二、敲诈勒索和抢劫罪有什么区别
首先,两种犯罪之间手段行为呈现出明显的差异。
抢劫罪所采用的手段行为通常需要实施者在受害者面前公然执行或者宣布。
然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手段既可以在眼前进行,而且也可用书信、电话及电报等书面或电子形式表达。
且尽管没有在现场向被害者施加恐吓,即便采取了暴力,仍然无法定义为抢劫罪行,反而更应该归于敲诈勒索罪之列。
其次,两种犯罪中手段行为的内容存在显著差异。
抢劫罪通常倚赖暴力侵害,也就是使用杀害、伤害等人身伤害来恐吓他人。
相对而言,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则基本无任何限制,既可包括警言欲以暴力胁迫,亦可包含破坏财产、设下险境等多种方式进行要挟。
再者,两种犯罪中所使用的手段暴力程度也各具特色。
抢劫罪的暴力往往表现为即时且暴力性的强制行为,以能够压制受害者使其无法抗拒、不敢抵抗或是失去抵抗力作为衡量标准。
至于敲诈勒索罪的暴力,则主要表现出一种心理上的压力,其暴力程度不够强烈,以至于难以压制受害者的反抗。
此外,两种犯罪中,手段行为的实现时间以及威胁效果迥然各异。
抢劫罪中的威胁手段要求受害者若不交付财物,行为人便需立即执行足以压制受害者的暴力行为。
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一般情况下表现为如果受害者没有顺从其意愿,那么将会在未来的某段时间内实现其威胁内容,或者看似即将实施的暴力行为尚未达到足以压制受害者反抗的程度,亦或者该威胁并不伴随暴力手段。
最后,手段行为的威胁效果也是两种犯罪间差别巨大之处。
抢劫罪中的暴力效果是使得受害者无力反抗、不敢反抗乃至丧失反抗能力,从而借助实施足以压制受害者反抗的手段行为获取财务。
然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效果主要在于令受害者产生恐惧以达到交出财物,但实际上并未达到足以压制受害者反抗的地步。
总的来说,典型的抢劫罪表现为行为人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夺取财务,具有“现场性”的特性。
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手段则多呈现为依仗实力威压、直接逼迫以及运用欺诈手法进行恐吓等。《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三、敲诈勒索和抢劫谁严重
诈骗与抢劫均属于极其严重之犯罪行为,然而,它们的性质及情节却存在显著区别。诈骗主要是指,行为人以非正义地取得他人财产所有权为目的,采取威吓或要挟的手段,强迫对方交出公共或私人财物的犯罪行为;而抢劫则是通过人身强制、恐吓或其它方式,无理地从他人手中夺取财产。一般而言,相比较诈骗而言,抢劫行为所展示出的暴力程度通常更为恶劣,给社会带来的风险也更为突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两种罪行都会给予严肃处理,具体的判罚标准将依据犯罪的具体情节、造成的后果等多重因素进行综合考量。总之,无论诈骗还是抢劫,皆属违法犯罪行为,必须接受法律的严惩。
敲诈勒索与绑架的区别在于:敲诈勒索针对同一人实施威胁并获取财物,威胁多为未来行为;而绑架则涉及两个不同个体,威胁当即实施,且必须掳走并控制受害人。两者在主体、行为和客体上均有显著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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