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河南省信用卡诈骗数额确定了多少
河南省对信用卡诈骗案件涉及金额的最新统计数据
【第一百九十六条】使用伪造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案件总额达到人民币五千元及以上标准的,应予立案调查处理;
其中,"伪造的信用卡"系指按照真实信用卡的式样、图案、颜色,通过印刷、绘制、复印或其他方式,非法制作出的足以让人误认为是真卡的假信用卡;
至于"使用"行为,则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利用伪造的信用卡,实施欺骗手段获取他人财产的行为,这其中包括了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购买商品、提取现金,以及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接受以信用卡作为支付工具的各类服务等。
【第一百九十七条】使用已失效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案件总额达到人民币五千元及以上标准的,应予立案调查处理;其中,"已失效的信用卡"是指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违背,无法再继续使用的过期信用卡、无效信用卡、被依法宣告作废的信用卡,以及在信用卡有效期限内,持卡人因故停止使用该卡,并将其归还至发卡银行的信用卡。
【第一百九十八条】盗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案件总额达到人民币五千元及以上标准的,应予立案调查处理;
根据我国现行的信用卡管理规定,所有信用卡均仅限合法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擅自转借或转让给他人;而"盗用"行为,则是指行为人以持卡人的名义,非法使用他人的信用卡,从而骗取公共或私人财产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河南省信用卡诈骗案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擅自制造、购买、持有或使用虚假的信用卡,抑或是利用虚假的身份认证信息来获取和使用信用卡;
(二)持续地、故意地使用已经过期失效的信用卡;
(三)不顾道德礼仪而冒名顶替他人使用其信用卡;
(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恶意透支方式获取钱财,且在经过发卡银行发出催收要求之后依然不予偿还的情形。
在此等情况下,所谓的“恶意透支”,特指持卡人基于自身的占有所图之念,超出规定额度或逾期时期进行透支活动,并在发卡银行进行催收之后仍然不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
对于构成盗窃并持有并使用信用卡的违法犯罪分子,依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法律规定予以定罪量刑。《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在河南省内与全国范围内保持一致。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明确规定,实施信用卡诈骗行为,涉及金额达到一定程度者,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处罚,同时需缴纳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的罚金;若涉案金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将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的罚金;而对于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或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罪犯,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同时需缴纳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的罚金或没收其个人财产。关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标准,将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及具体事件实际情况予以确定。通常而言,涉案金额介于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至伍万元(50000元)之间的,属于“数额较大”范畴;涉案金额介于人民币伍万元(50000元)至伍拾万元(500000元)之间的,属于“数额巨大”范畴;而涉案金额超过人民币伍拾万元(500000元)的,则属于“数额特别巨大”范畴。然而,在实际量刑过程中,还需要结合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悔过态度、是否积极退赃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考量。
河南省最新统计显示,涉及信用卡诈骗案件金额达到人民币五千元及以上的将立案调查。包括使用伪造、已失效或盗用他人信用卡的诈骗行为。这些行为均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实施欺骗手段获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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