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诈骗罪构成与否认罪
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与无罪辩护策略
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所需满足的法定要件包括:本罪的犯罪客体主要是指国家在规范管理市场经济活动中的经济合同秩序以及公民私人与法人的合法财产权利。其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在签署及履行各类经济合同过程中,行为人采取虚构事实或掩盖真相等手段,让另一方当事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非法获取对方给予的金钱或者实物等价值较大的财产。本罪的行为方式既可以由个人实施,也可以由单位集体完成。本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机构团体。
至于本罪的主观心态,则通常表现为直接故意,且明确希望通过诈骗的手段谋取对方财产并据为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二、合同诈骗罪中共同犯罪形态的认定是什么
在探讨合同诈骗罪中的共同犯罪形态时,需明确以下三个认定标准:
首先,若保证人为明悉行为人正运用经济合同进行非法欺诈活动而依然为之提供实质性担保支援,这种行为实际上可视作共犯行动之一,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共犯罪责;
其次,倘若保证人并不了解行为者借由经济合同从事欺诈活动的事实,在缺乏认识真相的前提下为其提供担保支持,则因其在主观方面并无犯罪意图,故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最后,假设名义被冒用人已明确知晓行为人借助合同进行欺诈活动且依然提供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以及盖有公司印章的空白合同书给对方使用的话,根据实际情况来看,此类人实际上起到了协助行为者完成合同诈骗活动的积极作用,这通常会被视为构成共同犯罪,需依照法律赋予的职责对合同诈骗罪负上相应的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三、合同诈骗罪退赔范围规定是什么
在涉及到合同诈骗罪的法律问题中,我们必须要明确的一点是,退还赃款往往涵盖了犯罪所获得的财产以及由这些非法所得产生的收益。更详细地说,退赔的范围应该涵盖由于犯罪行为而给受害者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象是被骗走的物品、资金等等。在衡量退赔金额时,应当以受害者实际损失为准绳。当犯罪者曾有过部分退还行为后,那么尚未退还的那一部分仍然需要他/她继续予以退赔。值得强调的是,无论是由于犯罪行径产出的利息、提成之类的收益,也应该列入退赔的范畴之内。在此方面,当犯罪者将赃物挥霍、转移或者刻意隐藏,从而使我们无法精确计算退赔金额时,司法机构会紧密结合事例的详细情况,慎重权衡众多因素,来做出相对公正和平稳的认定与裁决。
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包括:侵害经济合同秩序及财产权利,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在合同履行中误导对方,以获取财物。个人或单位均可实施此罪,主体需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无罪辩护策略需针对这些要件进行反驳,证明当事人无罪或罪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