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可以构成盗窃罪主体吗
单位能否作为盗窃罪的主体
1.依照我国现行刑法规范,盗窃罪不属于单位犯罪的范畴,因为单位本身并不具备犯罪主体资格。
2.然而,如果单位组织实施了盗窃行为,且获取的财产最终归属本单位所有,即便金额庞大、情节严重,只要对于其实施盗窃行为的主官以及其他重要责任人按照盗窃罪进行依法逮捕和起诉即可。
3.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偷窃行为都会被判定为盗窃罪。例如,对于那些存在小偷小摸行为的人,由于受灾导致生计困难而偶尔为之的偷窃行为,或者是受到威胁而参与盗窃活动却未分得任何赃物甚至分赃极少的情况,都不应视为盗窃罪进行处理,必要时,相关部门可以给予适当的处罚。
4.此外,还需将偷窃自己家人或近亲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区分开来。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此类案件通常可不作为犯罪处理;若确实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在处理过程中亦应与社会上的作案者有所区分。
5.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虽然盗窃公私财物已经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但情节轻微,并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均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1)已满16周岁但尚未成年的青少年实施盗窃行为的;
(2)能够全额退还赃款、赔偿损失的;
(3)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的;
(4)被迫参与盗窃活动,未分得任何赃物或仅获得少量赃物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程度较小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单位可以构成有价证券诈骗罪吗
该犯罪行为的实施者、被称为犯罪主体的人群必须系一般大众群体,即无论是自然人还是单位,只要其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相应法律能力便能够成为该罪的主体。
有价证券诈骗罪的主要形式为采用虚假或伪造手段的国库券或国家授权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根据犯罪数额的大小,情节恶劣程度视情定性为不同程度的法律罪行。《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单位可以构成受贿罪么
刑事法案中的受贿罪也可归责于机构本身。所谓“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组织,通过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以实现为他人谋求利益的目的,并且情节严重者。在判定此类犯罪是否成立时,关键在于该机构是否利用其所拥有的权力或地位优势,非法获取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满足情节严重这一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受贿罪的认定,需要全面权衡受贿金额、受贿行为对国家及社会产生的负面影响等多方面因素。一旦某机构被判定犯有受贿罪,将面临罚金的惩罚,同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亦会依据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刑罚。
根据我国刑法,单位不能作为盗窃罪的主体,因为单位不具备犯罪主体资格。单位若实施盗窃,应追究主官和重要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同时,轻微情节或特定条件下的盗窃行为可不作犯罪处理,如青少年盗窃、全额退赃、自首等。偷窃家人或近亲财物通常也不作犯罪处理,处理时应与社会盗窃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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