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再犯是否构成累犯
确切地说,这是不可以的。
根据定义,所谓“累犯”,是指那些曾因被裁定处以有期徒刑或以上的刑事处罚而遭受过严厉惩戒的犯罪行为人,当其所受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者获得了赦免之后,如果在五年内再次实施应被判处有期徒刑或以上刑罚的犯罪行为,则构成累犯。
然而,对于危险驾驶罪而言,由于该罪行的最严重量刑仅为拘役,显然并不符合累犯所设定的前提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二、危险驾驶罪是否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驾驶罪系归类为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中。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含义是故意或过失地施行可能危及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以及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等行为。
其所侵害的法律权益乃公众的公共安全,而对于危险驾驶罪而言,其犯罪对象亦是公众的公共安全。
因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刻意将其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这一章节中共襄盛举,将之视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名下的一种法定犯罪类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危险驾驶罪是自然犯吗
危险驾驶罪这一罪名实则隶属于自然犯范畴之内。自然犯,顾名思义,是那些显著触及到伦理道德底线且饱受传统观念谴责的犯罪类型。像醉酒驾车、严重竞速等具有极高风险的驾驶行为,对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社会秩序构成了严重威胁,其本质上已经背离了社会所普遍认可的基本道德与伦理规范。从法律层面来看,危险驾驶罪并不需要借助于专门的法律条款来确定其违法性,其犯罪性质可以通过社会大众的普遍认知进行判断。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针对危险驾驶罪的认定与惩处,有了相对完善的法律规定和衡量标准。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于具体事例的定罪量刑,仍需全面考量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等诸多因素。
危险驾驶罪再犯不构成累犯。累犯是指曾因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五年内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而危险驾驶罪最高刑罚为拘役,不符合累犯的前提条件,因此再犯不构成累犯。这一规定确保了法律的公平性和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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