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犯罪的量刑问题是否可以与检察院进行协商?
在检察机关所判定的帮信罪案件中,绞刑裁决通常遵循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的判决原则:
1、涉案资金结算额度超过二十万元人民币者;
2、利用投放广告等手段,涉案资金达到五万元人民币以上者;
3、违法所得数额超过一万元人民币者;
4、涉及帮助对象超过三人者;
5、在过去两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以及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受到过行政处罚,且再次参与此类犯罪活动者;
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导致了严重后果者;
7、收购、出售、租赁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备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数量超过五张(个)者;
8、收购、出售、租赁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卡数量超过二十张者;
9、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帮信罪检察院起诉条件
1.当被调查者涉及到为三名或更多的主体提供协助,或是完成了超过二十万元人民币的支付结算业务,或者是通过广告投放等手段进行了高达五万元人民币的资金调度;如果他们的违法所得数量超过了一万元人民币;或者在过去两年内,有因为非法运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受到行政性处罚的历史记录,同时还参与并协助了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而且在此过程中,被协助的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对于这种情况,虽然没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协助对象是否达到了犯罪的程度,但是,只要相关的涉及财富总额能够满足上述第二条至第四条中的任何一个指标,并且这个数值达到了前面提到的起码五倍以上,或者说产生了特别严重的后果,就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来认定这种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范畴,对涉案人员追责问责。
2.如果在实施上述行为之前,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确实无法准确地查实被协助对象是否已经达到了犯罪的程度,但是当这些资产的总和总额满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条至第四条的其中一个标准,并且这个数目累积到了第五条所述的水平五倍以上,或者因为此事已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后果,那么涉案人员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以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司法机关报请诉讼。《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帮信罪检察院驳回公安局怎么处理
若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交的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相关事例进行驳回,这可能意味着该案在证据搜集方面存在尚未周全之处,或者事例的定性不够精准。为弥补这些缺陷,公安局将采取相应措施,如再次细致审查所有相关事例材料,积极进行补证工作以完善证据链,或重新审慎评估本案性质,根据实际出现的新情况及新收集到的证据,重新整理卷宗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复议请求。在此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和其各自聘请的辩护律师都享有知情权,并可适时向办案人员提供相关的辩护观点和证据材料。若检察院再次驳回公安机关的复议请求,而公安局仍然坚持认为有必要继续追究刑事责任,那么他们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复核申请。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每一个事例的处理方式都应根据其具体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决定。
关于帮助信息犯罪的量刑问题,检察院通常依据法律原则进行判决,涉及资金结算、违法所得、帮助对象数量等多个因素。具体量刑需结合案情,不可简单协商。检察院会依法评估犯罪情节,确保公正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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