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务侵占罪中财物是否要占为己有
职务侵占罪中涉案财物是否须私人占有
首先,行为人必须是利用自身在职务上所获得的优势,这种优势主要体现在职权以及与职务相关联的便利条件之上。而职权,则是指行为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应具有的权利;
至于与职务关联的便利条件,则是指行为人虽然并非直接依赖于职务或岗位所赋予的权限,但是却因利用了本身所具备的职权或者是因自身职位高低所带来的影响力所形成的便捷条件。
其次,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涉及到对本单位财物的侵害。这里的“本单位财物”,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归属本单位所有的全部财产,其中既包括本单位以自身名义实际拥有的财产,也包括虽然未以自身名义持有,但实际上为本单位所控制的各类物权、无形资产权以及债权等。
最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金额标准。也就是说,只有当行为人实施了非法侵占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并且该行为已经达到了数额较大的程度,才能够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交通肇事罪该怎样处理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职务侵占罪侵犯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吗
职务侵占罪所侵害的犯罪主体乃是特殊的自然人。这类主体主要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形式机构的员工,在这里他们被定义为非政府部门的劳动者。这里提及的“公司”,其范围涵盖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至于“企业”,则意指除了以上两类公司外,经由相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资产总额较大且有一定数量的员工规模的营利性质的经济组织,而“其他单位”,系指上述公司、企业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例如农村的村民委员会、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医院等等。总的来说,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并不包含政府部门的公务员,这就揭示了该法律名词的特定性与局限性。
职务侵占罪需满足三条件:利用职权或职务便利、侵害本单位财物、达一定金额。职权指职责范围内权利,职务便利则是因职位高低带来的影响力。财物包括单位实际持有或控制的所有财产。只有非法侵占数额较大的财物,才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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