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盗窃罪判多少年

最新修订 | 2024-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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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辽宁省对于盗窃罪的量刑标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不同等级的盗窃行为,法院会依据其盗窃金额给予相应的刑事惩罚和罚金刑罚。
辽宁盗窃罪判多少年

一、辽宁盗窃罪判多少年

辽宁省盗窃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盗窃案件的犯罪金额达到一定程度后,将会面临相应的刑事处罚。具体来说,当盗窃金额在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之间时,罪犯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同时需要缴纳罚金;而盗窃金额若达到人民币30,000元至100,000元之间,则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缴纳罚金;如果盗窃金额高达人民币300,000元至500,000元,那么罪犯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并且还需缴纳罚金或者被没收全部财产。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辽宁盗窃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个人盗窃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需依照所盗窃金额的不同进行相应的刑事追责和罚金处罚。

具体而言,被判定为“数额较大”的违法行为,其起罚点设定为一千到三千元人民币;

而“数额巨大”的犯罪情形,则是起罚点设在了三万元至十万元之间;

至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况,其起罚点则高达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

在这几种情况下,犯罪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事责任,同时还可能被处以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附加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权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社会治安状况,参照上述数额标准,制定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执行数额标准,并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备案。

此外,对于盗窃数额较小的案件,也有明确的量刑标准

即1000元以上但不足2500元的,将面临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个月或单处罚金的处罚;

2500元以上但不足4000元的,将面临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处罚;

4000元以上但不足7000元的,将面临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处罚;

7000元以上但不足10000元的,将面临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的处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辽宁盗窃罪的立案金额标准是怎样的

于辽东景致之中,关于盗窃罪之立案金额标淮通常设定为人民币二千元或以上阶层。然而,务必要审慎关注的是,盗用公务及私人财物,无论数额多少,只要存在多次盗窃、闯入室内盗窃、携带武器进行盗窃以及扒窃这四类行为之一者,均应启动立案追究程序。其中,所谓“多次盗窃”,是指该犯罪分子在过去两年内实施了至少三次以上的盗窃行为;而“入户盗窃”则是指未经许可擅自闯入他人家庭生活区域,并在与外部环境相对隔离的住所中进行盗窃活动;至于“携带武器盗窃”,则是指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明令禁止个人持有和使用的器械进行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而携带其他足以对他人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器械进行盗窃;最后,“扒窃”则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

盗窃金额在1000元至3000元,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盗窃金额30,000元至100,000元,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窃金额300,000元至500,000元,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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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元以上的。
2、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
3、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其他发票数量在25份以上的。
4、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6、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7、盗窃金融机构的。
8、盗窃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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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撬门破窗入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立为刑事案件;明显是惯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也立为刑事案件。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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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授权,根据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现将我省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确定如下: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千元以上、八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盗窃罪的特点有哪些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盗窃犯罪案件多;重大案件多;重刑案犯多。
2、盗窃价值数额增大。
3、盗窃犯罪的目标或对象发生巨大变化。
公共财产案件逐渐增多、以银行金库等金融机构为盗窃目标的案件增多、入室盗窃增多、盗窃文物古墓品葬案件增多、盗窃领导干部和个体工商户财产案件增多、盗窃汽车等机动车辆的犯罪频频发生、盗窃医药案件呈上升趋势、盗窃能源等财产案件增多、盗窃农田水利设施和水文设施案件增多、电力设施被盗案件增多。
4、犯罪手段不断变化。
有预谋有计划的盗窃犯罪增多、以色情为诱饵进行勾引、趁机盗窃的案件增多、利用高科技手段的智能型犯罪逐渐增多。
5、盗窃犯罪主体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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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问一下,辽宁的17岁男生涉嫌盗窃,初犯,没有直接参与,但在现场而且持有交通工具(摩托车),事后没有分得赃物,之后也没有再犯过。一伙有四五个人,偷了两部手机和几十块钱。咨询一下辽宁盗窃罪标准,这种情况要怎么判?
[律师回复]
1、法定刑在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盗窃公私财,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二千元,在两年内盗窃三次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扒窃的。可以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盗窃公私则物数额达到前款规定50%,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盗窃罪定罪,可以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一件的,可以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量达到二十五份的,可以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二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两年内盗窃三次的,盗窃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每增加一次或者一种情形,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二件的,可以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
(4)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体发票,数量超过二十五份的,每增加七份,可以增加一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七万元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前款规定50%,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并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件或者国家三级文物一件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量达到二百五十份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犯罪数额每增加四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超过三件,每增加一件,可以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国家三级文物二件的,可以增加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刑期;
(4)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量期过二百五十份的,每增加三十份,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四十万元,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前款规定50%,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并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盗窃国家三级文物三件或者二级文物一件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量达到二千五百份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盗窃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四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盗窃国家三级文物超过三件,每增加一件,可以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国家二级文物二件的,可以增加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刑期;
(4)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量超过二千五百份的,每增加一百份,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节的,可以相应增加刑罚量,但同时具备两种以上情形的,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多次盗窃的,犯罪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以上九种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
(3)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盗窃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5、有下列情节的,可以相应减少刑罚量。
(1)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2)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盗窃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3)盗窃犯罪事实已被发现,案发前主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盗窃犯罪事实未被发现,主动将赃物放回原处归还被害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不作犯罪处理的除外;
(4)其他可以减少刑罚量的情形。
6、需要说明的事项
(1)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可以参照第
2、3条的规定予以确定。
(2)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3)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4)多次盗窃,盗窃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作为从重处罚量刑情节。
(5)盗窃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既遂部分所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或者既、未遂所对应的量刑幅度相同的,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未遂部分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未遂部分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的,以未遂部分确定基准刑,既遂部分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6)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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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二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两年内盗窃三次的,盗窃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每增加一次或者一种情形,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二件的,可以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
(4)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体发票,数量超过二十五份的,每增加七份,可以增加一月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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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前款规定50%,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并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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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邻居家遭了小偷,嫌疑人已被抓获,请问辽宁盗窃罪量刑标准2017年具体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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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刑在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盗窃公私财,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二千元,在两年内盗窃三次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扒窃的。可以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公私则物数额达到前款规定50%,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盗窃罪定罪,可以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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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两年内盗窃三次的,盗窃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每增加一次或者一种情形,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二件的,可以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
(4)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体发票,数量超过二十五份的,每增加七份,可以增加一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七万元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前款规定50%,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并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
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件或者国家三级文物一件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量达到二百五十份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犯罪数额每增加四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超过三件,每增加一件,可以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国家三级文物二件的,可以增加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刑期;
(4)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量期过二百五十份的,每增加三十份,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四十万元,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前款规定50%,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并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
盗窃国家三级文物三件或者二级文物一件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量达到二千五百份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盗窃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四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盗窃国家三级文物超过三件,每增加一件,可以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国家二级文物二件的,可以增加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刑期;
(4)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量超过二千五百份的,每增加一百份,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节的,可以相应增加刑罚量,但同时具备两种以上情形的,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增加基准刑的3 0%以下(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多次盗窃的,犯罪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以上九种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再增加基准刑的1 0%以下;
(2)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增加基准刑的1 0%-30%;
(3)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盗窃的,增加基准刑的2 0%以下;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5、有下列情节的,可以相应减少刑罚量。
(1)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 0%以下;
(2)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盗窃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3)盗窃犯罪事实已被发现,案发前主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 0%以下;盗窃犯罪事实未被发现,主动将赃物放回原处归还被害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不作犯罪处理的除外;
(4)其他可以减少刑罚量的情形。
6、需要说明的事项
(1)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可以参照第
2、3条的规定予以确定。
(2)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3)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4)多次盗窃,盗窃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作为从重处罚量刑情节。
(5)盗窃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既遂部分所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或者既、未遂所对应的量刑幅度相同的,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未遂部分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未遂部分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的,以未遂部分确定基准刑,既遂部分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6)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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