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数额要不要累积计算

最新修订 | 2024-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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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盗窃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主要取决于犯罪人实施盗窃的金额总量。若两次盗窃发生于同一年度以内,则需将两次行为所涉及的全部金额累加后作为量刑依据。
盗窃罪数额要不要累积计算

一、盗窃罪数额要不要累积计算

关于盗窃罪数额是否应该累积判刑,需依据特定情形而定。若两次盗窃行为发生在一年内,则其应合并计算全部盗窃金额以给予相应惩罚。

同时,针对盗窃公私财务的行为,法律规定如下:倘若数额达到了一定程度,或者实施了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携带武器盗窃、扒窃等恶劣行径,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同时还可能面临罚金处罚

如若数额过大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那么将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至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者,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还会被课以罚金或没收财产。各省级、自治区和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检察院有权根据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规定的数额范围内,制定本地区实际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批。对于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盗窃行为,由于盗窃地点难以查证,因此盗窃数额是否符合“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应当由受理案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根据相关数额标准予以认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盗窃罪冻结个人财产多久

我们需要明确地告知您以下内容:

首先,我国关于临时冻结与永久性冻结财产的规定中,冻结财产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六个月,若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则最长可再延伸三个月。

其次,关于对动产和不动产等多种类型财产的查封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的冻结,有效期设定为最长不超过一年与两年,并且在这期间内,如果申请执行人通过向法院请求能够获得更多的维护权益的时间,人民法院应在查封、扣押及冻结期限到期之前为其办理相应的续行手续,继续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但续行期限最多不超过以上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对于出现下列任一状况时,人民法院均需裁定解除已实施的查封、扣押或冻结措施,并将有关结果全面准确地上传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以及相关案外人:

(一)当查封、扣押或冻结的对象涉及案外人的财产;

(二)倘若申请执行人主动撤销了他们的执行申请或是选择放弃某种权益;

(三)如果查封、扣押和冻结的财产因为无人竞价购买而流拍或是变卖事宜失败,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并不愿意接受这种以抵债形式的解决方案;

(四)如果涉案债务已经得到清偿;

(五)如果被执行人为了保障自身权益提出了担保,申请执行人也表示首肯;

(六)无论是何种原因,只要是审判机构判定应该解除查封、扣押和冻结的即可。

最后,人民法院在决定要解冻涉及到登记手段的查封、扣押或冻结时要向登记机关发送详细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以便进行有效的操作。《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盗窃罪数额特别巨大怎么判的

依据我国严谨的刑法律规定,对于盗窃行为情节严重者,即盗窃金额超出特定范围者,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包括十年乃至无期的长期监禁,同时并处高额罚金或没收个人财产。其中,“数额特别巨大”这一标准的具体数值,在某些特殊地区可能会因地制宜,受到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指数的影响而略有变化。当量刑时,法庭将会全面权衡罪犯的犯罪情节、被告的认罪态度、以及是否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律所认可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例如,如犯罪分子能主动投案自首,那么他可能会在法定刑罚范围内得到从轻或减轻的处理。如果罪犯能够积极退还赃款赔偿损失,这也将被视为酌情从轻处罚的重要参考因素之一。

盗窃罪数额累积判刑应视情形而定。一年内两次盗窃应合并计算金额。盗窃公私财物,数额或情节严重者将受刑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各地可制定具体数额标准。跨地区盗窃由受理案件的高级法院、检察院认定数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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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br/>(一)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br/>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br/>2.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本项之二规定的方法计算;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折算。<br/>3.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作案当时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当时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br/>4.农副产品,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大牲畜,按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br/>5.进出口货物、物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br/>6.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按国有商店零售价格计算;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计算。<br/>7.外币,按被盗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br/>8.不属于馆藏三级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书画等,按国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计算,或者按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br/>9.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盗窃数额按当地邮电部门规定的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计算;销赃数额高于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移动电话的销赃数额,按减去裸机成本价格计算。<br/>10.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盗窃数额按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电话费计算。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应当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复制前6个月的平均电话费推算;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使用的月平均电话费推算。<br/>1<br/>1.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项之10的规定计算;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项之9、10规定的盗窃数额累计计算。<br/>(二)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按下列方法计算:<br/>1.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即时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享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股票按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br/>2.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如果票面价值未定,但已经兑现的,按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尚未兑现的,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不能即时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者能即时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被销毁、丢弃,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票面数额不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但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br/>(三)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纪念品,按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br/>(四)同种类的大宗被盗物品,失主以多种价格购进,能够分清的,分别计算;难以分清的,应当按此类物品的中等价格计算。<br/>(五)被盗物品已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的,无法追缴或者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应当根据失主、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提供的有效凭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按本条第<br/>(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确定原被盗物品的价值。<br/>(六)失主以明显低于被盗当时、当地市场零售价购进的物品,应当按本条第<br/>(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计算。<br/>(七)销赃数额高于按本解释计算的盗窃数额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br/>(八)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br/>(九)被盗物品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应当按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br/>(十)对已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被盗物品,应当结合作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按本条第<br/>(九)项的规定办理。<br/>(十<br/>一)残次品,按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废品,按物资回收利用部门的收购价格计算;假、劣物品,有价值的,按本条第<br/>(九)项的规定办理,以实际价值计算。<br/>(十<br/>二)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窃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br/>(十<br/>二)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作为量刑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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