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程序中,取保候审这一措施本身并不会导致案底的形成。由于其本质属于强制性手段,而非定罪判刑之依据,因此仅在法院做出明确有罪判决时,方可生成刑事犯罪记录。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公安机关的信息系统可能对取保候审人员进行相关记载,但这种情况与实质意义上的案底有所区别。倘若在最后的刑罚追诉环节中,当事人并未被判定为有罪,那么从理论上来讲,这些相关信息应当予以彻底删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取保候审应具备什么条件
我们今天要谈论的主题是“取保候审”制度,这是我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项重要法律措施。
它主要针对那些被刑事诉讼追诉但尚未受到刑事羁押的人,目的在于避免他们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确保他们能随时接受召唤,以便配合司法程序。
关于取保候审的申请条件,我国对此有明确规定。
以下四个条件只要满足任意一个,即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
(1)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
(2)可能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在取保候审后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并且在取保候审后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的女性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4)经过羁押期限已满,案件尚未办理完毕,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涉嫌犯罪人员。
这些规定旨在维护法律公正,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在实施取保候审方面,公安机关是主要负责单位。
他们会根据不同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如果发现申请者未能按时交纳保证金或提供担保人,或者不符合其他一些具体的取保候审条件时,就可能不予批准。
这种做法既是为了确保法律程序能够顺利进行,也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不受侵犯。《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后收押是到哪
在获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之后,如若犯罪嫌犯或被告人类似行为出现重大变动,诸如其在取保候审期间的表现展现出不应继续享有此项待遇,或是违反了与之相关的法规鉴定问题,以及在此期间再次出现违法犯罪行为等等,都有可能导致强制性收押重回看守所。在作出收押的判断和决策过程中,公安部门核实清楚事实证据后,便应依循正当程序,依法开具并出示相关法律文件,随后依据法定程序,正式将被取保候审人移送到看守所接受拘留。而在看守所内,工作人员会对收押入狱的人员进行详尽的登记记录以及例行的身体检查等各类严格的管理措施。值得我们特别注意的是,这项收押行动的具体实施,必须严格遵守我国《刑事诉讼法》等各项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司法程序中,取保候审不直接形成案底。它仅为强制措施,非定罪依据。仅法院定罪后,方有犯罪记录。公安机关可能记录取保候审信息,但非真正案底。若最终未定罪,理论上应删除相关信息。取保候审与刑事案底有本质区别,不构成刑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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