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关于取保候审的实施,并不是必须要寻找他人进行担保才可申请成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在取保候审的执行过程中,可以采用两种方法进行保证,即措施人保证以及保证金保证。对于选择措施人保证的方式而言,确实存在着需要找到具备特定条件的措施人作为保障的要求。
然而,若是选择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来替代措施人保证的话,那么便无需再寻找他人担任保证人。因此,取保候审是否需要寻求他人担保,将主要取决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个人意愿以及具体的案件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传唤会被拘吗
绝无可能。所谓的“取保候审”,乃检察院依据诉讼程序,命令犯罪嫌疑人员提供担保,或是亲自出庭作为担保的一种强制手段。只要该名疑犯在取得“取保候审”资格后遵守了相关的法律规定,那么公安局的传唤便不能视为严厉的行动,仅仅相当于进行必要的日常工作,以便深究相关的案件内情,而不至于把他投入监狱之中。《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取保候审公安有权再拘留吗
在实施取保候审制度的过程中,公安部门享有重新拘禁犯罪嫌疑人的特定权力。然而,取保候审并不必然标示着事件的完结或者嫌疑人的无罪论断。若是在此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存在违反取保候审相关规定的行为,比如未得到批准便离境他处或干扰证人作出不利于自身的证言等等,亦或是新的证据有力地支撑了其涉嫌的犯罪情节十分严重这一观点,那么有必要将原本的强制措施更新为更加严厉的拘留措施。另外,若该案的调查工作取得了重要的新突破,进一步控制嫌疑人成为确保诉讼流程稳步开展的关键因素,公安部门同样具有再度执行拘禁的权限。综上,有关是否应再度执行拘役的决定必须根据事件的具体事实情况以及现行法律条款进行深入考量与探讨。
在我国,取保候审不必须找担保人。按《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可用措施人保证或保证金保证。选措施人保证需符合条件者,选保证金则无需。是否找担保取决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意愿和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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