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呈准逮捕与候审保障措施乃是被普遍所采用的强制手段之一,这一制度赋予了已遭指控为犯罪者,在不违反对其侦讯和起诉过程中所承担的义务且保证不会逃跑或规避审判的前提下,可暂时免受拘禁羁绊。至于是否要求被告人提供证言以支持辩护,此并非呈准逮捕与候审保障措施的必备要素,而应依据具体案情的事实与理由进行判断和考量。在施行呈准逮捕与候审保障措施时,主要会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首先是犯罪行为的性质;其次是被告人自身的人身安全风险;最后则是该事件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保证金是否可以退还
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如果能够遵循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其所缴纳的保证金将有可能得到退还。具体来说,这些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第一,未经授权,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县城区域;第二,地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有所变更,应在24小时内汇报给执行机关了解;第三,接到传唤时,应当按规定及时出庭接受调查询问;第四,不得采用任何形式妨碍证人如实提供相关证词;第五,不得销毁、篡改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或者串通口径达到欺骗调查者的目的。此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构有权依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依法命令被取保候审的被告或是犯罪嫌疑人遵守含有一个或多个规定的行为规范。比如,限制他们进入某些特定场所,不准与其认为的可疑人物进行会面或通讯交流,不出现在某些特殊气氛的场合,或是将个人护照等出入境证件及驾驶证等资料提交给执行机关保管等等。然而,若被取保候审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违反了上述两项义务,即便已支付的保证金已经足够,也应对未退回的部分或全部进行没收,同时基于情节程度,有权利令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进行书面检讨,补交保证金或提出新的担保人,或者取消原先的取保候审措施,转而对其进行监视居住乃至逮捕等更为严厉的处理。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违犯了取保候审规定,且这一行为必须予以逮捕来阻止的话,那么就有权利先对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实施临时拘留。《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取保候审公安机关传唤几次
在取保候审的过程中,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传唤次数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传唤的主要目的在于深入了解事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核实相关证据等方面。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会依据事件的推进程度与实际需求来确定传唤的频次。然而,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应严格遵循“随传随到”的原则。倘若出现多次传唤未出席的情况,这可能导致其取保候审资格被撤销,进而采取更为严厉的强制措施。总而言之,在取保候审期间,当事人务必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各项工作,严格遵守相关法规,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同时也有助于推动事件的顺利审理。
刑事诉讼中,呈准逮捕与候审保障是常见强制手段,确保被指控者在不违反义务且不逃避审判下免受拘禁。是否提供证言非必备,需根据案情判断。施行时,考虑犯罪性质、被告人安全及社会影响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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