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故意伤害罪的范畴中,所谓“轻伤”特指给他人身体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从而导致其正常的生活、工作、学习等各项基本功能受到部分限制或容貌有所毁损的伤害状况。关于轻伤的确切界定,我们可以参照[法律名称或规范性文件名称]中所制定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进行明确。该标准对各类伤害情形所对应的轻伤级别进行了详尽的列举,其中涵盖但不仅限于骨折、器官功能障碍、皮肤及软组织损伤等多种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在涉及交通肇事罪的范畴内,学员若能主动投案,并且在遭受拘捕之前,能够秉持诚实守信精神,详细交代自身所犯下的每一项罪行,即属于自首。
其中自首的具体认定包括以下几类角度:
首先,自动投案的时间、形式以及主观动机;
其次,投案的行为是否出于主动意愿,准备接受国家相关执法机构的监管与监督;
最后,学员是否对于自身罪行进行了真实且全面的交代,如只是供述他人的罪行,而非自身所犯罪行,那么将无法算作真正意义上的自首。
符合上述条件,可视为自首的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其一,犯罪行为发生之后,主动投案并真实交代自身所有罪行的,属于典型的自首行为;
其二,已经遭到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正在受刑之囚徒,假如他们能够依然坚守诚实守信原则,详尽地陈述司法机关尚不了解之自身其他罪行,亦可优先考虑视为自首;
其三,同样受到强制措施拘束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已经判决有罪之人,倘若他们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事实中表现出诚实不说谎,同时能坦然承认司法机关已经掌握或者宣判确定的罪行与其所属之同类罪行有所出入的,那么也应视为自首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三、故意伤害罪没赔偿怎么判
对于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并不仅仅取决于是否做出了赔偿,然而实际的赔偿情况却的确会对量刑产生一定的影响。即使没有做出任何赔偿,法院仍然会根据事例的各个细节情况来依法判定量刑。这其中包括了伤害的方式方法、所引发后果的严重程度以及犯罪人的主观恶意等等多个因素。通常来讲,轻微伤害的量刑幅度会介乎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之间;而对于严重伤害事例,量刑则会涉及到三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受害者因此丧生或者因为犯罪人采用极其残忍的手段导致受害者重伤并留下严重后遗症,量刑往往会达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的高度。在我们国家的司法实践过程中,未能积极赔偿的行为有可能被视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承认罪行、诚恳悔过态度不佳的标志之一,进而在裁量量刑时倾向于适用更为严厉的刑罚。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最终的判决结果是要经过全面考虑和整合多方面因素才能得以确定的。
故意伤害罪中,“轻伤”指身体受一定伤害,影响生活、工作、学习或容貌毁损。具体界定参考[法律名称]中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包括骨折、器官功能障碍、皮肤及软组织损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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