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立功行为如何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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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故意伤害罪这一罪名中,所谓的立功行为,主要是指那些已经犯下罪行的罪犯,在事后能够积极地协助司法机构逮捕同伙,或者为破获案件提供了关键性的线索,又或者做出了其他有助于司法程序顺利进行且具有重大价值的贡献。这样的行为,可以使得这些罪犯的刑事责任得到减轻乃至部分或全部赦免。然而,对于这种所谓的“立功”,我们必须要严格审查其行为的主动性、真实性以及实际效果,以确保其符合法律规定并真正有利于司法公正。
故意伤害罪立功行为如何认定

一、故意伤害罪立功行为如何认定

在故意伤害罪案件中,所谓的立功表现通常被理解为犯罪嫌疑人为司法部门主动协助逮捕其他涉案人员、积极提供关键破案线索,或者展现出了对于司法流程具有显著推动作用的其它行为。此类行为有助于降低或减少犯罪嫌疑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要充分地认定立功这一情节,往往需要兼顾到行为人的积极性、可信度以及实际效果等多方面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交通肇事罪犯罪构成是如何的

关于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四个维度进行探讨:

1.犯罪主体:该罪名的实施者需要具备一般主体条件,也就是需满足年龄在16岁以上且拥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要求;

2.犯罪客体:本罪所侵害的客体实际上是交通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3.犯罪的主观方面:此罪种的犯罪者主观心理状态主要表现在过失方面,具体涵盖了疏忽大意与过于自信两大类别,这里的“过失”特指行为人针对自身的违章行为可能引发的后果抱有的心态;

在违反规范制度方面,行为人可能清楚地知道潜在风险,比如酒后驾车、车辆超负荷运转、车速过快等等,然而他们却疏于对自己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进行预见,或者虽然意识到了可能的后果,却轻率地认为能够规避,最终导致了严重的伤害或损失;

4.犯罪的客观方面: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则呈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相关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从而引发严重的交通事故,导致他人受伤甚至死亡,或者造成公共财产私人财产的重大损失。《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故意伤害罪的认识错误有哪些

在现代刑法体系中,对于故意伤害罪的认知误解主要涵盖了三个方面:目标对象的错误认知、打击行为的失误以及因果关系的错乱。首先,目标对象的错误认知即为行为者在进行攻击或侵害的过程中,由于错误地将甲对象认作乙对象,从而引发了不必要的冲突与伤害。举个例子来说,假如行为者原计划要伤害A,然而由于其在执行的过程中混淆了B与A之间的身份区别,误伤了B。其次,打击行为的失误则是指行为者在行动过程中所采取的措施存在偏差,以至于实际上所侵犯的对象与事先预设的目标并不一致。例如,行为者原本期望借助某种方式伤害甲,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他的动作定位出现了问题,误打误撞之下反倒伤害了乙。在因果关系错乱这一方面,我们常遇到的情况可以归结为以下三类:第一,狭义上的因果关系错误,例如预先设想的因果关系路径与实际发生情况不符,但是产生的后果却是相同的;第二,事前故意犯罪,这种情况的典型事例便是一名罪犯在实施伤害行为之后,因为认为受害者并没有死亡而继续进行其他的犯罪进程,然而事实上,受害者已经在初始的伤害阶段便已经去世;最后,就是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这种情况下,行为者在实施犯罪之前所准备的犯罪手段本来应该在后续的犯罪行为中发挥作用,然而实际情况却是,这些手段提前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综上所述,上述这些认知误解都可能衍生到对犯罪故意的确认以及最终判决的程度上,进而影响到量刑的公正性。

在故意伤害罪中,立功表现为协助逮捕涉案人员、提供关键线索或推动司法流程。这些行为有助于减轻法律责任。认定立功需考虑行为人积极性、可信度及实际效果,确保公正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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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可认定为立功?
1、犯罪分子到案之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过查证之后属实的。2、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3、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4、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包括同案犯。5、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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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不属于立功的认定,什么算重大立功
[律师回复] 哪些情况不属于立功的认定,什么是重大立功
不认定为立功的情形有哪些
1、犯罪分子揭发他人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不构成立功。如果他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犯罪分子予以揭发,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立功的前提条件,其揭发也就失去了应有的意义。
2、揭发他人曾经发生的犯罪行为,现已失去社会危害性,不构成立功。社会危害性是一个动态概念,并非是静止的,某一行为依据行为时的法律不能构成犯罪,但依据现时法律却构成犯罪。刑法的功能有惩罚与保护两个方面,它不能把已经失去了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仍然作为犯罪来处理。
3、犯罪分子认识错误,将他人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误认为构成犯罪而揭发,其行为不构成立功。犯罪分子的这种行为属于刑法上的认识错误,这种在主观认识错误支配下的行为,不构成立功。
4、揭发他人已经超过追诉时效的犯罪,不构成立功。他人的犯罪行为应从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要件来分析,应符合特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要求。如果行为人对于其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其行为不符合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要求,那么,犯罪分子的检举揭发行为不属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其揭发行为不构成立功。
5、揭发他人已经超过追诉时效的犯罪,不构成立功。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司法机关或有告诉权的人有权追究或要求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法定期限,除非有特别规定,不得再行追诉。法律已规定超过追诉时效的犯罪行为不再予以追究,行为人揭发他人已经超过追诉时效的犯罪行为,就不能认定为立功。
6、检举揭发他人贿赂罪线索不构成立功。实践中,经常遇到人检举揭发他人行贿的犯罪事实,行贿人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介绍贿赂人检举揭发他人行贿或者犯罪事实,并被查证属实的情况。这类犯罪中,与行贿,介绍贿赂行为之间存在着内在的,人、行贿人或者介绍贿赂人在交代自己的贿赂犯罪事实时,必须讲清楚其、行贿对象或者介绍贿赂双方的情况。这不是被告人可讲可不讲的他人犯罪事实。如其不讲,属于拒不如实交代本人的全部犯罪事实,讲了,也不属于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也不属于提供重要犯罪线索,这种揭发他人贿赂犯罪线索,充其量是其犯罪后的坦白交代,其揭发他人贿赂犯罪线索,充其量是其犯罪后的坦白交代,其揭发行为不构成立功。
7、检举他人轻微违法行为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不构成立功。因为轻微违法行为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既然不属于犯罪行为,犯罪分子揭发行为也就不能认定为立功行为。
重大立功: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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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认定为立功会减刑吗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被认定为立功会减刑吗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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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的情节怎样认定
[律师回复] 1、检举揭发型立功的认定。
首先,所检举揭发的必须是他人的犯罪事实,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事实。如果是坦白自己的罪行,或者交待同案犯与自己所犯的同一罪行,则不是立功。因为犯罪分子犯罪以后,应当将与自己犯罪有关的其他人的问题交待清楚,比如行贿者应当交待行贿给谁、行贿多少、行贿的目的是什么、行贿效果如何;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应交代毒品从何人手中购买、卖给了何人等等。
其次,所检举揭发的内容必须经司法机关查证属实,如果经查无法证实,同样不能认定为立功。
2、提供重要线索型立功的认定。
首先,所提供的线索对侦破其他案件来说比较重要,起了较为重要的作用,如果只是一般线索,对其他案件的侦破价值不大,则不属重要线索;
其次,司法机关根据犯罪分子提供的重要线索确实侦破了其他案件,即所提供的线索经查证属实。
3、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型立功的认定。
首先,犯罪分子到案后阻止了他人的犯罪活动,包括一般犯罪活动和重大犯罪活动、包括到案后未被羁押期间阻止其他人的犯罪活动和在羁押场所阻止其他被羁押者的犯罪活动。
其次,这种阻止必须有效,致使他人的犯罪活动或中止或无法进行,如果未能有效阻止,仍不宜认定为立功。
4、协助抓捕型立功的认定。
首先,必须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分子(包括同案犯)的行为。包括向司法机关提供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规律、行动路线、隐藏地点、将其他犯罪嫌疑人骗至司法机关指定的抓捕地点、带司法工作人员前往抓捕等等。
其次,客观上必须产生了协助将其他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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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不属于立功的认定,如何理解重大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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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分子揭发他人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不构成立功。如果他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犯罪分子予以揭发,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立功的前提条件,其揭发也就失去了应有的意义。
2、揭发他人曾经发生的犯罪行为,现已失去社会危害性,不构成立功。社会危害性是一个动态概念,并非是静止的,某一行为依据行为时的法律不能构成犯罪,但依据现时法律却构成犯罪。刑法的功能有惩罚与保护两个方面,它不能把已经失去了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仍然作为犯罪来处理。
3、犯罪分子认识错误,将他人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误认为构成犯罪而揭发,其行为不构成立功。犯罪分子的这种行为属于刑法上的认识错误,这种在主观认识错误支配下的行为,不构成立功。
4、揭发他人已经超过追诉时效的犯罪,不构成立功。他人的犯罪行为应从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要件来分析,应符合特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要求。如果行为人对于其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其行为不符合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要求,那么,犯罪分子的检举揭发行为不属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其揭发行为不构成立功。
5、揭发他人已经超过追诉时效的犯罪,不构成立功。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司法机关或有告诉权的人有权追究或要求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法定期限,除非有特别规定,不得再行追诉。法律已规定超过追诉时效的犯罪行为不再予以追究,行为人揭发他人已经超过追诉时效的犯罪行为,就不能认定为立功。
6、检举揭发他人贿赂罪线索不构成立功。实践中,经常遇到人检举揭发他人行贿的犯罪事实,行贿人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介绍贿赂人检举揭发他人行贿或者犯罪事实,并被查证属实的情况。这类犯罪中,与行贿,介绍贿赂行为之间存在着内在的,人、行贿人或者介绍贿赂人在交代自己的贿赂犯罪事实时,必须讲清楚其、行贿对象或者介绍贿赂双方的情况。这不是被告人可讲可不讲的他人犯罪事实。如其不讲,属于拒不如实交代本人的全部犯罪事实,讲了,也不属于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也不属于提供重要犯罪线索,这种揭发他人贿赂犯罪线索,充其量是其犯罪后的坦白交代,其揭发他人贿赂犯罪线索,充其量是其犯罪后的坦白交代,其揭发行为不构成立功。
7、检举他人轻微违法行为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不构成立功。因为轻微违法行为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既然不属于犯罪行为,犯罪分子揭发行为也就不能认定为立功行为。
重大立功: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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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立功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一、二审审理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线索内容具体、指向明确的,应及时移交有关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侦查机关出具材料,表明在三个月内还不能查证并抓获被检举揭发的人,或者不能查实的,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可不再等待查证结果。交通肇事被告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不属实,又重复提供同一线索,且没有提出新的证据材料的,可以不再查证。
二、根据交通肇事被告人检举揭发破获的他人犯罪案件,如果已有审判结果,应当依据判决确认的事实认定是否查证属实;如果被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案件尚未进入审判程序,可以依据侦查机关提供的书面查证情况认定是否查证属实。检举揭发的线索经查确有犯罪发生,或者确定了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可能构成重大立功,只是未能将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的,对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一般要留有余地,对其他交通肇事被告人原则上应酌情从轻处罚。交通肇事被告人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抓获的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因法定事由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终止审理的,不影响对被告人立功表现的认定;被告人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抓获的人的行为应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因具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宣告刑为有期徒刑或者更轻刑罚的,不影响对被告人重大立功表现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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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分子到案之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过查证之后属实的。2、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3、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4、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包括同案犯。5、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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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立功的材料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认定立功的材料包含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认定立功的材料包含哪些
人民法院审查的立功证据材料,一般应包括被告人检举揭发材料及证明其来源的材料、司法机关的调查核实材料、被检举揭发人的供述等。被检举揭发案件已立案、侦破,被检举揭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公诉或者审判的,还应审查相关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应加盖接收被告人检举揭发材料的单位的印章,并有接收人员签名。
人民经审查认为证明被告人自首、立功的材料不规范、不全面的,应当由、侦查机关予以完善或者提供补充材料。
上述证据材料在被告人被指控的犯罪
一、二审审理时已形成的,应当经庭审质证。
立功减刑的规定是怎样的
(一)减刑的幅度
减刑虽有总量限制,但每次减刑还应当控制在一个合理的幅度内,避免一次减刑幅度过大。减刑的幅度应当根据不同的刑种和刑期加以确定。
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对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如果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2年有期徒刑;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突出的或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2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3年有期徒刑。”
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6条的规定,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2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对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18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13年以上18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减刑的起始
减刑是以受刑人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为前提的。为了考察受刑人是否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必须经过一定的服刑期限加以考验和观察。同时,受刑人的悔改或者立功也有一个提高思想认识表现在具体行动上的过程。因此,不可能服刑以后马上减刑,而应当有一个减刑的起始时间。减刑的起始时间应当根据不同的刑种和刑期加以确定。
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3条的规定,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半以上方可减刑。
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7条的规定,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般在两年之内不予减刑;对新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的起始时间要适当延长。
(三)减刑的间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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