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合同诈骗罪起诉后如何做
在涉及到合同诈骗罪的司法程序中,此类案件的检控往往是由公安机关在完成侦查工作之后依法移送至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环节。倘若检察院经审查确认涉案行为确实构成犯罪,并存在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必要性时,便会向法院正式提出公诉请求。在此期间,受害方当事人有权提供相关证据以配合警方及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而在法院进行审理阶段,被告方享有充分的辩护权,法院将依据事实与法律对该案做出最终的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监察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完成,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二、合同诈骗罪四要件有哪些?
合同诈骗罪的成立需要满足四大必备要素,即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以及主观方面。
关于其具体内容如下所述:
1.首先,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于经济合同的有效管制和公民、法人等的合法财产所有权。
2.其次,在客观方面上,行为人实施刑法规定的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的相关犯罪行为,如虚假陈述、欺瞒真相等手段,从而获取对方当事人财务的行为,且涉及的金额须达到法定情形才能构成本罪。
3.针对犯罪主体方面,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皆可以成为本罪成立的主体。
4.最后,在主观方面来看,行为人需具备直接故意,且犯罪意图应当是明确指向非法占有对方财务这一既定目标。《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三、合同诈骗罪犯罪数额认定证据有什么
在对合同诈骗罪事例的犯罪数额进行具体确认时,主要的证据类型包括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口供以及辩解、鉴定结论以及勘验检查笔录等多种形式。其中,书证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涉及到事例交易金额以及资金流动方向的合同文本、财务凭证以及银行流水等;而物证则主要是指与事例有关的财物等实物证据。证人证言则主要涵盖了与交易行为密切相关的证人对于交易金额、交易过程等方面的详细陈述。被害人陈述则能够清晰地揭示出他们因为受到欺骗而承受的经济损失数额。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口供同样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但是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来综合评估其真实性。此外,鉴定结论也可以作为一种重要的证据类型,比如针对涉案物品价值的鉴定结果。最后,勘验检查笔录则能够直观地反映出与犯罪行为相关的现场情况以及财物现状。以上各种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从而为准确地确定犯罪数额提供了有力支持。
在合同诈骗罪的司法程序中,公安机关侦查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确认犯罪并有必要追究责任时,向法院提出公诉。受害方可提供证据配合调查。法院审理时,被告享有辩护权,法院依据事实与法律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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