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治安处罚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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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我国,危险驾驶罪主要涵盖了诸如醉酒驾车以及追逐竞驶等违法犯罪行为,此类行为对社会公共安全产生极其严重的危害,因此,需要通过刑事制裁来进行严厉打击,而非仅仅依靠一般的治安管理措施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对于触犯该项罪名的被告人,将会面临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罚,同时还将被课以罚金。
危险驾驶罪治安处罚是怎样的

一、危险驾驶罪治安处罚是怎样的

危险驾驶罪常常牵涉到诸如醉酒驾车以及竞速赛车等行为,面临的并非仅仅是轻微的行政处罚,而是严厉的刑事制裁。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明文规定,对于触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分子将予以短期监禁,同时课以罚金刑罚。这一罪行主要针对那些对社会公众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行为,其惩戒力度相当大,目的在于通过严惩不贷来威慑和防范潜在的危险驾驶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可以要缓刑

若满足相关缓刑规定,即可进行尝试。

至于针对危险驾驶行为的缓刑,其适用条件主要如下:

当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要同时符合如下几个条件,便可以依法宣告缓刑。

对于其中不满十八周岁、处于孕期或者年龄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同样需要依法宣告缓刑。

具体而言: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存在明显的悔过自新的表现;

(三)未曾再次犯罪的可能;

(四)宣告缓刑不会对犯罪人员所居住的社区产生任何重大负面影响。

参照《刑法》第七十二条,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能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即可以宣告缓刑。

这其中包括:

(一)犯罪情节相对轻微;

(二)胸怀愧疚、积极悔罪;

(三)无再度犯罪的可能性;

(四)宣告缓刑不会给所处社区带来重大不利影响。

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同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类型的活动,进入特定范围的区域、场所,与特定的人员发生交往。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同时被判处了附加刑,那么附加刑仍然必须执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危险驾驶罪从重处罚是多久

危险驾驶罪的刑罚加重程度,需要结合具体犯罪行为的性质与情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明确的判断。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危险驾驶罪通常被判处为拘役,同时还须附带罚金的处罚。

如果存在加重处罚的情节,如导致严重交通事故并承担主要责任的行为,或是参与恶性追逐竞技等情形,则拘役期限将会在基础上得到一定程度的延长,然而其最高年限仍然不得超过六个月。

至于加重处罚的幅度,这是一项复杂的考量过程,需要全面考虑到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程度、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等多方面的因素。

举例来说,当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达到每百毫升200毫克以上时,通常会在法定刑罚范围内予以相应的加重处罚。

总而言之,具体的刑罚期限必须由司法机构依据事例的实际情况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决。

危险驾驶罪涉及醉酒驾车、竞速赛车等,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制裁,而非轻微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触犯者将受短期监禁和罚金。此罪行针对严重威胁公众安全的行为,惩戒力度大,旨在威慑和防范潜在危险驾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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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危险驾驶罪的区别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有必要阐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刑法第11
4、115条第一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性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严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无期或者死刑的。可见,其他危险方法是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的兜底条款,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要求该行为具有与这四种行为相当的危险性、破坏性,而不能泛指其他所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同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不仅要故意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如对醉酒驾车行为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就必须同时符合该罪的主客观要件,不能简单以危害后果判断醉酒驾车是否构成本罪。根据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醉驾可分为多种情形,不同的情形需要以与以为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清界限的程度不同。
1、醉酒驾车没有发生交通肇事就被查获的,这种行为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后,一般认定危险驾驶罪,不过在极少数的情况下,即使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如果醉酒驾车具有与放火、决水等四种行为具有相当的危险性、破坏性,也存在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余地。例如,在繁华路段醉酒机车,连续多次闯红灯或者高速逆行,导致多辆车紧急刹车,给其他驾驶员或者行人造成恐慌,后被交警截停而未造成事故。这种情形下,醉酒驾车对公共安全造成的是紧迫的高度危险性,可以考虑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后果的。对此,不少人认为,醉酒驾驶致人伤亡不同于普通的交通肇事,说明驾车人对机动车驾驶缺乏有效的控制力,对公共安全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和紧迫性,而醉驾者明知道这一点仍然驾车,说明对危害后果至少持放任心态,故为严厉打击这种犯罪,应当一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这种意见体现了对醉酒驾驶犯罪的从严处罚。在实践中醉酒驾驶的情形较为复杂,如果一律认定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也会造成打击面的不当扩大。醉酒驾车肇事,只发生一次冲撞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如果行为人肇事致人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较小,根据《驾驶》的规定尚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一般应认定为危险驾驶罪,而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理由是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醉驾者对驾车虽然出于故意,但是对肇事后果通常出于过失,如果尚未达到交通肇事罪这一过失犯罪的入罪标准,则不能反过来以危险犯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故意犯罪来追究其刑事责任。即使确有证据表明醉驾者对危害后果持故意心态,也要看当时的醉驾行为是否具有与放火、决水等四种行为相当的危险性、破坏性,不能一概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醉酒驾驶肇事属于一次撞击,所造成他人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后果达到了《解释》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标准,则一般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而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肇事后果加重,并不当然表明醉驾行为具有与放火。决水等四种行为具有同等的危险性、破坏性,也不等于醉驾者对肇事后果一定持故意心态。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的情形,2009年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提出: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确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在交通肇事后继续驾车连续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后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伤亡的,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一般《意见》的上述规定提出了认定醉酒驾车在何种情形下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标准。即醉酒驾车肇事,仅发生一次冲撞的,一般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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