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治安处罚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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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我国,危险驾驶罪主要涵盖了诸如醉酒驾车以及追逐竞驶等违法犯罪行为,此类行为对社会公共安全产生极其严重的危害,因此,需要通过刑事制裁来进行严厉打击,而非仅仅依靠一般的治安管理措施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对于触犯该项罪名的被告人,将会面临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罚,同时还将被课以罚金。
危险驾驶罪治安处罚是怎样的

一、危险驾驶罪治安处罚是怎样的

危险驾驶罪常常牵涉到诸如醉酒驾车以及竞速赛车等行为,面临的并非仅仅是轻微的行政处罚,而是严厉的刑事制裁。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明文规定,对于触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分子将予以短期监禁,同时课以罚金刑罚。这一罪行主要针对那些对社会公众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行为,其惩戒力度相当大,目的在于通过严惩不贷来威慑和防范潜在的危险驾驶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可以要缓刑

若满足相关缓刑规定,即可进行尝试。

至于针对危险驾驶行为的缓刑,其适用条件主要如下:

当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要同时符合如下几个条件,便可以依法宣告缓刑。

对于其中不满十八周岁、处于孕期或者年龄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同样需要依法宣告缓刑。

具体而言: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存在明显的悔过自新的表现;

(三)未曾再次犯罪的可能;

(四)宣告缓刑不会对犯罪人员所居住的社区产生任何重大负面影响。

参照《刑法》第七十二条,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能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即可以宣告缓刑。

这其中包括:

(一)犯罪情节相对轻微;

(二)胸怀愧疚、积极悔罪;

(三)无再度犯罪的可能性;

(四)宣告缓刑不会给所处社区带来重大不利影响。

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同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类型的活动,进入特定范围的区域、场所,与特定的人员发生交往。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同时被判处了附加刑,那么附加刑仍然必须执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危险驾驶罪从重处罚是多久

危险驾驶罪的刑罚加重程度,需要结合具体犯罪行为的性质与情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明确的判断。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危险驾驶罪通常被判处为拘役,同时还须附带罚金的处罚。

如果存在加重处罚的情节,如导致严重交通事故并承担主要责任的行为,或是参与恶性追逐竞技等情形,则拘役期限将会在基础上得到一定程度的延长,然而其最高年限仍然不得超过六个月。

至于加重处罚的幅度,这是一项复杂的考量过程,需要全面考虑到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程度、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等多方面的因素。

举例来说,当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达到每百毫升200毫克以上时,通常会在法定刑罚范围内予以相应的加重处罚。

总而言之,具体的刑罚期限必须由司法机构依据事例的实际情况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决。

危险驾驶罪涉及醉酒驾车、竞速赛车等,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制裁,而非轻微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触犯者将受短期监禁和罚金。此罪行针对严重威胁公众安全的行为,惩戒力度大,旨在威慑和防范潜在危险驾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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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醉酒驾车没有发生交通肇事就被查获的,这种行为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后,一般认定危险驾驶罪,不过在极少数的情况下,即使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如果醉酒驾车具有与放火、决水等四种行为具有相当的危险性、破坏性,也存在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余地。例如,在繁华路段醉酒机车,连续多次闯红灯或者高速逆行,导致多辆车紧急刹车,给其他驾驶员或者行人造成恐慌,后被交警截停而未造成事故。这种情形下,醉酒驾车对公共安全造成的是紧迫的高度危险性,可以考虑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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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5条第一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性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严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无期或者死刑的。可见,其他危险方法是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的兜底条款,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要求该行为具有与这四种行为相当的危险性、破坏性,而不能泛指其他所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同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不仅要故意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如对醉酒驾车行为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就必须同时符合该罪的主客观要件,不能简单以危害后果判断醉酒驾车是否构成本罪。根据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醉驾可分为多种情形,不同的情形需要以与以为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清界限的程度不同。
1、醉酒驾车没有发生交通肇事就被查获的,这种行为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后,一般认定危险驾驶罪,不过在极少数的情况下,即使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如果醉酒驾车具有与放火、决水等四种行为具有相当的危险性、破坏性,也存在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余地。例如,在繁华路段醉酒机车,连续多次闯红灯或者高速逆行,导致多辆车紧急刹车,给其他驾驶员或者行人造成恐慌,后被交警截停而未造成事故。这种情形下,醉酒驾车对公共安全造成的是紧迫的高度危险性,可以考虑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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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无证驾驶罪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两者概念不同 1、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两者犯罪构成不同1、客体不同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要求不同交通肇事罪要求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且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大损失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主观故意不同  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   4、犯罪后果要求不同  交通肇事要求有严重后果,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危险犯罪,只要是行为人所使用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及到公共安全,即使没有发生严重够过,也可构成本罪。  交通肇事罪要求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但是有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均构成交通肇事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并不要求以发生严重危害后果作为犯罪成立的要件,只要是行为人所使用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及到公共安全即可构成本罪。   5、处罚不同。交通肇事罪最高为有期徒刑,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最高位死刑。  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羊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什么是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如何量刑?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危险驾驶罪的定罪:
1、根据《刑法修正案八》
第二十二条、《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八、将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
第三项、
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危险驾驶罪的量刑: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五、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六、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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