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对于犯有非法拘禁罪的罪犯所处的刑罚期限,通常触犯这个罪行的人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拘役或管制的严厉惩罚。然而,若在此基础上伴随实施有殴打、侮辱等情节恶劣之行为,甚至导致被押禁者遭受重伤乃至死亡的话,其刑期将会显著加重。然而,在进行
最后的定罪和决定相应量刑依据之时,不可避免地需要全面考量相关犯罪的事实情况以及其情节及其对社会所造成的破坏程度这些方面的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非法拘禁罪四要件
关于犯罪之对象:
犯罪所针对者,乃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益。
这种权利,在于让个体得以依据自我意愿来掌控自身身体的活动状态。
而对非法拘禁罪的界定中,犯罪对象必须是在合法范畴内享有人身权利的自然人为条件。
人身自由权,作为公民的基础权利之一,使每位公民都能够按照自身愿望自由地支配身体上的行动。
然而,这并非意味着任何组织或个人都可以随意剥夺国民的人身自由,依据法律规定,唯有获得法律授权的机构才可依法撤销公民的自由权。
在客观方面的要求方面,本罪的实质就是行为人涉及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当行为人开展了非法拘禁的行为时,他们刻意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
而且,行为人在行为过程中所采取的手法往往包括捆绑、关押、禁闭等人身限制措施。
需要强调的是,本罪的核心要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要点:
第一,无论是国家公职人员,还是普通民众,只要满足了犯罪的条件即可成为此罪的作案主体;
第二,从主观层面而言,本罪的设立初衷是明确的,那便是犯罪主体故意剥夺他人的自由。
此外,过失并不构成非法拘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非法拘禁罪外教怎么判的
关于非法拘禁罪的量刑标准,主要是依据其所涉及犯罪之情节严重程度而定。当涉及到外国教职人员触犯此罪行时,同样需要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惩治。通常情况下,对于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的行为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是剥夺政治权利的严厉惩罚。当罪犯在行为中涉及有暴力殴打以及侮辱他人的情节时,将会受到更为严格的处罚。若导致受害人重伤的,则需承担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责任;若致人死亡的,则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厉制裁。在实际量刑过程中,还会充分考虑拘禁时间的长短、行为手段的残忍程度、是否对受害人身体或精神健康造成了实质性损害等诸多因素。倘若外国教职人员在犯罪过程中能够主动投案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等良好情节,那么他们可能会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然而,最终的判决结果仍需结合全案的事实与证据,由法院依法做出公正裁决。
在我国,非法拘禁罪犯通常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若伴随殴打、侮辱等恶劣行为,导致重伤或死亡,刑期将加重。定罪量刑时需全面考虑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破坏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