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间怎么翻供

最新修订 | 2024-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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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取保候审期间,翻案需要谨慎,因为这涉及到法律的严格性和严谨性。一般来说,不建议轻易翻案,除非有充分、有说服力的理由和证据,否则可能会被视为不诚信,影响案件的审理和个人的权益。如果发现之前的陈述有误或不足,应该立即联系法律代表,依法依规寻求更正。
取保候审期间怎么翻供

一、取保候审期间怎么翻供

在取保候审期间,对审判结果进行翻案否定原先所做陈述的做法,其严格性及其所涉及到的严谨态度是不可忽视的。

一般而言,我们都不主张无关紧要地进行这一行为。

若想实施翻案,必须具备充足的、有说服力的合理性依据以及证据作为支撑,否则,可能会使得这一举动被认为是缺乏诚实守信的表现,进而影响整个案件的审理进程以及个人权益的维护。

当您察觉到自己之前所做出的陈述存在误区或者不够全面时,请务必尽快与您的法律代表取得联系,并在遵守法律法规、遵循正当程序的前提下,通过合理的手段寻求更正解决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在取保候审期间,对审判结果进行翻案需慎重,因为这涉及严格性和严谨态度。通常不建议轻易翻案,除非有充分、有说服力的理由和证据,否则可能被视为不诚信,影响案件审理和个人权益。若发现之前陈述有误或不足,应立即联系法律代表,依法依规寻求更正。

二、取保候审期间可以回家吗

在公安机关决定实施取保候审这一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种非拘禁性强制措施之际,当事人被允许自由外出,但若跨地区出行,则首先须征得该机构的明确准许授权。

在正式启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等,针对那些未经逮捕或在逮捕之后,需进行变更强制措施处理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人,为了防范他们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行为,会依法勒令他们提供相应的保证人或者是缴纳相当数额的保证金、开具具有担保性质的保证书等条件,同时还需要承诺随时接受召唤且必定准时到达,然后才会实行不对其实施羁押或者是暂时性解除对其羁押的这一处置方式。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取保候审期间翻供会收监吗

在取保候审阶段,陈述内容发生变化(即“翻供”)是否会导致再度入狱?这取决于多个因素。单纯的说,翻供行为本身并不等同于必然将罪犯重新逮捕并交付审判监狱。然而,倘若翻供被判定为故意制造虚假证词,或阻碍了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展,或是经过全面审查,司法机构发现原有的取保候审决策存在不当之处,那么这些情况都可能促使司法部门修改强制措施,进而采取相应行动,将被告人重新送回看守所。所以,决定性的因素在于翻供的理由以及所提供的证据。若翻供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新颖的证据支撑,并且不会干扰到事件的公正审理,那么再次被捕的风险便相对较小。然而,如果翻供被视为无理取闹、刻意逃避法律责任,那么司法机构可能会重新评估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对事件的潜在影响,进而做出是否将其重新收押的决定。总而言之,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应当诚实地交代案情,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在取保候审期间,对审判结果进行翻案需慎重,因为这涉及严格性和严谨态度。通常不建议轻易翻案,除非有充分、有说服力的理由和证据,否则可能被视为不诚信,影响案件审理和个人权益。若发现之前陈述有误或不足,应立即联系法律代表,依法依规寻求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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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清楚地了解翻供的概念,就应该先明白口供的概念,因为翻供是以有口供为基础的,如果没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那么翻供也就无从谈起了。口供是指犯罪嫌疑人所作出的有罪或者罪重的供述或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供述和辩解同为口供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种证据之一的言词证据,对于发现、收集、核实其他证据以及定罪量刑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一种观点认为翻供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就自己的犯罪事实作了供述以后,又部分或者全部推翻原来的供述的一种现象。本文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全面的,既然口供包括供述和辩解两部分,那么翻供就不仅仅是对供述的推翻,而应该既包括对供述的推翻,也包括对辩解的推翻。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推翻之前的部分或者全部有罪的供述叫做翻供,推翻之前部分或者全部的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也叫翻供。下面就对翻供的几个特征作出详细的分析说明,以使翻供的概念更加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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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取保候审期间能不能翻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取保候审期间可以翻供吗 取保候审期间可以翻供。 翻供的概念及其特征 要清楚地了解翻供的概念,就应该先明白口供的概念,因为翻供是以有口供为基础的,如果没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那么翻供也就无从谈起了。口供是指犯罪嫌疑人所作出的有罪或者罪重的供述或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供述和辩解同为口供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种证据之一的言词证据,对于发现、收集、核实其他证据以及定罪量刑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一种观点认为翻供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就自己的犯罪事实作了供述以后,又部分或者全部推翻原来的供述的一种现象。本文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全面的,既然口供包括供述和辩解两部分,那么翻供就不仅仅是对供述的推翻,而应该既包括对供述的推翻,也包括对辩解的推翻。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推翻之前的部分或者全部有罪的供述叫做翻供,推翻之前部分或者全部的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也叫翻供。下面就对翻供的几个特征作出详细的分析说明,以使翻供的概念更加明确。 (一)翻供的主体 翻供的主体不仅包括在侦查和采取强制措施以及审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还包括在审判阶段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是对在正式向提起公诉前因涉嫌犯罪而被刑事追究的人的称谓。被告人是刑事案件中在审判阶段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的法律上的称谓。他们都是因涉嫌犯罪被刑事追究的人,因此都可以是翻供的主体。翻供的主体不包括没有被立案和刑事追究的人,例如在所属单位审查时如实陈述了自己所犯罪行的经过,而后被立案侦查时又不承认犯罪的,不能被认定为翻供。已经被判决有罪的罪犯也不能成为翻供的主体,例如一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已被判决有罪,庭审已经结束,而后又声称自己无罪,拒不承认自己所犯的罪行,要求上诉的,那不是翻供,而是翻案。 (二)翻供的基础 翻供的基础是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已经做了供述或者辩解,并且其供述或者辩解已被侦查人员以询问笔录或者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的形式固定下来。因此,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立案前的初查中承认了自己的罪行,而在立案后又否认自己原先所说的一切,那么也同样的不能视为翻供;作为证人时在别的案件中承认罪行,在案件被立案侦查后又否认的也不能视为翻供。 (三)翻供的阶段 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各个阶段都可以翻供。 1.在侦查讯问阶段翻供:在侦查的一开始,犯罪嫌疑人在陌生的环境里接受侦查人员的讯问时,可能会因抵抗不住侦查人员的缜密的讯问和心理攻势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侦查是一个长时间的过程,在犯罪嫌疑人渐渐熟悉环境,并摸透侦查人员的讯问套路后,往往会推翻之前的供述,代之以对自己有利的供述。 2.在审查阶段翻供。 3.在审判阶段当庭翻供:在庭审中,犯罪嫌疑人往往会抓住这一救命稻草,诬陷办案人员通过等非法手段获得口供,从而否定原口供的真实性。 (四)翻供的形式 翻供的形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1.推翻原来真实的有罪或者罪重的供述,代之以虚假的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一个案件中口供对定罪量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犯罪嫌疑人深知口供的重要性,因此常常将口供作为他们减轻刑罚甚至逃避法律制裁的工具,巧妙的利用翻供达到自己想要的目的。 2.推翻之前虚假的有罪或者罪重的供述,代之以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在侦查过程中,可能出现侦查人员获得口供的现象,犯罪嫌疑人可能会因为受不了侦查人员施加的身体和心里上的压力而被迫做出虚假的有罪的供述,而在审判时因不忍白受冤屈而翻供,做出真实的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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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期间可以翻供吗
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翻供需要谨慎。被告人需要有充分的理由和可信的证据来支持新的陈述,否则可能会被视为干扰司法程序,对自己不利。如果新的证言属实并且有充足的佐证,可能会改变案情的走势。但是,如果是没有根据的推卸罪责的翻供,不仅不会被法庭采信,还可能会让被告人受到更严厉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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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期间可以翻供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取保候审期间可以翻供吗 取保候审期间可以翻供。 翻供的概念及其特征 要清楚地了解翻供的概念,就应该先明白口供的概念,因为翻供是以有口供为基础的,如果没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那么翻供也就无从谈起了。口供是指犯罪嫌疑人所作出的有罪或者罪重的供述或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供述和辩解同为口供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种证据之一的言词证据,对于发现、收集、核实其他证据以及定罪量刑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一种观点认为翻供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就自己的犯罪事实作了供述以后,又部分或者全部推翻原来的供述的一种现象。本文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全面的,既然口供包括供述和辩解两部分,那么翻供就不仅仅是对供述的推翻,而应该既包括对供述的推翻,也包括对辩解的推翻。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推翻之前的部分或者全部有罪的供述叫做翻供,推翻之前部分或者全部的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也叫翻供。下面就对翻供的几个特征作出详细的分析说明,以使翻供的概念更加明确。 (一)翻供的主体 翻供的主体不仅包括在侦查和采取强制措施以及审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还包括在审判阶段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是对在正式向提起公诉前因涉嫌犯罪而被刑事追究的人的称谓。被告人是刑事案件中在审判阶段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的法律上的称谓。他们都是因涉嫌犯罪被刑事追究的人,因此都可以是翻供的主体。翻供的主体不包括没有被立案和刑事追究的人,例如在所属单位审查时如实陈述了自己所犯罪行的经过,而后被立案侦查时又不承认犯罪的,不能被认定为翻供。已经被判决有罪的罪犯也不能成为翻供的主体,例如一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已被判决有罪,庭审已经结束,而后又声称自己无罪,拒不承认自己所犯的罪行,要求上诉的,那不是翻供,而是翻案。 (二)翻供的基础 翻供的基础是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已经做了供述或者辩解,并且其供述或者辩解已被侦查人员以询问笔录或者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的形式固定下来。因此,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立案前的初查中承认了自己的罪行,而在立案后又否认自己原先所说的一切,那么也同样的不能视为翻供;作为证人时在别的案件中承认罪行,在案件被立案侦查后又否认的也不能视为翻供。 (三)翻供的阶段 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各个阶段都可以翻供。 1.在侦查讯问阶段翻供:在侦查的一开始,犯罪嫌疑人在陌生的环境里接受侦查人员的讯问时,可能会因抵抗不住侦查人员的缜密的讯问和心理攻势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侦查是一个长时间的过程,在犯罪嫌疑人渐渐熟悉环境,并摸透侦查人员的讯问套路后,往往会推翻之前的供述,代之以对自己有利的供述。 2.在审查阶段翻供。 3.在审判阶段当庭翻供:在庭审中,犯罪嫌疑人往往会抓住这一救命稻草,诬陷办案人员通过等非法手段获得口供,从而否定原口供的真实性。 (四)翻供的形式 翻供的形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1.推翻原来真实的有罪或者罪重的供述,代之以虚假的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一个案件中口供对定罪量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犯罪嫌疑人深知口供的重要性,因此常常将口供作为他们减轻刑罚甚至逃避法律制裁的工具,巧妙的利用翻供达到自己想要的目的。 2.推翻之前虚假的有罪或者罪重的供述,代之以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在侦查过程中,可能出现侦查人员获得口供的现象,犯罪嫌疑人可能会因为受不了侦查人员施加的身体和心里上的压力而被迫做出虚假的有罪的供述,而在审判时因不忍白受冤屈而翻供,做出真实的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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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供后还能做取保候审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判决后不适用取保候审(保释)了,如果有病能够申请保外就医,如果你服刑过半了且表现良好能够假释。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制度。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假释在我国《刑法》中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正确地使用假释,把那些经过一定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必要继续关押改造的罪犯放到社会上进行改造,可以有效地鼓励犯罪分子服从教育和改造,使之早日复归社会、有利于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刑法》
第八十一条假释的适用条件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在取保候审期间还能翻供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取保候审期间可以翻供吗 取保候审期间可以翻供。 翻供的概念及其特征 要清楚地了解翻供的概念,就应该先明白口供的概念,因为翻供是以有口供为基础的,如果没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那么翻供也就无从谈起了。口供是指犯罪嫌疑人所作出的有罪或者罪重的供述或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供述和辩解同为口供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种证据之一的言词证据,对于发现、收集、核实其他证据以及定罪量刑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一种观点认为翻供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就自己的犯罪事实作了供述以后,又部分或者全部推翻原来的供述的一种现象。本文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全面的,既然口供包括供述和辩解两部分,那么翻供就不仅仅是对供述的推翻,而应该既包括对供述的推翻,也包括对辩解的推翻。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推翻之前的部分或者全部有罪的供述叫做翻供,推翻之前部分或者全部的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也叫翻供。下面就对翻供的几个特征作出详细的分析说明,以使翻供的概念更加明确。 (一)翻供的主体 翻供的主体不仅包括在侦查和采取强制措施以及审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还包括在审判阶段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是对在正式向提起公诉前因涉嫌犯罪而被刑事追究的人的称谓。被告人是刑事案件中在审判阶段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的法律上的称谓。他们都是因涉嫌犯罪被刑事追究的人,因此都可以是翻供的主体。翻供的主体不包括没有被立案和刑事追究的人,例如在所属单位审查时如实陈述了自己所犯罪行的经过,而后被立案侦查时又不承认犯罪的,不能被认定为翻供。已经被判决有罪的罪犯也不能成为翻供的主体,例如一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已被判决有罪,庭审已经结束,而后又声称自己无罪,拒不承认自己所犯的罪行,要求上诉的,那不是翻供,而是翻案。 (二)翻供的基础 翻供的基础是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已经做了供述或者辩解,并且其供述或者辩解已被侦查人员以询问笔录或者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的形式固定下来。因此,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立案前的初查中承认了自己的罪行,而在立案后又否认自己原先所说的一切,那么也同样的不能视为翻供;作为证人时在别的案件中承认罪行,在案件被立案侦查后又否认的也不能视为翻供。 (三)翻供的阶段 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各个阶段都可以翻供。 1.在侦查讯问阶段翻供:在侦查的一开始,犯罪嫌疑人在陌生的环境里接受侦查人员的讯问时,可能会因抵抗不住侦查人员的缜密的讯问和心理攻势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侦查是一个长时间的过程,在犯罪嫌疑人渐渐熟悉环境,并摸透侦查人员的讯问套路后,往往会推翻之前的供述,代之以对自己有利的供述。 2.在审查阶段翻供。 3.在审判阶段当庭翻供:在庭审中,犯罪嫌疑人往往会抓住这一救命稻草,诬陷办案人员通过等非法手段获得口供,从而否定原口供的真实性。 (四)翻供的形式 翻供的形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1.推翻原来真实的有罪或者罪重的供述,代之以虚假的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一个案件中口供对定罪量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犯罪嫌疑人深知口供的重要性,因此常常将口供作为他们减轻刑罚甚至逃避法律制裁的工具,巧妙的利用翻供达到自己想要的目的。 2.推翻之前虚假的有罪或者罪重的供述,代之以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在侦查过程中,可能出现侦查人员获得口供的现象,犯罪嫌疑人可能会因为受不了侦查人员施加的身体和心里上的压力而被迫做出虚假的有罪的供述,而在审判时因不忍白受冤屈而翻供,做出真实的供述。
如果取保候审后还能翻供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取保候审期间可以翻供吗 取保候审期间可以翻供。 翻供的概念及其特征 要清楚地了解翻供的概念,就应该先明白口供的概念,因为翻供是以有口供为基础的,如果没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那么翻供也就无从谈起了。口供是指犯罪嫌疑人所作出的有罪或者罪重的供述或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供述和辩解同为口供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种证据之一的言词证据,对于发现、收集、核实其他证据以及定罪量刑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一种观点认为翻供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就自己的犯罪事实作了供述以后,又部分或者全部推翻原来的供述的一种现象。本文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全面的,既然口供包括供述和辩解两部分,那么翻供就不仅仅是对供述的推翻,而应该既包括对供述的推翻,也包括对辩解的推翻。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推翻之前的部分或者全部有罪的供述叫做翻供,推翻之前部分或者全部的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也叫翻供。下面就对翻供的几个特征作出详细的分析说明,以使翻供的概念更加明确。 (一)翻供的主体 翻供的主体不仅包括在侦查和采取强制措施以及审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还包括在审判阶段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是对在正式向提起公诉前因涉嫌犯罪而被刑事追究的人的称谓。被告人是刑事案件中在审判阶段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的法律上的称谓。他们都是因涉嫌犯罪被刑事追究的人,因此都可以是翻供的主体。翻供的主体不包括没有被立案和刑事追究的人,例如在所属单位审查时如实陈述了自己所犯罪行的经过,而后被立案侦查时又不承认犯罪的,不能被认定为翻供。已经被判决有罪的罪犯也不能成为翻供的主体,例如一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已被判决有罪,庭审已经结束,而后又声称自己无罪,拒不承认自己所犯的罪行,要求上诉的,那不是翻供,而是翻案。 (二)翻供的基础 翻供的基础是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已经做了供述或者辩解,并且其供述或者辩解已被侦查人员以询问笔录或者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的形式固定下来。因此,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立案前的初查中承认了自己的罪行,而在立案后又否认自己原先所说的一切,那么也同样的不能视为翻供;作为证人时在别的案件中承认罪行,在案件被立案侦查后又否认的也不能视为翻供。 (三)翻供的阶段 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各个阶段都可以翻供。 1.在侦查讯问阶段翻供:在侦查的一开始,犯罪嫌疑人在陌生的环境里接受侦查人员的讯问时,可能会因抵抗不住侦查人员的缜密的讯问和心理攻势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侦查是一个长时间的过程,在犯罪嫌疑人渐渐熟悉环境,并摸透侦查人员的讯问套路后,往往会推翻之前的供述,代之以对自己有利的供述。 2.在审查阶段翻供。 3.在审判阶段当庭翻供:在庭审中,犯罪嫌疑人往往会抓住这一救命稻草,诬陷办案人员通过等非法手段获得口供,从而否定原口供的真实性。 (四)翻供的形式 翻供的形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1.推翻原来真实的有罪或者罪重的供述,代之以虚假的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一个案件中口供对定罪量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犯罪嫌疑人深知口供的重要性,因此常常将口供作为他们减轻刑罚甚至逃避法律制裁的工具,巧妙的利用翻供达到自己想要的目的。 2.推翻之前虚假的有罪或者罪重的供述,代之以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在侦查过程中,可能出现侦查人员获得口供的现象,犯罪嫌疑人可能会因为受不了侦查人员施加的身体和心里上的压力而被迫做出虚假的有罪的供述,而在审判时因不忍白受冤屈而翻供,做出真实的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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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期间能不能翻供
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可以进行辩护,但需要谨慎处理。控辩是否能被法庭采信,关键在于新供词是否有足够且合理的事实依据和相关证据支持。如果被告人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擅自更改之前的证言,可能会被视为缺乏诚信,对案件处理结果产生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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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翻供后还可以再次取保候审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判决后不适用取保候审(保释)了,如果有病能够申请保外就医,如果你服刑过半了且表现良好能够假释。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制度。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假释在我国《刑法》中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正确地使用假释,把那些经过一定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必要继续关押改造的罪犯放到社会上进行改造,可以有效地鼓励犯罪分子服从教育和改造,使之早日复归社会、有利于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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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条假释的适用条件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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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会翻供吗
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权调整或更改先前陈述,即翻供。这是基于个人对原陈述的误解或外力干扰的判断。但翻供需基于确凿事实和有力证据,不可因对取保候审不满或其他原因随意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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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你好,我一个亲戚被车给撞了,对方不赔偿,已经起诉至法院。我想咨询下,翻供应该延期审理吗?谢谢!
[律师回复] 可以根据案情申请,但应经法院同意。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当事人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找到了新的重要证人,发现了新的证据线索时,可以申请延期审理,以收集、调查新的证据,并通知新的证人到庭作证。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需要重新予以鉴定、勘验,或者已有证据材料不清、不足,需要补充调查的,可以申请延期审理。
(四)其他应当延期审理的情形。
这是一项概括性规定,由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认为需要延期审理,以便准备充分的资料参加诉讼,而向人民法院提出。如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另一方当事人认为需针对变更或增加的诉讼请求,收集证据,作应诉准备的,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因妨害民事诉讼而被拘留,不能按时或者继续开庭审理等,可以提出延期审理申请。
司法实践中,发现是否存在需要延期审理的情况是开庭前准备的重要内容。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没有到庭的,应将情况及时报告审判长,并由合议庭确定是否需要延期开庭审理或中止诉讼。决定延期审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决定中止诉讼的,应当制作裁定书发给当事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申请延期审理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通过提交延期审理申请书,使法院推延开庭审理日期,可以有充足的时间收集证据,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对抗对方当事人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平衡当事人间的诉讼权利,平等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为本案提供更多、更详细的证据,有利于人民法院分清是非,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并作出公正的裁判。
希望对您能有帮助,祝您的问题早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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