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毒品罪有无未遂

最新修订 | 2024-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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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运输毒品罪存在未遂形态,关键在于是否着手运输行为。如因不可抗因素如警方阻截而未完成运输,视为未遂。犯罪者虽未达成原意,但已产生负面影响,需承担法律责任,其量刑可能轻于既遂者。
运输毒品罪有无未遂

一、运输毒品罪有无未遂

在涉嫌构成运输毒品罪的案件中,确实存在着未遂的可能性。

对于此类情况的判定标准,主要是看其是否实际开始进行毒品运输活动。

犯罪者已经着手推行其运输行为,然而由于不可抗因素而最终未能顺利完成整个过程的运送,可以将此理解为运输毒品罪的未遂形态。

比如,在实际运输过程中遭到了警方的阻截并被捕,此时毒品尚未真正运抵预定的抵达地点。

在此类情境下,尽管犯罪分子原定的犯罪意图并未达成,但是他们已然开展了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的行动,因此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就能够免于刑事责任,只不过其量刑程度将可能相较于那些已成功完成全部运送过程的罪犯而言有所减轻或从轻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运输毒品罪存在未遂形态,关键在于是否着手运输行为。如因不可抗因素如警方阻截而未完成运输,视为未遂。犯罪者虽未达成原意,但已产生负面影响,需承担法律责任,其量刑可能轻于既遂者。

二、运输毒品罪有哪些构成要件

凡涉及危险药物运输之活动者,皆将被视为犯下危害公共安全的运输毒品罪,不论其所涉毒品数量之多寡,均需接受刑事惩罚加以制裁。

此罪行的实施者可以是任何个体或团体,然而,其侵害的对象却是广大民众的生命和健康以及国家对有害药物管控的政策法规

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上来看,他们都明确知道自己正在从事违法犯罪的勾当。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三、运输毒品罪应该怎么样判

在对运输毒品罪进行量刑时,我们要依据大量因素作出全面分析,特别是那些与运输物品的品类、数量、犯罪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相关的重要环节。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任何涉及走私、贩卖、运输或制造毒品的行为,哪怕只是数量微小的,都必须被追责并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对于运输鸦片超过一千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超过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巨大的罪犯,将面临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严厉惩罚,同时还会被没收全部财产。而对于运输鸦片在二百克至一千克之间、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在十克至五十克之间,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罪犯,则将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至于运输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罪犯,他们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以罚金;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也需要承担罚金。然而,具体的量刑标准仍需结合整个事例的实际情况来进行综合判断和评估。

运输毒品罪存在未遂形态,关键在于是否着手运输行为。如因不可抗因素如警方阻截而未完成运输,视为未遂。犯罪者虽未达成原意,但已产生负面影响,需承担法律责任,其量刑可能轻于既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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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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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种观点认为,对于运输毒品,即行为人以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为目的,行为人开始运输毒品,是运输毒品的着手,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达到目的地时,属于犯罪未遂,毒品到达犯罪目的地时是犯罪既遂,到达目的地后,即使由于某种原因而将毒品运回原地或其他地方的,也是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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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观点。犯罪的既未遂是以行为是否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为标准的,如果符合,就是既遂;否则,就可能是其他犯罪形态。运输毒品罪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是,明知运输的是毒品,而希望或放任该运输毒品行为的发生;其客观要件是行为人实施运输毒品的行为。该罪作为行为犯,其犯罪构成的完成,在客观上不要求发生具体的危害结果,只要行为人实施一定程度的运输行为即可。所以,只要毒品已经起运,进入运输途中,就是既遂。
第二种观点将毒品是否运到目的地作为运输毒品罪既未遂标准,与运输毒品罪是行为犯的特征不符,与运输毒品罪的犯罪构成也不吻合,因为运输毒品罪的犯罪构成中只要求行为人实施运输行为,并未要求毒品运输到目的地。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以毒品运到目的地作为既遂的标准,将对大量的在中途查获的运输毒品案件只能作为未遂犯处理,不利于打击毒品犯罪。
那么,什么情况下,行为人运输毒品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的未遂形态呢?我们认为,运输毒品罪的未遂,主要包括以下两种:一是毒品已在起运点,但尚未进入运输途中。如通过邮寄方式运输毒品的,行为人已经办理邮寄手续,向邮局交付了含有毒品的邮寄物,但邮寄物尚未邮寄出时是未遂;如通过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运输毒品,行为人在交通工具上等候时,也是未遂。二是不能犯的情形。如行为人误将购买的假毒品进行运输,是对象不能犯,构成了运输毒品罪的未遂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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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毒品罪的既未遂形态和未遂形态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运输毒品罪的既未遂形态 一种观点认为,凡是毒品已经起运,进入运输途中的,就是既遂;由于行为人意志意外的原因尚未起运的,则是未遂或预备。另一种观点认为,对于运输毒品,即行为人以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为目的,行为人开始运输毒品,是运输毒品的着手,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达到目的地时,属于犯罪未遂,毒品到达犯罪目的地时是犯罪既遂,到达目的地后,即使由于某种原因而将毒品运回原地或其他地方的,也是犯罪既遂。 我们同意 第一种观点。犯罪的既未遂是以行为是否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为标准的,如果符合,就是既遂;否则,就可能是其他犯罪形态。运输毒品罪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是,明知运输的是毒品,而希望或放任该运输毒品行为的发生;其客观要件是行为人实施运输毒品的行为。该罪作为行为犯,其犯罪构成的完成,在客观上不要求发生具体的危害结果,只要行为人实施一定程度的运输行为即可。所以,只要毒品已经起运,进入运输途中,就是既遂。 第二种观点将毒品是否运到目的地作为运输毒品罪既未遂标准,与运输毒品罪是行为犯的特征不符,与运输毒品罪的犯罪构成也不吻合,因为运输毒品罪的犯罪构成中只要求行为人实施运输行为,并未要求毒品运输到目的地。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以毒品运到目的地作为既遂的标准,将对大量的在中途查获的运输毒品案件只能作为未遂犯处理,不利于打击毒品犯罪。 那么,什么情况下,行为人运输毒品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的未遂形态呢?我们认为,运输毒品罪的未遂,主要包括以下两种:一是毒品已在起运点,但尚未进入运输途中。如通过邮寄方式运输毒品的,行为人已经办理邮寄手续,向邮局交付了含有毒品的邮寄物,但邮寄物尚未邮寄出时是未遂;如通过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运输毒品,行为人在交通工具上等候时,也是未遂。二是不能犯的情形。如行为人误将购买的假毒品进行运输,是对象不能犯,构成了运输毒品罪的未遂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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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运输毒品罪的既未遂形态
[律师回复] 对于如何理解运输毒品罪的既未遂形态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运输毒品罪的既未遂形态
一种观点认为,凡是毒品已经起运,进入运输途中的,就是既遂;由于行为人意志意外的原因尚未起运的,则是未遂或预备。另一种观点认为,对于运输毒品,即行为人以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为目的,行为人开始运输毒品,是运输毒品的着手,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达到目的地时,属于犯罪未遂,毒品到达犯罪目的地时是犯罪既遂,到达目的地后,即使由于某种原因而将毒品运回原地或其他地方的,也是犯罪既遂。
我们同意
第一种观点。犯罪的既未遂是以行为是否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为标准的,如果符合,就是既遂;否则,就可能是其他犯罪形态。运输毒品罪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是,明知运输的是毒品,而希望或放任该运输毒品行为的发生;其客观要件是行为人实施运输毒品的行为。该罪作为行为犯,其犯罪构成的完成,在客观上不要求发生具体的危害结果,只要行为人实施一定程度的运输行为即可。所以,只要毒品已经起运,进入运输途中,就是既遂。
第二种观点将毒品是否运到目的地作为运输毒品罪既未遂标准,与运输毒品罪是行为犯的特征不符,与运输毒品罪的犯罪构成也不吻合,因为运输毒品罪的犯罪构成中只要求行为人实施运输行为,并未要求毒品运输到目的地。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以毒品运到目的地作为既遂的标准,将对大量的在中途查获的运输毒品案件只能作为未遂犯处理,不利于打击毒品犯罪。
那么,什么情况下,行为人运输毒品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的未遂形态呢?我们认为,运输毒品罪的未遂,主要包括以下两种:一是毒品已在起运点,但尚未进入运输途中。如通过邮寄方式运输毒品的,行为人已经办理邮寄手续,向邮局交付了含有毒品的邮寄物,但邮寄物尚未邮寄出时是未遂;如通过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运输毒品,行为人在交通工具上等候时,也是未遂。二是不能犯的情形。如行为人误将购买的假毒品进行运输,是对象不能犯,构成了运输毒品罪的未遂形态。
如何解释运输毒品罪的既未遂形态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解释运输毒品罪的既未遂形态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运输毒品罪的既未遂形态
一种观点认为,凡是毒品已经起运,进入运输途中的,就是既遂;由于行为人意志意外的原因尚未起运的,则是未遂或预备。另一种观点认为,对于运输毒品,即行为人以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为目的,行为人开始运输毒品,是运输毒品的着手,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达到目的地时,属于犯罪未遂,毒品到达犯罪目的地时是犯罪既遂,到达目的地后,即使由于某种原因而将毒品运回原地或其他地方的,也是犯罪既遂。
我们同意
第一种观点。犯罪的既未遂是以行为是否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为标准的,如果符合,就是既遂;否则,就可能是其他犯罪形态。运输毒品罪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是,明知运输的是毒品,而希望或放任该运输毒品行为的发生;其客观要件是行为人实施运输毒品的行为。该罪作为行为犯,其犯罪构成的完成,在客观上不要求发生具体的危害结果,只要行为人实施一定程度的运输行为即可。所以,只要毒品已经起运,进入运输途中,就是既遂。
第二种观点将毒品是否运到目的地作为运输毒品罪既未遂标准,与运输毒品罪是行为犯的特征不符,与运输毒品罪的犯罪构成也不吻合,因为运输毒品罪的犯罪构成中只要求行为人实施运输行为,并未要求毒品运输到目的地。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以毒品运到目的地作为既遂的标准,将对大量的在中途查获的运输毒品案件只能作为未遂犯处理,不利于打击毒品犯罪。
那么,什么情况下,行为人运输毒品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的未遂形态呢?我们认为,运输毒品罪的未遂,主要包括以下两种:一是毒品已在起运点,但尚未进入运输途中。如通过邮寄方式运输毒品的,行为人已经办理邮寄手续,向邮局交付了含有毒品的邮寄物,但邮寄物尚未邮寄出时是未遂;如通过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运输毒品,行为人在交通工具上等候时,也是未遂。二是不能犯的情形。如行为人误将购买的假毒品进行运输,是对象不能犯,构成了运输毒品罪的未遂形态。
怎样解释运输毒品罪的既未遂形态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运输毒品罪的既未遂形态
一种观点认为,凡是毒品已经起运,进入运输途中的,就是既遂;由于行为人意志意外的原因尚未起运的,则是未遂或预备。另一种观点认为,对于运输毒品,即行为人以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为目的,行为人开始运输毒品,是运输毒品的着手,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达到目的地时,属于犯罪未遂,毒品到达犯罪目的地时是犯罪既遂,到达目的地后,即使由于某种原因而将毒品运回原地或其他地方的,也是犯罪既遂。
我们同意
第一种观点。犯罪的既未遂是以行为是否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为标准的,如果符合,就是既遂;否则,就可能是其他犯罪形态。运输毒品罪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是,明知运输的是毒品,而希望或放任该运输毒品行为的发生;其客观要件是行为人实施运输毒品的行为。该罪作为行为犯,其犯罪构成的完成,在客观上不要求发生具体的危害结果,只要行为人实施一定程度的运输行为即可。所以,只要毒品已经起运,进入运输途中,就是既遂。
第二种观点将毒品是否运到目的地作为运输毒品罪既未遂标准,与运输毒品罪是行为犯的特征不符,与运输毒品罪的犯罪构成也不吻合,因为运输毒品罪的犯罪构成中只要求行为人实施运输行为,并未要求毒品运输到目的地。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以毒品运到目的地作为既遂的标准,将对大量的在中途查获的运输毒品案件只能作为未遂犯处理,不利于打击毒品犯罪。
那么,什么情况下,行为人运输毒品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的未遂形态呢?我们认为,运输毒品罪的未遂,主要包括以下两种:一是毒品已在起运点,但尚未进入运输途中。如通过邮寄方式运输毒品的,行为人已经办理邮寄手续,向邮局交付了含有毒品的邮寄物,但邮寄物尚未邮寄出时是未遂;如通过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运输毒品,行为人在交通工具上等候时,也是未遂。二是不能犯的情形。如行为人误将购买的假毒品进行运输,是对象不能犯,构成了运输毒品罪的未遂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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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毒品未遂如何定罪
要看具体情况。一般构成犯罪。对犯罪形态未遂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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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该怎么解释运输毒品罪的既未遂形态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该怎么解释运输毒品罪的既未遂形态问题解答如下, 运输毒品罪的既未遂形态
一种观点认为,凡是毒品已经起运,进入运输途中的,就是既遂;由于行为人意志意外的原因尚未起运的,则是未遂或预备。另一种观点认为,对于运输毒品,即行为人以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为目的,行为人开始运输毒品,是运输毒品的着手,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达到目的地时,属于犯罪未遂,毒品到达犯罪目的地时是犯罪既遂,到达目的地后,即使由于某种原因而将毒品运回原地或其他地方的,也是犯罪既遂。
我们同意
第一种观点。犯罪的既未遂是以行为是否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为标准的,如果符合,就是既遂;否则,就可能是其他犯罪形态。运输毒品罪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是,明知运输的是毒品,而希望或放任该运输毒品行为的发生;其客观要件是行为人实施运输毒品的行为。该罪作为行为犯,其犯罪构成的完成,在客观上不要求发生具体的危害结果,只要行为人实施一定程度的运输行为即可。所以,只要毒品已经起运,进入运输途中,就是既遂。
第二种观点将毒品是否运到目的地作为运输毒品罪既未遂标准,与运输毒品罪是行为犯的特征不符,与运输毒品罪的犯罪构成也不吻合,因为运输毒品罪的犯罪构成中只要求行为人实施运输行为,并未要求毒品运输到目的地。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以毒品运到目的地作为既遂的标准,将对大量的在中途查获的运输毒品案件只能作为未遂犯处理,不利于打击毒品犯罪。
那么,什么情况下,行为人运输毒品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的未遂形态呢?我们认为,运输毒品罪的未遂,主要包括以下两种:一是毒品已在起运点,但尚未进入运输途中。如通过邮寄方式运输毒品的,行为人已经办理邮寄手续,向邮局交付了含有毒品的邮寄物,但邮寄物尚未邮寄出时是未遂;如通过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运输毒品,行为人在交通工具上等候时,也是未遂。二是不能犯的情形。如行为人误将购买的假毒品进行运输,是对象不能犯,构成了运输毒品罪的未遂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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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怎么解释运输毒品罪的既未遂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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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同意
第一种观点。犯罪的既未遂是以行为是否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为标准的,如果符合,就是既遂;否则,就可能是其他犯罪形态。运输毒品罪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是,明知运输的是毒品,而希望或放任该运输毒品行为的发生;其客观要件是行为人实施运输毒品的行为。该罪作为行为犯,其犯罪构成的完成,在客观上不要求发生具体的危害结果,只要行为人实施一定程度的运输行为即可。所以,只要毒品已经起运,进入运输途中,就是既遂。
第二种观点将毒品是否运到目的地作为运输毒品罪既未遂标准,与运输毒品罪是行为犯的特征不符,与运输毒品罪的犯罪构成也不吻合,因为运输毒品罪的犯罪构成中只要求行为人实施运输行为,并未要求毒品运输到目的地。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以毒品运到目的地作为既遂的标准,将对大量的在中途查获的运输毒品案件只能作为未遂犯处理,不利于打击毒品犯罪。
那么,什么情况下,行为人运输毒品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的未遂形态呢?我们认为,运输毒品罪的未遂,主要包括以下两种:一是毒品已在起运点,但尚未进入运输途中。如通过邮寄方式运输毒品的,行为人已经办理邮寄手续,向邮局交付了含有毒品的邮寄物,但邮寄物尚未邮寄出时是未遂;如通过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运输毒品,行为人在交通工具上等候时,也是未遂。二是不能犯的情形。如行为人误将购买的假毒品进行运输,是对象不能犯,构成了运输毒品罪的未遂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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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毒品未遂如何定罪
在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法律问题,因此就需要我们平常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可以更好的帮助我们解决问题。对于x运输毒品未遂如何定罪问题,我们整理了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够为您提供帮助,可以通过文章中的内容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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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去有一女友,因缺钱帮别人运输毒品,但是在上飞机的时候被检查到不明物体查倒是毒品,所以被抓,他这种属于运输毒品罪,最近也是很严重,但是他却会把毒品运到目的地,想问一下,运输毒品罪未遂认定法律怎么规定的呢?
[律师回复] 贩卖、运输毒品罪的既遂和未遂的认定 贩卖、运输毒品罪是故意犯罪。其客观方面通常表现为购买、出售毒品的行为和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将上述行为实施完毕的,其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的既遂自无异议。但是,当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购买行为或并未完成出
贩卖、运输毒品罪的既遂和未遂的认定
贩卖、运输毒品罪是故意犯罪。其客观方面通常表现为购买、出售毒品的行为和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将上述行为实施完毕的,其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的既遂自无异议。但是,当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购买行为或并未完成出售行为,或者尚未将毒品运达目的地时就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停止犯罪的,是以犯罪既遂抑或未遂论处,这一问题在刑法理论与实务界均存在较大的分歧。主要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贩卖应以毒品实际上被转移给买方为既遂。在毒品被转移之前,即使买卖双方已达成转移协议或者卖方已先行获取了经济利益的,都不能够认为是贩卖既遂;对于运输毒品者来说,其开始运输毒品之时是犯罪的着手,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到达目的地的,是犯罪未遂,毒品被运抵目的地的,是犯罪既遂。第二种观点认为,贩卖毒品罪的既遂与否,应以毒品是否进入交易环节为准。至于行为人是否已将毒品出售获利,或是否已实际成交,不影响本罪既遂;若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毒品未能进入交易环节的,则构成本罪未遂;运输毒品罪的既遂与否,应以毒品是否起运为准。毒品一经进入运输途中,就构成本罪既遂。第三种观点认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购买、出售、运输毒品行为之一的,无论其是否卖出以及是否运达目的地,均应定为贩卖、运输毒品罪的既遂。
运输毒品罪既遂的话会怎么判呢?我曾经查阅了很多材料都找不到,希望有经验人士可以分享一下自己的经验,非常感谢!
[律师回复] (一)运输毒品罪既遂之理论争议关于运输毒品罪的既遂认定,学说界有两种有代表性的观点:
(1)目的地说。主张以毒品运到目的地为既遂的标准。在运输毒品的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运到目的地,为犯罪未遂。
(2)起运说。主张以毒品的起运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起运的,为犯罪未遂。
(3)进入运输状态说。有学者认为,运输毒品以进入正式的运输状态为既遂标准,以开始搬运毒品为运输行为的着手,因意志以外原因不能或者没有进入正式运输状态为未遂 。
(二)运输毒品罪既遂标准之我见以上第
(3)种观点将运输毒品罪的着手行为界定为“开始搬运毒品”,与运输毒品的行为特征不符。根据该罪的犯罪构成,其着手行为应是开始运输毒品,并不是开始搬运毒品。故该学说也是不科学的。以上第
(1)、
(2)种观点,本质上是行为犯和举动犯的区分。笔者认为,运输毒品罪是行为犯而不是举动犯,理由如下: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罪是一个罪名,该罪名并列四个犯罪行为,其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都可以单独成罪,也可以和其它犯罪行为并列成为一个罪名。立法上把运输毒品与走私、贩卖毒品并列,并确定了一档法定刑,可见其社会危害性基本相当。以上,笔者通过对走私、贩卖毒品罪的行为分析,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走私、贩卖毒品罪是行为犯,而不是举动犯。所以运输毒品罪也应是行为犯,否则认定为举动犯,就只能说明运输毒品罪的社会危害性比贩卖毒品、走私毒品还要重,立法上出于严惩的需要才将该犯的既遂标准前移。司法实践中,不少法院都是以“起运说”处理运输毒品案件的。但笔者认为,行为犯既遂的标志是犯罪行为的完成,运输毒品罪既遂的标志就应是运输行为的完成,即将毒品运到目的地。故笔者认为,运输毒品罪的既遂标准应采“目的地说”。如果以“起运说”作为认定运输毒品犯罪的既遂标准,那么行为人一着手起运,就告犯罪既遂,表明该罪是举动犯,不存在既遂。在运输毒品犯罪里,如果犯罪情节不区分既遂和未遂,一律以认定为既遂,势必在量刑上出现罪刑不适应。从运输毒品的犯罪过程分析,运输毒品的完整环节是行为人商谈运输价格和目的地、接收毒品准备运输、具体实施运输行为(如步行或乘车)、运至目的地交付毒品。行为人将毒品从甲地运到乙地,必须是一定距离的运输而不是短距离移动毒品的行为。如果距离较短,如在同城内移动,则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运输,而是毒品的转移过程。刚刚起运毒品与犯罪分子接到毒品以后,运输到某个目的地的犯罪情节有很大的区别。起运之前被查获,行为人对社会的危害性已经降到最低。毒品被运到目的地被查获的,对社会的危害性相对就较大,如果毒品被运到目的地,运输行为得逞,毒品被转入贩卖环节,对社会的危害性就更大了。如果将毒品已经交付其他犯罪分子手中,社会的危害是最大的。所以,行为人准备运输但一起运就被查获和运输到达目的地两种情形,其社会危害性方面的区别是非常明显的。这种明显的区别在刑法意义上就是犯罪形态的本质区分,即既遂和未遂之分。那种把“毒品起运”认定为既遂的观点,显然是无视毒品运输各个阶段的社会危害性的区别,那势必是鼓励犯罪分子必然将毒品犯罪行为实施到底。显然这与立法目的是相违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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