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开设赌场罪零口供判几年

最新修订 | 2024-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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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网络赌博犯罪中,就算没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也不会影响定罪量刑的结果。不过,最终的判决结果,还是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评估。 通常来说,如果犯罪情节比较恶劣,那么犯罪嫌疑人会被判处5到10年的有期徒刑,同时还需要缴纳罚金;如果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嫌疑人可能会面临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且还需要缴纳罚金或者没收个人财产。即便犯罪嫌疑人不承认自己的罪行,只要证据充足,也是可以对其进行定罪的。
网络开设赌场罪零口供判几年

一、网络开设赌场罪零口供判几年

在涉及网络开设赌场罪方面,即使犯罪嫌疑人没有提供任何口供,也不应对其定罪和量刑造成实质性影响,然而,判决的具体期限则需要综合多种因素进行精确评估与判定。

若涉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者,一般的量刑标准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要面临罚金处罚

而对于那些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极大的罪犯来说,他们所受到的刑罚将更为严厉,包括处以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无期徒刑,并且还可能会被强制缴纳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

法院在处置此类案件时,将会依据相关证据材料做出裁决,这些证据材料既包括证人证言,也涉及到书面证据、实物证据以及电子数据等等,即便在零口供的情况之下,也能够为确认犯罪事实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网赌犯罪中,无口供不决定定罪量刑,但判决期限需综合评估。恶劣行为可判5至10年徒刑加罚金;特别恶劣者可能面临10年以上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即便无口供,证据足以定罪。

二、网络开设赌场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开设赌场罪,即实际上具备召集大众进行赌博活动以及建立或经营开放式赌场的犯罪行为

凡涉及此罪行者,其刑事惩罚具体规定如下:

一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是管制,同时还需罚款;

二是情节较为严峻者,将面临为期三年以上但未满十年的有期徒刑,并同样需承担罚款责任。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网络开设赌场罪赌资数额如何认定

网络所涉赌博犯罪中针对赌资数额的精确界定,通常参照如下四个方面进行衡量与评估:1.专用于在各大赌博网站上进行投注的相关资金;2.行为者在特定赌博网站上赢得的点数中所能兑换出来的实际金额;3.参与网络赌博活动的赌博人员所动用的赌资总额;4.犯罪嫌疑人的银行账户往来资金中,专门用于网络赌博的那一部分款项。在法律实践操作中,针对赌资数额的准确判定,往往会结合各类证据资料以及具体案件情节加以全面、细致地分析考量,从而提高判断的精准度。然而必须强调的是,由于地域差异性的存在,各个地区可能会制定出一套具有地方特色的赌资数额认定标准及操作手法。

在网赌犯罪中,无口供不决定定罪量刑,但判决期限需综合评估。恶劣行为可判5至10年徒刑加罚金;特别恶劣者可能面临10年以上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即便无口供,证据足以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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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律师事务所接受金平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安排我作为被告人一审阶段的辩护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 被告人开设赌场罪未达到情节严重。
投注金额1097297元中包括了被告人李四和同案人张三的投注金额,且两人在其中所占分份额巨大,扣除两人份额,其他人投注金额不到30万元。
赌资数额应计算为实际投入的赌资。涉案赌博为北京赛车,5分钟一局,上一局赌赢的金额可以作为下一局的赌注,因此实际投入的赌资要远远小于电子证据数次的累计之和。举例说明,每次下注一万,先赢后输如此往复100次,则参赌人不赔不赚还剩1万,实际投入赌资也仅有1万,但接受投注金额已显示为100万。因此,本案实际投入的赌资不到10万元。这也与实体开设赌场中赌资以案发时当场扣押的金额计算为赌资相一致。
二、被告人构成自首。
被害人以诈骗罪报案,被告人到案后,除去如实供述诈骗罪为,主动交待了公安机关未掌握的开设赌场罪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交待开设赌场罪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属于从犯。
赌博网站并不是被告人建立的,被告人只是作为底层代理接受投注,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被告人不构成诈骗罪而是侵占罪。
被害人曾经多次委托被告人代为投注,被告人也确实为被害人投注。被害人将14500元交给被告人投注,属于委托投注,被告人接受14500元而占为己有属于委托物侵占。被告人代为投注是事实,不存在虚构事实,因此不构成诈骗罪。
综上所述,请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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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赌博算开设赌场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中开设赌场之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将在网络上开设赌场的行为界定为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行为。司法实务界对于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招引赌博客户,或通过发展代理人招引赌博客户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均无异议。
二、开设赌场的刑事立案标准是什么
1、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开设赌场的主要方式有:
(1)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让他人赌博的,其场所公开与否并不影响犯罪构成。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2)一旦赌场开始正式营业,并有人实际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与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得利润无关紧要。开设赌场的人自己参与赌博,并与赌博为业的,可以考虑以本罪和赌博罪并罚。
3、达到法定刑事立案条件即属于犯罪。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4、《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1)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2)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3)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4)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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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中开设赌场之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将在网络上开设赌场的行为界定为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行为。司法实务界对于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招引赌博客户,或通过发展代理人招引赌博客户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均无异议。
二、开设赌场的刑事立案标准是什么
1、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开设赌场的主要方式有:
(1)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让他人赌博的,其场所公开与否并不影响犯罪构成。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2)一旦赌场开始正式营业,并有人实际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与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得利润无关紧要。开设赌场的人自己参与赌博,并与赌博为业的,可以考虑以本罪和赌博罪并罚。
3、达到法定刑事立案条件即属于犯罪。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4、《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1)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2)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3)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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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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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赌博属于开设赌场吗
[律师回复] 对于网络赌博属于开设赌场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中开设赌场之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将在网络上开设赌场的行为界定为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行为。司法实务界对于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招引赌博客户,或通过发展代理人招引赌博客户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均无异议。
二、开设赌场的刑事立案标准是什么
1、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开设赌场的主要方式有:
(1)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让他人赌博的,其场所公开与否并不影响犯罪构成。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2)一旦赌场开始正式营业,并有人实际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与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得利润无关紧要。开设赌场的人自己参与赌博,并与赌博为业的,可以考虑以本罪和赌博罪并罚。
3、达到法定刑事立案条件即属于犯罪。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4、《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1)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2)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3)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4)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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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顾某某近亲属委托,并征得被告人顾某某本人同意,指派王舒琪律师担任被告人顾某某的辩护人。
辩护人接手案件后,到公诉机关查阅了案件的有关材料,多次到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顾某某,又参与了本案的庭审,对整个案件事实有了进一步的了解。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首先,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某犯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不表示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顾某某在公诉机关指控的在海宁市寻根访茶室开设的赌场中所起的作用较小,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在本节犯罪过程中的主要被告人汪某某、胡某某在回答本辩护人的提问时都回答该赌场是由三人合开的,这与被告人顾某某的陈述一致。在该节事实中,赌场开设在海宁市寻根访茶室,该茶室是曹某开的,赌场的场地是由曹某提供,而赌场的工作人员则都是被告人汪某某手下。当时,被告人汪某某在海宁和嘉兴王店很有势力,经常强占别人的场子(在本案的第二项罪名寻衅滋事罪中,就有多起被告人汪某某强占别人场子的情况),被告人汪某某要求被告人顾某某加入合伙开赌场,被告人顾某某是是不敢不听从的,被告人顾某某加入该赌场主要是惧怕被告人汪某某的势力。根据被告人孙某某2009年7月30日笔录第8-9页、2009年9月7日笔录中第7-8页的供述:当时柴菩头即被告人顾某某答应合开场子是因为惧怕得罪占峰,怕被打。孙某某的笔录也反映了这一情况,其他各被告人的供述也佐证了被告人顾某某惧怕被告人汪某某而与其合开场子这一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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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看司法会计鉴定报告所采用的计算标准。即鉴定报告是以投注金额还是以赢取点数为基数来计算赌资数额的,再结合各被告人作的供述,判断会计鉴定报告适用的计算标准是否与多数被告所述一致。因为,大多数鉴定报告是被“潜规则”的,鉴定机构可能选择适用对指控有利的鉴定方法,以配合公诉机关的指控。
2、会见及阅卷阶段做好充分准备。各被告人使用的赌博网站网址、对应登录账号、该账号是其本人使用还是另有他人,其本人有无参与投注赌博。在司法实践当中,侦查机关扣押被告人作案用的电脑后会从电脑上既恢复出管理下注的数据,又恢复出投注的数据。辩护律师不仅要弄清楚被告人的交易明细赌博网站投注流水帐单查询网页,还要把电子证据中固定的数据与司法会计鉴定采用的数据进行比对,看看是否有出入。
3、在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中找出合法来源,并提交证据证实该笔收入或支出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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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刑法》的规定,开设赌场罪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需判处3-10年有期徒刑,具体的量刑幅度要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涉案的赌资、抽头薪金额、参赌人数等情节进行确定。
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开设赌场的主要方式有: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让他人赌博的,其场所公开与否并不影响犯罪构成。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对于“开设”的含义,应当做广义理解,除传统的营业性地为赌博者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接受赌客投注,以供他人赌博外,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以及以接受电话投注的方式进行赌博,而参与者并不集中在一起的,也属于开设赌场。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的,不构成本罪。提供赌场之后,本人是否参与,是否抽取渔利的,不影响本罪成立。由于开设赌场,吸引他人前去赌博,参赌人数多,赌资数额大,赌场收入更加丰厚,社会危害性也较一般的聚众赌博更大,所以,刑法在赌博罪之外单设开设赌场罪。
一旦赌场开始正式营业,并有人实际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与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得利润无关紧要。开设赌场的人自己参与赌博,并与赌博为业的,可以考虑以本罪和赌博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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