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的财产是否有执行优先权限

最新修订 | 2024-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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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一些特定情况下,诉讼保全冻结或查封的财产,在执行时会有一定的优先权。比如多个债权人同时向一个被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这时候保全的财产可能会更有优势。但这也不是绝对的,我们还要考虑很多因素,比如各个债权的特点,有没有担保什么的。
诉讼保全的财产是否有执行优先权限

一、诉讼保全的财产是否有执行优先权限

在特定情形之下,诉讼保全所冻结或查封的财产,其享有某种程度上的执行优先权。

然而,若存在多位债权人同时向同一个被执行人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此时保全的财产或许能在执行过程中占据相对于他人的优势地位。

然而,这并不能完全视为绝对的优先权利,我们仍需结合各种具体因素进行全面的考量与分析,包括但不限于各债权的特性、是否附有担保等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二、诉讼保全的能优于其他债权人执行吗

诉讼保全并不能给予申请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实施执行的优先权。诉讼保全这个程序,并不是对财产保全申请人权益的一种有效保障方式,因此在被申请人存在多位债权人且可用财产无法完全偿还所有债务的情况下,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当事人并没有资格获得对被保全资产的优先受偿权。已被申请人保全的财产应本着平等原则,由全体债权人共同参与公正公平的分配受偿。因此,申请实施财产保全措施并不能自动赋予优先受偿权。《民法典》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三、诉讼保全的财产没了怎么办

关于诉讼保全所涉及之财产不复存在的情形,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若是由于法院工作疏忽大意而引起,那么,作为受害方的申请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承担相应的责任。反之,倘若财产的不翼而飞是由被申请人故意进行了恶意转移或隐匿所致,则这极有可能构成阻碍民事诉讼的行为,在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下,甚至还会触犯法律条文,沦为刑事犯罪。因此,针对这种情况,首要步骤就是迅速向法院禀明实情,并敦促其展开深入调查,以期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能够证实是被申请人的过失所致,那么,申请人便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其施加强制性的制裁措施,例如罚款、拘留等等,并且,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由此给申请人带来的经济损失。与此同时,申请人也应当积极地搜寻其他的财产线索,以便于在最大程度上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除此之外,还必须要重视保存相关的证据资料,其中包括财产消失前后的相关证明文件等等,这些都将成为未来法律程序中的重要依据和支撑。

在特定情形之下,诉讼保全所冻结或查封的财产,其享有某种程度上的执行优先权。然而,若存在多位债权人同时向同一个被执行人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此时保全的财产或许能在执行过程中占据相对于他人的优势地位。然而,这并不能完全视为绝对的优先权利,我们仍需结合各种具体因素进行全面的考量与分析,包括但不限于各债权的特性、是否附有担保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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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诉讼保全的当事人一般采用书面方式提交申请书。但特殊情况如书写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由人民记录附卷,并由申请人签名、盖章。财产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留等,当事人要求采取哪一种措施必须在申请书中说明,须肯定、具体,不能含糊其词。否则可以不予受理。诉前保全的申请时间是在以前,诉讼程序尚未开始诉讼保全的申请时间是在诉讼程序开始后人民作出判决执行前,执行开始后不能申请诉讼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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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先予执行与诉讼财产保全的区别有哪些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因当事人一方生产或生活上的需要,在作出判决前,裁定一方当事人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的财物,或者立即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执行的措施。 先予执行和诉讼财产保全不同,主要表现在: 1.客体不同。诉讼财产保全的客体只能是财产;先予执行的客体即包括财产,也包括行为。 2.手段不同。财产诉讼保全的手段主要是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先予执行的手段主要是划拨、扣留、提取财产,强制被申请人作出或停止某种行为。 3.目的不同。诉讼财产保全的目的是限制财产转移和处分;先予执行的目的是在判决前部分实现权利人的权利。 【相关知识】 [诉讼中财产保全]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法条解析: 1、诉讼中财产保全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也可以依职权启动。 2、人民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的,可以驳回申请。 [诉前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 法条解析: 1、诉前财产保全只能依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不能依职权做出。 2、诉前财产保全提讼、或申请仲裁前做出申请,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也必须在48小时内做出判决。 3、申请可以是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 4、申请人应在申请保全30日内提讼或者申请仲裁。 [保全的范围]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保全的方式]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解除保全]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财产保全错误赔偿]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先予执行]人民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法条解析: 1、先予执行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才能使用,不能职权适用。 2、先予执行应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需要为限。 3、人民应当受理案件后做出终审判决前采取。 [先于执行的条件]人民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先于执行裁定不服申请复议]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法条解析: 1、复议期间先于执行的裁定不停止执行。 2、申请复议是向本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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