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一方签的担保合同与另一方有关吗
就婚姻生活中的一般情况而言,当夫妻一方签署保证合同时,此种行为通常仅与其自身相关,并不会直接关联到其配偶身上。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在所有情形下都无涉对方。
特别是当签署保证合同时,作为主体的夫妻一方超过了维持家庭基本生活所需的负债范围时,该债务便被视为个体性债务,不必由其配偶承担相应的法定还款义务。
然而,若债权人为证明存在例外情况,即该笔债务实际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而产生,则该债务将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需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一般夫妻一方签保证合同与配偶无关,但超出家庭基本生活负债范围的债务为个人债务,配偶无还款义务。可若债权人能证明债务用于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愿,就属夫妻共同债务,需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夫妻间仅有一方签署的借据未必构成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
若借款事项涉及到以下特定状况的话,将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一,债务用于家庭共同消费开支之用;
第二,债务用于一方开展生产运营活动时,但其经营所得用以满足家庭生活所需或是与配偶共享。
倘若另一方能证实该借据涉及的债务实际上并未用于家庭的共同生活支出,而是一方在日常家庭生活之外承担的负债,那么该笔债务应为该方个人的债务负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夫妻一方签订购房定金协议有效吗
面对常见的情况,我们必须明确地指出,夫妻一方签署的购房定金协议无法以简单的方式确定其效力。如果购买房产的决定属于夫妻有权自理和处理的日常家庭事务范畴之内,并且相对人有充足的理解因素,即认为这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愿的体现,那么这种形式之下的定金协议应该被视为生效的。然而,当所购买的房地产商品较之于日常生活所需明显超过标准时,且该决定并没有得到另一方的认可和确认,此时,这份定金协议将不对未签字的一方产生约束力,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否认该协议在签字一方与相对人之间的有效性。此外,如果定金协议本身存在着法定的无效情形,例如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了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等原则,那么这样的协议也将归类为无效合约。总而言之,要全面地考虑各种因素才能最终判断其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般夫妻一方签保证合同与配偶无关,但超出家庭基本生活负债范围的债务为个人债务,配偶无还款义务。可若债权人能证明债务用于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愿,就属夫妻共同债务,需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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