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不加刑法律依据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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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二审法院在审理被告人上诉的案件时,不得随意加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这一原则旨在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利,促进司法公正。它的核心在于消除被告人对上诉可能带来不利后果的担忧,鼓励被告人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上诉不加刑法律依据有哪些

一、上诉不加刑法律依据有哪些

上诉不加刑原则乃是指在第二审民法院受理仅由被告方向法院提起的上诉案件时,不得基于任何原因加重被告人所承担的刑事责任

这一制度确立的初衷在于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利,维护司法裁判的公平性与正义性。

其核心价值在于消除被告人对于上诉可能带来不利后果的担忧,激励被告人通过合法途径来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上诉不加刑及其限制】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二、上诉不加刑原则有什么规定

针对上诉不加刑原则所涉及到的法律条款包括:

首先,依据第二审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由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以及近亲属提起上诉的案件,不能在原有判决基础上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其次,按照该法案的规定,如果第二审人民法院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除非发现有新罪行且人民检察院追加起诉,否则原审人民法院亦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最后,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不论是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还是自诉人上诉的情况,均不受以上规定条件的限制。

关于上诉不加刑原则,它是针对被告人提请上诉的刑事案件而设立的一项法律制度,强调在上诉审阶段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原则性规定。

这一原则设立的初衷在于消除被告人的担忧和疑虑,确保他们能够依法充分地行使自己的上诉申诉权利,从而更好地推进案件公正合理地得到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三、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上诉不加刑的基本原则占据着相当关键的地位。

此项原则的实质性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当上诉案件仅仅由被告人单方面提出时,第二审级别的人民法院在进行审理之后,不得对被告人施以更为严厉的刑罚。

换句话说,这种情况下,不得对刑罚种类进行更改,例如将原本的拘役变更为有期徒刑;其次,也不能对原判决所判处的刑罚的量刑幅度进行加大;再者,不能增加同一种刑罚的执行次数;最后,对于原本被判处缓刑的罪犯,也不得将其转为实刑

然而,如果检察机关提出了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话,那么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就不再适用。

这一原则的设立,主要目的在于确保被告人能够充分行使他们的上诉权利,从而维护司法公正以及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上诉不加刑原则,指二审法院在审理被告方单独提起的上诉案件时,不得随意加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此原则旨在保障被告人上诉权利,确保司法公正。其核心是消除上诉可能带来不利后果的担忧,鼓励被告人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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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而上级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旨在保护被告人的上诉权,消除其因惧重罚而不敢上诉的顾虑。此原则旨在促进司法公正,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勇于寻求正义不受外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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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股东为被告的依据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股东出资瑕疵
股东出资瑕疵表现为出资不足、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等。作出裁定的条件是:
①公司无财产履行债务或其财产不足以履行债务;
②有证据证明股东出资瑕疵的事实;
③股东承担清偿责任的范围是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余额且不超过其出资瑕疵的数额。
二、公司人格形骸化
法人人格形骸化的公司一旦公司不能偿债,百般推托或者百般躲避,即使公司有财产,也早已转移到股东个人甚至于父母、子女等与公司无关人员的名下。
三、滥用一人公司人格
公司股东有滥用公司人格情形或者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可以要求股东举证证明公司财产于个人财产。若股东拒绝证明或者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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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利用职务便利转移、隐匿、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是返还原物或者损害赔偿。承担责任的范围是转移、隐匿、侵占公司的财产范围或同等价值。
五、不履行清算义务
由于负有清算义务的股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清算义务而造成公司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加班途中花的时间算加班么?法律依据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者在加班途中花的时间是算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当足额支付其加班费,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其加班费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加班费。
如何申请劳动仲裁:
1、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北京地区不需要提供登记信息)。
2、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仲裁委给予立案,然后给双方举证期,给对方答辩期;然后开庭审理,之后对你们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会下达裁决书;劳动仲裁60天内结案;对于裁决书不服,劳动者可以到;
3、申请劳动仲裁期间,不耽误劳动者去新单位工作。
申请劳动仲裁可以追讨两年前的加班工资,但是需要劳动者承担全部举证责任。
工作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1.5倍;
  
双休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2倍;
  
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3倍。
证明加班时间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考勤表、考勤卡、加班审批单、加班通知、监控录像、证人证言、加班时所做工作形成的书面文字记录、电子邮件等。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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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依据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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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款怎样追加的法律依据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建设工程追加合同价款法律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造价应当按照建设部第107号令,即《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实行招标发包的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在承包方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追加合同价款是指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照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给承包人增加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调整的范围对于以可调价格形式订立的合同,其合同价款调整的范围包括:(
1)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1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等造成累计停工超过8小时。  还应注意时效问题。示范文本规定,价款可以调整的情况发生后,承包人应当在14天内通知工程师,由工程师确认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若工程师在收到通知14天后未做答复,则视为已经同意。索赔的基本程序和时限:
(一)发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及应由发包方承担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延期支付合同价款及造成承包方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方可按下列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
(2)发生索赔意向通知书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补偿经济损失(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给予答复或未对承包方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方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生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的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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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律师回复] 以下为追加被执行人的几种法定情形:
一、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法律依据是《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二、追加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被执行人。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7条和《合伙企业法》第39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人民可以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
三、追加无偿接受被执行人财产的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法律依据是《执行规定》第80条规定,被执行主体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的,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同时验资单位在企业成立时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的,应在虚假验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但根据最高人民对上海高院([1999]执他字第5号)的答复,对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的单位不应在执行过程中追加,而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四、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定义务时,可以追加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为被执行人。法律依据是《执行规定》第76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可以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
五、追加总公司、分公司为被执行人。法律依据是《执行规定》第78条、《适用意见》第272条及《公司法》第14条中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经)函(1991)38号]和[法函(1995)158号]两个司法解释的规定,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为被执行人时,先执行分支机构财产,其财产不能清偿债务的,可以裁定追加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该企业法人直接管理经营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可以裁定追加该企业其他分支机构为被执行人。
六、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法律依据是《关于适用民诉法问题的意见》第270条和《执行规定》第85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在人民决定暂缓期限届满后不履行义务的,或在审理期间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的,人民可以依法裁定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
七、追加被执行人的债务人为被执行人。法律依据是《关于适用民诉法问题的意见》第300条的规定,被执行人的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却擅自向被执行人偿付的,人民可以裁定追加案外人为被执行人,令其在所负的债务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
八、追加妨害执行人为被执行人。法律依据是《执行规定》第37条、56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1995(51)]答复函的规定,案外人有上述行为的,应承担妨害民事诉讼的责任,同时,应在转移财产的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责任。但在实践中,如案外人追回非法转移的财产或被执行人仍有其他财产足以清偿债务的,人民不应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只需追究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责任。
九、追加被挂靠企业为被执行人。作为被执行主体的企业名为集体实为个体的,应当追加挂靠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为被执行主体履行给付义务。近年来,部分个体企业挂靠到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名下,由这个挂靠企业出具资信证明,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然后由被挂靠单位按比例收取一定的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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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加入判决法律依据
债务加入的合法性源于几方面: 若第三方未经债权人同意,书面介入并通知债权人;或第三方主动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在合理时间内未拒绝,则债权人可依法要求第三方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未清偿债务。 这体现了合同自由与诚信原则,确保债务得到履行,保护债权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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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朋友公司近期比较忙,他们基本都没有休息在工作,想咨询一下关于加班费计算依据大概包含哪些内容呢?
[律师回复] 你好,解答如下;
 第
一、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职工工资数额的,而该工资数额又与实际发放额相一致的,就应当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基数应包括
“基本工资”、“岗位津贴”
等所有工资项目。至于何种项目属于工资范畴,则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概念为准。当然,由于加班费
计算基数是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为准,所以职工每月加班费可不计到下月加班费计算基数中。
  第
二、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职工实际工资额作为计算基数。类似“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等规定都属于不明确的规定。
  第
三、在实际中,有时职工的当月工资与当月奖金发放日期不一致,这时应该将这两部分合计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因为职工的月奖具有“劳动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性质,属于工资组成部分。至于企业偶尔发放的如“周年庆典奖”等奖金则可不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第
四、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应以职工法定工作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第
五、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当综合计算周期为季度或年度时,应将综合周期内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其实,将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作为职工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不只是法律规定,同时也符合《劳动法》的“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另外,根据劳动经济学的观
点,不同收入水平的职工对于自身闲暇时间的价值判断也是不一样的,高收入职工对于闲暇时间的价值判断也较高,如果不能按照职工的实得收入计算其加班费,特
别是加班收入严重偏低时,职工会认为他加班所得与闲暇价值相比明显“不值”,就会削减其加班意愿,而根据《劳动法》规定,加班本来就需征得员工的同意。
知识延伸——加班费的基数计算
  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国定假日是300%。但这只是国家规定的比例,加班费发放额的关键是工资基数。
 
 职工加班费的基数可以由企业和职工协商来确定,否则企业应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企业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首先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
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如果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没有约定的,职工代表可与用人单位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
议(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则不执行上述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的
月工资的70%确定。日工资计算是以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20.9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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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送抚养费增加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诉送抚养费增加的法律依据是:《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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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入职一家新的公司,经常要加班,想要公司给发加班费,问下计算加班工资依据的法律有哪些呀?
[律师回复]
一、关于加班费的法律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因此,对于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如果在“五一”等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班费应当以不低于日工资基数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而在5月2日、3日加班应当以公休日加班的标准给予双倍支付工资。 日工资基数的计算方法为:月工资除以一个月计薪的天数,今年中国节假日调整后的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 以一个约定月薪为1500元的职工为例,他的日加班基数就是1500元除以21.75天即69元;如果企业安排他在5月1日加班,则应支付其不低于69元的3倍即207元的加班工资。 5月2日加班,单位首先应安排补休,否则须支付两倍的日工资基数。 此外,对于经过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以在明确工作量的前提下自主安排工作、休息时间的“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二、关于值班费的规定:对于值班费的计算,法律并未限定,一般根据企业规章制度来确定。
你好,我们公司最近经常要求我们加班,所以我想要咨询一下大家,加班费法律依据有哪些规定呢?
[律师回复] 根据劳动法第39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不定时工时制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特殊条件下实施的,每日无固定工作时间,适用于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时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一种工作时间安排。企业以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来确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而原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这就是说,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员工,无论是工作日加班还是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都没有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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