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取保候审金额怎么计算

最新修订 | 2024-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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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中国境内,异地取保候审所涉及的保证金数额并非实行全国统一性的规定,而是由负责办理相关案件的司法机构依据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为当事人的社会危害程度、案件的性质以及所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程度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评估和综合性判断之后决定。一般而言,保证金的额度应足以保证被告人均能随时接受传唤并出席法庭审理。
异地取保候审金额怎么计算

一、异地取保候审金额怎么计算

在跨区域进行取保候审的过程中,保证金金额并非全国统一设定的固定数值,而是要根据办案单位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潜在的社会危害性、案件的恶劣程度以及可能判处的刑罚级别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评估后才能确定。通常来说,所收取的保证金需要充分保障被告人随时听从传唤,及时出庭受审。具体的金额并无严格的法律规定,但实际操作中,保证金往往会在数千元至数百万元之间浮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二、取保候审不是本地能办吗

在并非属于本地的情况下,若具备取保候审所需的前提条件并且经过案件管理机关的批准,那么亦可进行取保候审的手续操作。

关于如何申请取保候审,请注意以下程序:

首先,要求申办的人员必须是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或是法定代理人等相关人士;

其次,需要根据实际状况,将申请提交给当地的公安部门、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等相应的机关单位;

最后,所有的申请均需以书面形式呈现。

对于为何需要取保候审,具体原因大致有两类:

一是非犯罪分子可能受到管制拘役或是独立适用附加刑处罚;

二是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性的两个方面。

另外,取保候审其实是一种由侦查机构引导犯罪嫌疑人为案件提供担保人,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并向相关部门出具保证书之后,能够保障其不逃避或阻碍侦查活动,随时待命接受传唤的一种强制措施

通常这类措施较常用于罪行较轻、无需拘留逮捕,但仍需对其个人行动自由进行一定额度限制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异地取保候审公安如何传讯

在服刑期间,即在外省执行取保候审期间,相关公安部门传唤被告进行询问时一般的做法包括采用电话沟通、书面通知等形式。通常情况下,他们会预先告知被告具体的传唤时间、地点以及相关的要求。当被告接收到传唤通知之后,应严格遵守规定的时间,准时抵达指定地点以接受相关的讯问。若被告未能按照规定接受传唤,这将有可能被视为对取保候审规定的违反行为,从而导致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发生变化,例如保证金被没收或者转为刑事拘留等。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在整个传唤过程中,被告必须诚实地回答公安部门提出的所有问题,不得有任何隐瞒或伪造证据的行为。否则,将会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跨区取保候审保证金非全国统一,需综合考量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性、案件恶劣程度和刑罚预期等因素。保证金旨在确保被告人听从传唤、及时出庭,金额一般在数千元至数百万元间浮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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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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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果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又犯新罪的,可撤销取保候审并予以收押,再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告人进行数罪并罚。  《刑法》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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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处理与审计处罚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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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立的目的不同根据《审计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审计处理就是审计机关对被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行为所采取的经济性的纠正措施,它是审计机关强制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律、法规规定义务和纠正违法行为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目有是使其恢复本来面目,依法办事。审计处罚是审计机关对被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及对有关负责人依法给予的行政性制裁手段,它是审计机关依法对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政相对人进行制裁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目的是使被审计单位在名誉上或经济上受到应有的惩罚。
二、针对的违法行为不同审计处罚适用于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的行为。如,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审计机关可以按照《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此时应适用《审计处罚决定书》。而审计处理适用于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而给予的处理,此时应适用《审计决定书》。
三、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从适用的法律依据看,审计处理不是行政处罚,不受《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所约束;而审计处罚属于行政处罚,它要执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如审计机关常用的[1995]29号“小金库”文不属规章范畴,该文虽设定了处罚,但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符,审计机关不能以该文的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处罚。对此,审计署专门发文批复要求审计机关对“小金库”行为的处罚不能再适用“29号”文。但是,目前的法律未对处理做出限制,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可以依法设定处理的,因此,审计机关仍可以依据[1995]29号“小金库”文作出审计处理决定。 
四、体现的法律责任不同根据计署《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审计处理的方式有以下几种:一是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是限期退还非法所得;三是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四是责令冲转或调整有关会计账目;五是依法采取其他纠正措施。审计处罚的形式有以下几种:一是警告;二是通报批评;三是罚款;四是没收非法所得;五是依法采取其他纠正措施。处理与处罚一般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既处理又处罚;二是只处理不处罚。但无论哪一种情况,不能以处代罚,也不能以罚代处。
五、适用的时效不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审计机关不再给予审计处罚”。但对审计处理,现在法律无时效的规定,审计机关对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一般都可以依法予以审计处理。
六、遵循的程序不同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审计处罚之前,应当根据有关听证的规定,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自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审计署规定审计听证标准为: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百分之五以上且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罚款,被审计单位要求听证的;对责任人员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就应告知其享有听证权。而对审计处理,不论涉案金额大小,目前法律还没有听证的要求。另外,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处罚不服,均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对审计处理,则要区分情况,如对涉及财务收支的审计处理,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并可上诉;而对涉及财政收支的审计处理不服的,只能申请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而且一裁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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