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驾驶罪什么是抽象行为
抽象危险行为,在特定的危险驾驶犯罪中,往往特指那些行为人所实施的某类特定的驾驶行为。这些行为尽管在特定情况下可能并没有导致任何实际性的损害结果出现,然而,它们的行为方式却带有极高的潜在危害性,因而足以对广大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实质性的威胁。常见的如醉酒驾驶和过度加速行车等行为,即便尚未引发交通事故,同样可以被视为抽象危险行为的表现形式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处理标准
危险驾驶行为的法律责任处理准则:
1、驾驶员在特定路段上如公路、广场等追逐他人,或以竞驶的方式进行驾驶,情节恶劣者将被视为犯罪;
2、机动车驾驶员在酒精浓度达到醉酒程度时仍然坚持驾驶机动车,即为犯罪行为;
3、从事旅客车辆运输及学校车辆业务的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有明显超速或超载的现象,且造成公共安全威胁;
4、驾驶员在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运输危险化学品,并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实质性危害。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危险驾驶罪是否达到醉驾标准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之中,对于危险驾驶罪的醉驾认定,其基本参照标准是衡量驾驶员血液之中酒精浓度是否超过或等于每百毫升八十毫克。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判断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时,并不仅仅依靠单纯的醉酒驾车这一客观因素作为唯一的依据,还需结合更多维度进行全面的评估和判断,如车辆行驶的具体路段以及相应的时间节点,甚至还包括是否已经对社会造成实质性的损害等等。在统计数据显示驾驶员血液酒精含量达到上述指标的情况下,通常会被判定为醉驾,并有可能涉及到危险驾驶罪的指控。然而,在某些特定的情境之下,例如紧急避险等,即便驾驶员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了醉驾的标准,也未必就必然构成犯罪。因此,在具体事例的处理上,必须依照每个单独事件的具体特征来进行独立的分析和判断。
在特定危险驾驶犯罪中,抽象危险行为指具有极高潜在危害性的驾驶方式,如醉酒驾驶和过度加速等。这些行为虽未造成实际损害,却足以威胁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它们被视作抽象危险行为,是因其潜在的严重危害性,而非仅基于实际损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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