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构成主体是谁的判决

最新修订 | 2024-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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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抢劫罪的主体认定方面,其主要涉及的对象是年龄已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依据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对抢劫罪的量刑和审判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予以明确规定。这部重要的法典规定了用暴力手段、威胁恐吓或其他不正当方式抢夺他人财产的行为将被判定为抢劫罪,同时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性,施加相应的刑罚处罚。
抢劫罪构成主体是谁的判决

一、抢劫罪构成主体是谁的判决

抢劫罪这一犯罪构成的主体,主要包含了已经年满16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抢劫罪的裁量以及审判,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相关条款。此部法律明确指出,那些采用暴力手段、威胁恐吓或其他非法方式来抢夺他人财产的行为,将会被认定为抢劫罪,并且根据其情节的严重性,会施加相应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二、抢劫罪构成要件有什么

抢劫罪细分构成元素有四个环节,依次如下:

首先是犯罪行为的剖析。

抢劫罪所触碰的罪犯领域是公众与个人财产的所有权以及人们的人身权益

接着我们需要深究抢劫罪事件发生的事实要素。

它在客观上主要呈现出行为人为伤害所有物的持有者、管理者、维护者的感情,威胁他们的人身安全,以采取其他现实中采用的对人身进行强制的手段,即强行夺取公共及私人财产的行为。

为了实现这个罪行,行为人会使用暴力,这是对财物的拥有者、管理者、维护者的人身进行违法的攻击或者其他强制性的行动,导致受害人无法进行抵抗,如遭受虐待、捆绑、伤害、限制自由等。

另外一种手段就是胁迫,这是指对受害人应用当时当场实施暴力来威胁,进行精神上的强制,使其感到害怕,丧失反抗意志,只能被动地把财物交给对方,这种情况下胁迫的内容应是对受害人立即实行暴力。

然后回归到犯罪行为的主体。

抢劫罪的主体属于一般的主体,根据刑法第17条明确规定,已满14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能成为该罪的责任承担者。

最后再来定位一下抢劫罪的行为动机。

从主观角度来看,抢劫罪显示了行为人具有直接并有意把公共及私人财产占为己有的意图。

倘若缺乏这样的意图,便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条件。

若行为人只是夺回原本属于自己的被诈骗或者赌博输掉的财物,既未制定试图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那么他并不构成抢劫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三、抢劫罪构成的金额怎么判

抢劫罪在量刑时并不仅仅依赖于所涉及的财富数额,还需考虑诸多综合性因素。一般而言,倘若犯罪分子通过暴力手段、恐吓威胁或其他非法方式来攫取公私财产,那么就已经触犯了抢劫罪这一严重刑法。然而,抢劫行为的财务数额若达到了“巨大”级别,那便属于情节特别恶劣的范畴。针对此类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数额巨大”的衡量标准往往会因地域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而有所区别。通常情况下,当抢劫金额介乎于三万元至十万元之间时,就有可能被判定为数额巨大。然而,即便抢劫金额尚未达到上述标准,如果犯罪分子实施了诸如入室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进行抢劫、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多次进行抢劫活动或者抢劫金额巨大、抢劫导致他人重伤甚至死亡等极端恶劣的犯罪行为,同样会面临较为严厉的刑事处罚。总的来说,对于抢劫罪的量刑,需要对各种复杂的事例事实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和评估,才能得出准确的结论。

抢劫罪的犯罪主体为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抢劫罪涉及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非法手段抢夺他人财物,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将受到相应刑罚。法律对抢劫罪的裁量及审判提供了明确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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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我国《刑法》,抢劫罪主体为年满十四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该罪实质在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强制手段夺取他人财物或公共财物。若仅夺回被窃或被骗财物,无非法占有意图,则不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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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主要的目的是分清此罪与彼罪 罪轻与罪重 准确定罪量刑为 严厉打击犯罪暮定基础为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维护社会提供保障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该条规定在理论上被称之为(转化型抢劫罪) 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
  
首先,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盗窃 诈骗 抢夺的犯罪行为,这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 行为人如果没有盗窃 诈骗抢夺的行为为,直接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强行索取财物的 就可以直接认定为抢劫罪 就不适用刑法的二百六十九条的定罪处罚 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必须有盗窃 诈骗抢夺的行为为前提 行为人实施盗窃 诈骗 抢夺的行为 并不必须够成犯罪 也就是说即使没有达到数额较大 不构成盗窃 诈骗 抢夺罪的但为窝藏赃物 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 情节严重的就可以按照抢劫罪论处 但是如果使用当场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则不人为是犯罪
  
其次,行为人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客观条件行为人的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行为必须是“当场”使用 这里的 “当场” 是指行为人在盗窃 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或虽离开现场但尚被追逐的过程中 。行为人在盗窃 诈骗 抢夺的行为中 没有达到目的 未取得财务而被人发现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强取财物的行为就应当人定为转化行抢劫罪 或者 取得财物后被人发现,在逃跑被追逐的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也应当人定为转化型抢劫罪,适用刑法的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如果行为人作案以后 在其他的时间地点对被害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 则就不能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 也就不能适用刑法的第二百六十九条进行处罚,其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按其他的刑法条款论处
  
最后 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 抗拒抓捕 或毁灭证据这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主观条件 所谓的窝藏赃物 是指为了保护赃物不被追回 ;所谓抗拒抓捕是指港剧公安机关的拘留 逮捕和任何公民的抓捕扭送 ;所谓毁灭证据 是指销毁 消灭实施盗窃 诈骗 抢夺行为遗留在作案现场的痕迹物品以掩盖自己的罪行 。只要行为人处于上述任何一个目的而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 就具备够成了转化型抢劫罪的主观条件。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指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这些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劫后,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不应认定为《刑法》269条规定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是前行为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犯罪,而这三罪的主体《刑法》明文规定必须是已满16周岁,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刑法》第17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等八种罪负刑事责任,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行为人显然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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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抢劫罪的犯罪主体?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依《刑法》第17条规定,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抢劫罪的其他构成要件
1、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骗走或者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2、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对于抢劫犯来说,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
所谓暴力,是指对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的人身实施不法的打击或强制,致使被害人不能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等。
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进行精神强制,从而使其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任其抢走财物或者被迫交出财物的行为,胁迫的内容是当场对被害人施以暴力。胁迫的方式则多种多样,有的是语言,有的是动作,有的还可能是利用特定的危险环境进行胁迫。胁迫必须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如果不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而是通过书信或者他人转告的方式让被害人得知,则亦不是本罪的胁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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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构成主体是谁的
抢劫罪的犯罪主体是年龄已满十四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这也就是说,只要年龄达到了十四周岁,同时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无论何时实施抢劫行为,都可能被认定为抢劫罪。不过,对于年龄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来说,虽然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还是有可能受到其他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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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是否构成抢劫罪?
[律师回复] 抢劫罪如何认定 1、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质最严重的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具备了抢劫罪的基本特征,构成了抢劫罪。立法上没有抢劫的数额和情节的限制性规定。 但是依照本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认为构成了抢劫罪。例如:青少年偶尔进行恶作剧式的抢劫,行为很有节制、数额极其有限,如强索少量财物,抢吃少量食品等,由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尚不构成抢劫罪。 2、因为婚姻、家庭纠纷,一方抢回彩礼、陪嫁物,或者强行分割并拿走家庭共有财产的,即使抢回、拿走的份额多了,也属于民事、婚姻纠纷中处理方法不当的问题,不具有非法强占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3、为子女离婚、出嫁女儿暴死等事情所激怒,而纠集亲友多人去砸毁对方家庭财物,抢吃粮菜鸡猪,属于婚姻家庭纠纷中的泄愤、报复行为,一般应做好调解工作,妥善处理,不要作为抢劫论处。 是否构成抢劫罪怎样判断 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应以犯罪人是否基于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当场是否实际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为标准,不是以其事先预备为标准。 抢劫罪的的目的行为是强行劫取公私财物。强行劫取财物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当场直接夺取、取走被害人占有的财物;二是迫使被害人当场直接交出财物。 抢劫罪的作案现场,无论是拦路抢劫、入室抢劫,都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
抢劫罪是否构成抢劫罪
[律师回复] 抢劫罪如何认定 1、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质最严重的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具备了抢劫罪的基本特征,构成了抢劫罪。立法上没有抢劫的数额和情节的限制性规定。 但是依照本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认为构成了抢劫罪。例如:青少年偶尔进行恶作剧式的抢劫,行为很有节制、数额极其有限,如强索少量财物,抢吃少量食品等,由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尚不构成抢劫罪。 2、因为婚姻、家庭纠纷,一方抢回彩礼、陪嫁物,或者强行分割并拿走家庭共有财产的,即使抢回、拿走的份额多了,也属于民事、婚姻纠纷中处理方法不当的问题,不具有非法强占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3、为子女离婚、出嫁女儿暴死等事情所激怒,而纠集亲友多人去砸毁对方家庭财物,抢吃粮菜鸡猪,属于婚姻家庭纠纷中的泄愤、报复行为,一般应做好调解工作,妥善处理,不要作为抢劫论处。 是否构成抢劫罪怎样判断 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应以犯罪人是否基于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当场是否实际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为标准,不是以其事先预备为标准。 抢劫罪的的目的行为是强行劫取公私财物。强行劫取财物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当场直接夺取、取走被害人占有的财物;二是迫使被害人当场直接交出财物。 抢劫罪的作案现场,无论是拦路抢劫、入室抢劫,都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
暴力抢夺借条是否构成抢劫罪,构成抢劫罪
[律师回复] 一、暴力抢夺借条是否构成犯罪抢劫是使用暴力相威胁,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借条可以成为抢劫的对象,也就是说,暴力抢夺借条是可以构成犯罪的。 1、从犯罪的客体上看,暴力抢夺借条不仅危害公民人身安全,而且侵犯了刑法保护的财产关系。从犯罪对象上看,借条是一种债权凭证,可以成为抢劫的对象。通常抢劫犯在犯罪后直接掌握了对财物的控制权,犯罪对象是物权,而抢劫借条则是直接掌握了对债权凭证的控制权,间接掌握了对债权所代表的经济利益的控制权,抢劫对象是债权。因为借条作为债权凭证,是主张权利的基本根据,所以抢劫借条具有同样的社会危害性。在司法实践中,抢劫存单、债券等均作为抢劫罪论处。同理,抢劫借条也构成抢劫罪。 2、从犯罪的故意上看,抢劫借条符合抢劫罪的主观特征。 3、从犯罪的主体上看,抢劫借条是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抢劫,他们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身份上有一定特殊性,但不违背抢劫主体是一般主体的规定。被告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其行为是性质是犯罪而不是一般债务纠纷。 4、从犯罪的客观方面讲,被告人使用暴力抢夺借条构成抢劫罪。《刑法》第267条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按抢劫罪定罪处罚。 5、毁灭借条,同时也是一种妨碍诉讼行为。借条既是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证据,也是被告人实施犯罪的刑事证据,毁灭证据属于妨碍诉讼行为。《民事诉讼法》第102条已经规定妨碍民事诉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这种一个行为触犯二个以上法律条文规定的竞合情况,只能择一重罪即按抢劫罪定罪处罚。 二、构成抢劫罪会受到哪些处罚犯抢劫罪的,一般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严重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但是也会根据不同的情形进行量刑,分为普通处罚情形、加重处罚情形: 1、处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聚众“”,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依的规定定罪处罚。 2、加重处罚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1)入户抢劫的; (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 3)抢劫金融机构的; ( 4)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的; (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 6)冒充军警抢劫的; ( 7)持枪抢劫的; (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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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案的处理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温某的行为构成不抢劫罪。本案中欠条是否属于公私财产,债权的实现通过欠条不是惟一的途径,抢走欠条不能否定债权不存在,欠条只是债权的一个证明,抢走欠条不属于侵犯的债权人的财产权,所以不构成抢劫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温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欠条是所有权的载体之一,是债权人行使债权以维护其所有权的的合法凭证。欠条的灭失必然削弱甚至完全消除债权人依法行使其所有权的可能性,因而对其所有权而言毫无疑问是一种损害、一种现实的不法侵害,温某抢劫欠条目的是为了消灭债权,可以认定为抢劫罪。
首先,抢劫罪构成要件中的客体为“财产所有权及人身权”而非“财物及人身权”,温某向刘某借款时所出具的7万元借条,是一种财物的载体,是国家法律规定的法定的有价证券以外,普遍认可的具有财物基本特征的财产权利凭证,应属于刑法所规定的财产所有权。温某抢走刘某身上的借欠并撕毁后,刘某虽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但也会因为举证不能,无法达到让温某归还7万元借款的目的。作为抢劫罪犯罪对象的公私财物,一般是指采取暴力或胁迫手段可以当场劫取的动产。但是,对财物的理解应拓展为除金钱和财物之外,还包括借条、欠条等具有财产性质的权益凭证。
其次,温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认定抢劫罪的犯罪行为,关键是看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是否当场劫取了财物。是否当场使用了暴力,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本案中,温某非法占有刘某借款的故意很明显,并对刘某使用了暴力。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走欠条撕毁,发生了非法占有被害人刘某7万元财物的危害结果,刘某在向温某索要欠款后,就因为温某以暴力手段抢得欠条撕毁,使被害人刘某拿不出温某欠自己钱财的证据,而被驳回了,充分证明了温某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事实存在。
第三,为什么抢走自己写给他人的欠条,而没有劫取财物也构成抢劫罪呢 借贷双方之所以要订立合同或者书写借条、收条,是因为经济往来中,虽然债务人在取得债权人的财产后,对财产拥有了处分权,但这种财产必须是要返还的,债权人只不过是暂时的占有,在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时间内,债权人完全可以向债务人索回财产。温某在刘某的借欠销毁后,就可以凭借刘某无自己出具的借条对抗债权人刘某的权利主张,使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得以实现,从而达到其非法占有刘某借款的目的。温某抢走欠条的行为,从实质上看,与当场劫取财物的抢劫没有任何区别,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本案中温某抢走欠条的行为,应以抢劫罪对其定罪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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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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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的主体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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