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若借贷双方在借据上已明确约定好诉讼地点,则此项约定依法具有效力。然而,若借据上并未明确标明诉讼地点,或者虽有约定但模糊不清,同时双方亦未能在日后协商达成进一步的补充协议,在此情况下,应依据相关合同条款或交易惯例来确认合同履行地。若上述方法仍无法明确诉讼地点,则应以收取款项一方所在地区作为合同履行地。因此,若借据上已经明确载明诉讼地点,那么这一约定便依法生效;反之,若借据上尚未清楚标注诉讼地点,则需借助其他途径来确定诉讼地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二、借条上约定违约金数额有要求吗
在出具的借款协议中所规定的违约金数额亦有着严格的约束条件,在拟定违约金时必须要以违约行为对受害方所产生之实际损失为依据,不得出现过高或者过低的状况。
当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合同中明确规定某一方若违反相关条款则应依照违约情节严肃地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额度的违约金,同时也能依约定制定因违约所引发的损失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三、借条上约定的还款日期过了,借条有效吗
关于借款条据本身的有效性问题,依然毋庸置疑;然而,这却可能对相关诉讼时效产生一定的影响。一般而言,借款合同中规定的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诉讼时效便应依法启动并按照国家法规设定的标准来计算,通常情况下,时效区间为近三年之久。然而,倘若在这三年间,作为债权人的您未能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那么,债务人很可能会引用诉讼时效已逾为由提出异议。但是,在此期间,只要能够提供书面的催收文件或是诸如在线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形式的证明材料,足以证明您曾向债务方主张过债权,那么,诉讼时效将会被视为已中断,将需从新的时间节点开始重新计算。因此,本律师强烈建议您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来主张自己的权利,如若与债务人进行协商未果,请务必尽早采取法律手段予以解决,以此保障您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若借据已约定诉讼地点,则有效;若未明确或模糊,且无法协商补充,应依据合同条款或交易惯例确定合同履行地;若仍无法确定,则以收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借据上的诉讼地点约定有效,否则需通过其他方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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